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老太無辜被切除多個器官去世法院判院方擔責8成

如果母親當初沒有做癌症切除手術,或許現在依然健在。說起往事,女兒難掩心中的悲痛與遺憾。

77歲老太體檢查出疑似患癌

女兒喻菲(化名)告訴記者,母親姓張,家住深圳市福田區,去世那年77歲。

她說,母親生前每年都要做一次體檢,2018年8月初的一天,母親在父親陪伴下,來到位於深圳市福田區的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深圳市濱海醫院)體檢。

9c7f1ede42fd07981f8a4fd1116eae99

張老太生前住院治療。家屬供圖

喻菲說,母親體檢時被發現膽管有輕度擴張,遂到該院肝膽胰外科治療,醫生檢查後以“膽總管擴張查因:膽囊結石伴慢性膽囊炎”收治入院,入院時初步診斷為該種疾病。

她稱,母親入院後醫生給她做了各項檢查,均未顯示有胰腺惡性腫瘤,“2018年8月14日,母親在全麻下醫生做了ERCP術,該手術並無證據診斷胰腺惡性腫瘤,送檢的脫落細胞病理報告也不支持惡性腫瘤。”

她對記者介紹稱,按照該醫院醫生的要求,兩天后他們將母親送到廣州中醫藥大學金沙醫院做了PET-CT檢查,診斷意見為“結合增強掃描,考慮為惡性腫瘤可能性大”,但該報告僅供臨床參考。

隨即,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決定給張老太做手術。

做癌症手術前簽知情同意書

2018年8月24日,香港大學深圳醫院的一份“術前小結”顯示,張老太的手術指徵是“主胰管擴張病因不明,PET-CT提示胰頭鉤突惡性腫瘤可能”,擬在全麻狀態下施行全胰腺切除術,術中可能傷及周圍大血管、膽道、腸道、膈肌,導致大出血,術中仔細解剖,必要時輸血等。

張老太的女兒喻菲對記者介紹稱,2018年8月25日,醫生給了他們一份“知情同意書”,上面註明的是“胰腺癌手術”,要求家屬簽字,“此前我母親的各項檢查,均未確診為胰腺癌,也沒有做過活檢。”

該“知情同意書”介紹稱,胰腺癌是一種惡性程度非常高的消化系統惡性腫瘤,包括胰頭癌和胰體尾癌。胰腺癌常見的臨床表現為腹痛、黃疽和消瘦。目前胰腺癌還缺乏有效的早期診斷手段,由於胰腺位置較深且本身缺乏被膜,腫瘤極易浸潤至周圍組織,包括臟器、血管、淋巴結、神經等,導致絕大部分胰腺癌病例就診時已屬晚期。手術切除是胰腺癌有效的治療方法,尚無遠處轉移的胰腺癌,均應爭取手術切除以延長生存時間和改善生活質量,但只有10%至20%的患者在診斷時還有手術切除機會。常用的手術方式包括胰頭、十二指腸切除術,胰體尾切除術和全胰切除術等。胰腺癌的癒後很差,與多種因素有關,如腫瘤大小、淋巴結有無轉移、治療方法等,未經手術治療的患者1年生存率不足10%,5 年生存率僅為1%至3%,接受手術切除患者的5年生存率可達7%-20%。

該“知情同意書”還告知了張老太家人關於手術潛在的風險和對策,比如“麻醉並發症,嚴重者可致休克,危及生命。”“術前診斷不明,或不排除惡性腫瘤的可能,具體術式視術中情況而定,可能要改變手術方式,擴大手術範圍”等。

喻菲介紹稱,同年8月27日上午8時左右,母親被推進手術室,他們全家守候在手術室門口,當天晚上母親被推出手術室時在麻醉的作用下處於昏迷狀態,後來進入普通病房

手術後多次昏迷,3個月後不幸辭世

喻菲說,母親做了癌症手術後,精神狀態一天不如一天,“她進食很困難,一天天開始消瘦下去,看著心痛。”她回憶說,有時攙扶著母親,她突然就癱軟在地昏迷過去。

同年9月22日,張老太出院時被診斷為胰腺導管內乳頭狀粘液瘤、膽囊結石伴慢性膽囊炎以及心房纖顫,“由於年齡較大,加上做了手術,術後體質急劇惡化。”

