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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梅案件通報後,大眾最關心的是如何追究三方責任

走訪群眾4600餘人次、調閱檔案材料1000餘份,跨越了冬天,豐縣“小花梅”的案子終於有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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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離異後已經出現精神問題的“小花梅”被桑某、時某賣給徐某,幾個月後失蹤,1998年6月霍某、譚某、李某將流落的“小花梅”轉賣給了董某的父親。

2000年6月,董某民為辦理結婚證,找村委會會計邵某征開具婚姻狀況證明時,經人建議將楊某英改為楊某俠。

自此“小花梅”變為楊某俠開始了不見天日的生活,並生下了8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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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經司法鑒定,“小花梅”患精神分裂症,牙齒也因疾病脫落,目前未檢查出其它疾病。

那麽造成“小花梅”不幸經曆的人,將麵臨那些懲罰呢?

“丈夫”董某,涉嫌虐待罪被依法批準逮捕

虐待罪,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後續公安機關對其涉嫌收買被拐賣婦女等犯罪行為將繼續偵查取證。

桑某妞、時某忠,以涉嫌拐賣婦女罪依法批準逮捕

拐賣婦女兒童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的;

(六)造成被拐賣的婦女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七)將婦女賣往境外的。

其他涉案人員公安機關已立案並采取刑事強製措施,事件到影響巨大,涉案人員必將無處遁形。

在此次事件中從縣委、鎮委書記、到公安局警長、婦聯、村委會共有17名黨員幹部、公職人員受到處分。

作為律師我們努力防範公民權益受到侵害,努力在權益受到侵害後及時維權,而對於當事人而言受到的痛苦無人可代替、更無法挽回。

在此我們呼籲基層人員嚴查整治侵害婦女兒童、精神障礙患者、殘疾人等群體權益問題,依法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等違法犯罪行為,更希望小花梅及孩子們到日後生活得到保障,從根源上杜絕悲劇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