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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千萬購房疑被中介吃差價250萬,深圳房產中介協會介入

a1b1c48e97b1f7bd1805772833fd15b9夏女士購下的深圳灣一號房子。

前情回顧:市民質疑購房後被吃差價250萬元

夏女士向南都記者反映稱,她在2020年底通過中原地產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以415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套房產,並支付了33.2萬元的中介傭金費用。但後續夏女士從多方得知,中介給予她的報價高於當時的掛牌價。因此,夏女士質疑中介有意哄抬價格,並從中賺取差價。“我後來才發現當時中原地產在網頁上的報價是4500萬元,隨後我去詢問前業主,前業主說掛的3800萬元,但最終實際收了3900萬元,有250萬元的費用由中介收取。”

10月9日,南都記者聯係了與夏女士進行房產交易的前業主張女士,其回應稱該套房產的售賣價格為3900萬元,其中產生的傭金差價不知被誰收取。此外,中原地產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則表示,經公司內部調查,除合法傭金以外並未收取夏女士任何費用。並透露,當時服務夏女士的中介工作人員目前已從中原地產代理(深圳)有限公司離職。

疑點1:

購房過程中出現的“業主朋友”

為何是代理公司人員

夏女士告訴南都記者,該套房的成交價為4150萬元,而與夏女士進行房產交易的前業主告知該套房的售賣價格為3900萬元,相差的250萬元被誰收取?對此,夏女士回憶稱,在她購房過程中,還存在一家名為深圳市深安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為房屋進行銷售策劃。“當時中介帶我去見的所謂業主朋友,其實是深安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員,並得知前業主在房屋交易前不久與該公司簽訂了一份有關房產銷售策劃服務合同。”

疑點2:250萬元誰收了?

對此,南都記者向前業主張女士詢問得知,在2020年11月,深安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與其簽訂了一份“房產銷售策劃服務”合同。“當時是說獨家代理協議,一直與深安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對接,但最終是他們工作人員帶我們去中原地產的門店簽署合同。”據悉,前業主張女士在房屋交易前不久與深圳市深安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房產銷售策劃服務合同”,策劃服務費”為250萬。

據前業主提供的合同中,在“房產情況及意向價格”欄,需要填寫甲方實收價格金額。同時,約定乙方以自身的專業、信息、資源等優勢,策劃安排客戶看房及談判策略技巧,促進該房產交易完成,並協助贖樓、過戶的辦理。約定策劃服務費為實際成交價格扣除甲方實收價格、支付地產公司傭金後的剩餘金額。“後來合同上麵改成我們實收3900萬元,其他一概不管,改寫的合同當時轉完錢後被撕毀了。”前業主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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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安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負責人左女士(麵向鏡頭)向夏女士回應。

代理公司回應:

250萬元為策劃服務費 並未參加中介業務

工商信息顯示,深圳市深安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6年,注冊資本100萬元,經營範圍為房地產經紀、房地產營銷策劃、房地產信息谘詢、物業管理等。

10月12日,深圳市深安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負責人左女士告訴南都記者,夏女士購買該房源一事與其公司無關。“夏女士買這套房的事情,與我們沒有任何關係,她的房子是在中原地產成交的,與深安房產無關。”左女士強調稱,夏女士此次房屋交易是在中原地產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成交,與深圳市深安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無關。“深安房地產雖然有中介的業務,但這次我們沒有參與中介業務成交。”

麵對夏女士指出的250萬元差價,左女士解釋稱收取的250萬元為策劃服務費。“我們收的250萬元,屬於策劃服務費,與前業主的合同是策劃服務型的協議,其中包括軟裝設計、裝修、推廣等。”此外,左女士稱如夏女士產生異議,建議其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解決。

最新進展

深圳市房地產中介協會:違規行為記入星級評價平台

南都記者查詢到,2020年9月3日,深圳市房地產中介協會發布了《關於實施“傭金透明化”要求的通知》。其中,明確要求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應就服務項目、計費依據與標準及各方應付傭金及其稅費分擔等,明確告知交易雙方,不得“背靠背”,刻意隱瞞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如違反相關規定,將計入機構不良行為,並抄送各征信合作單位。

據悉,夏女士在質疑買房被中介賺取差價後,通過深圳市房地產中介協會APP進行投訴。近日,深圳市房地產中介協會回複,深圳市深安房地產代表有限公司違反“傭金透明化”要求,在保底代理銷售過程中未明確傭金標準。觸犯《深圳市房地產中介行業從業規範》中介機構不良行為清單C類第26條:其他經自律專業委員會審定為C類不良行為的。違規行為記入星級評價平台,抄送相關征信機構。

10月12日,深圳市房地產中介協會工作人員表示,關於夏女士反饋的相關問題,已第一時間介入調查,並發布通報,希望全行業加強自我監督,依法守規,誠信從業。

律師觀點

“房產銷售策劃服務”合同有中介性質

廣東大匠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劉小前認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夏女士購房是與中原地產代理(深圳)有限公司簽訂的中介合同,中介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如果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便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與此同時,劉小前認為深圳市深安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與前業主簽訂的合同有中介性質。“從合同內容上看,雖然其認為差價的250萬元為服務費,但我認為實則就是一份中介合同,深圳市深安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以自身的專業、信息、資源等優勢,向業主提供策略技巧,促進該房產交易完成,並協助過戶辦理,因此無論合同如何修飾,也無法改變其為中介合同的事實。”劉小前提到,根據國家《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製度,最高不超過成交價格的3%。劉小前建議,夏女士可收集相關證據後,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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