喻菲回憶稱,同年10月10日,母親因“低血糖暈厥、低蛋白血症”再次到該院住院治療,住院期間被診斷為“全胰+全脾切除術、繼發性糖尿病,藥物性肝損傷”,醫生下了幾次病危通知書,這次住院8天后出院。

同年11月15日,張老太突然在家昏厥,第三次入住該醫院,入院檢查發現有“白蛋白低,膽紅素、轉氨酶增高”等肝功能衰竭症狀。

此後,病情逐漸加重。

同年11月29日,她被轉至ICU治療。

女兒喻菲傷心地回憶說,同年12月2日上午10時左右,母親在香港大學深圳醫院ICU病房裡突然辭世,享年77歲,“死亡原因是肝功能嚴重衰竭,肝腎綜合徵等,母親火化後被安葬在深圳一個公墓裡。”

家人打印病歷發現多器官被切除

喻菲告訴記者,母親去世後,他們一直在思考一個問題:一個好端端的人,做了手術後如果按當時簽字的那份“知情同意書”所言,母親應該越來越好,怎麼會在3個月後“走了”。這個問題令他們百思不得其解,同時也引起了他們的懷疑,

家人商量後決定打印母親的病歷查看究竟。

沒想到,病歷讓他們大吃一驚。

喻菲稱,他們這才發現當初母親的多個器官被切除掉,導致她進食和消化困難。

記者在喻菲出示的一份蓋有“香港大學深圳醫院醫療檔案室”長方形章的“手術記錄”中看到,張老太術中(後)診斷“近端胰管狹窄查因:胰腺腫瘤?膽囊結石伴慢性膽囊炎”,當天的手術持續時間是7小時57分。

其中的手術經過寫道,“麻醉成功後,患者平臥於手術台上,腹部皮膚常規消毒鋪敷,取弧形切口,逐層切開入腹。”

該“手術記錄”記載臟器切除時說,“將膽囊切除”“常規切除脾臟”等。

“術後首次病程記錄”則稱,“將胃、十二指腸、胰腺、脾臟、膽囊及部分空腸標本完整移除。”

病理顯示多器官未見惡性證據

喻菲說,母親術前在沒有被確診為胰腺癌的情況下,醫生給她做了胰腺癌手術,然而打印出來的病歷讓她和家人感到更吃驚的是,術後的病理檢查顯示,母親的膽囊、周圍的淋巴、胰腺、十二指腸、遠端胃等,均未見惡性證據。

記者在該醫院的一份“病理圖文報告”中看到,2018年8月28日的送檢組織有“膽囊,腹腔幹周圍淋巴結,腹主動脈旁淋巴結,胰腺+脾臟+十二指腸+遠端胃”,診斷意見稱,前三項“未見惡性證據”,最後一項“未見明顯異常”。

喻菲認為,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根據廣州中醫藥大學金沙醫院出具的那份“胰腺惡性腫瘤可能性大”的報告,便將母親診斷為胰腺惡性腫瘤是錯誤的,還給她做了“全胰切除+前脾切除術”,最終導致母親3個月後去世。

聘請律師起訴醫院索賠100餘萬

張老太家人認為,香港大學深圳醫院的醫療行為存在重大過錯,在未有確切依據支持胰腺惡性腫瘤的情況下,對她實施癌症手術,錯誤切除了她的胰腺、脾臟等重要器官,導致她手術後出現嚴重並發症死亡。

同時稱,對方的行為給他們一家造成了嚴重的身心傷害,遂委託北京市京師(深圳)律師事務所一名律師,將該醫院告上深圳市福田區法院。

他們一家的訴訟請求是,判決被告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等共計54萬餘元,要求按照100%的比例賠償,同時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50萬元等。

鑑定稱醫院的責任參與度最高9成

張老太的家人向深圳市福田區法院起訴後,還提交了鑑定申請書。

2020年5月25日,該院委託廣東中一司法鑑定中心就香港大學深圳醫院對張老太實施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該診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醫療過錯參與程度進行鑑定。

同年8月10日,該鑑定中心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稱,醫方術前僅憑外院PET-CT檢查報告即對張老太診斷為’胰腺癌’,術前無足夠的影像、病理學依據(術前MRI未見胰腺腫塊,ERCP創檢未見腫瘤細胞),術中探查未見胰腺有明顯腫塊、病灶時,未及時告知她家人並與其進行充分溝通,同時亦未進一步評估術前手術方式選擇是否合適,張老太系高齡、有高血壓病史,在無明顯惡性腫瘤組織學證據下,行“全胰切除術”,手術創傷巨大且對她的全身營養代謝及水電平衡產生嚴重影響,其死亡與手術方式的選擇有一定關係。

e83ca3f18809e714a26990665e3c3d10

司法鑑定意見。

該鑑定中心的鑑定意見是,香港大學深圳醫院在對張老太的診療過程中存在術前診斷依據不足,手術方式選擇不妥,對於手術方式的選擇未與她家人進行充分溝通,術中未發現病灶時沒有對手術方式進行重新評估的過錯,醫方的過錯與張老太的不良治療後果存在主要因果關係,責任參與度為61%至90%。

醫院辯稱已盡積極的診療義務診療行為無過錯

2021年11月10日,深圳市福田區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庭審時,作為被告的香港大學深圳醫院答辯稱,他們對患者張老太的診療過程十分重視,對她的治療沒有違反診療常規,已盡到積極的診療義務,診療行為無過錯,張老太的損害後果與醫院的診療行為無任何事實上的因果關係。

同時還辯稱,廣東中一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那份《司法鑑定意見書》“認定事實不清楚,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無法作為本案定案依據。”

該醫院稱,患者張老太因上腹不適、消瘦及體檢發現胰管增粗入院,既往合併較嚴重糖尿病,患者的影像學檢查報告顯示膽管、胰管顯著擴張,胰頭區腫物,胰體尾明顯萎縮,胰腺癌腫瘤標誌物升高。她在外院接受了PET-CT檢查,檢查結果提示胰頭及胰體高代謝病灶,臨床表現符合胰腺癌的臨床診斷標準,醫院對她的術前診斷正確,秉持嚴謹的態度進行術前最全面的檢查,依據充分,該《司法鑑定意見書》認定術前診斷缺乏依據與客觀事實不符。

另外,患者張老太具有明確的手術指徵,醫院對她的手術方式選擇正確,術前告知充分。她胰頭及胰體尾均有高代謝灶,胰體尾已經明顯萎縮(提示無功能),既往又有較嚴重糖尿病,具有明確的手術指徵,出於腫瘤根治性及手術安全考慮,醫院選擇為她實施“全胰切除術”是合理的。

同時解釋說,針對胰腺癌,國內外迄今為止沒有任何教科書、臨床指南或者專家意見建議行術中活檢後根據活檢結果再實施根治性手術。胰腺癌是中心部的導管起源腺癌,尤其是合併慢性胰腺炎的胰腺導管內乳頭狀粘液瘤,這類導管內微小癌變情況下根本不可能憑術中觸摸及腫塊來決定是否實施切除。現今臨床實踐中,5%至10%的患者在接受該項手術後活檢病理良性。因此,鑑定機構根據活檢結果反推醫院過錯是不合理的。退一步講,張老太術後病理結果確定為胰腺導管內乳頭狀粘液瘤,屬於癌前病變,權威文獻報導其癌變率達30%。她瘤體大於3cm、胰管最寬處擴張10mm、腫瘤升高、胰腺萎縮,根據國內外各大臨床指南,均推薦根治性手術方案。

該醫院還答辯說,他們已向患方詳細告知老年患者接受該項手術的醫療風險、術後病理良性可能、術後各種並發症,同時提供了保守治療、替代治療方案供患方選擇。患方已全面知悉這些風險,並同意選擇積極手術方案進行治療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醫療風險。

庭審時,該醫院還稱,《司法鑑定意見書》對醫療行為與患者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認定有誤。患者張老太的死亡原因為不明原因肝衰竭,但其死亡前的多次CT複查結果顯示其肝臟血供、吻合不存在問題,且“全胰切除手術”主要的遠期並發症是嚴重糖尿病、營養不良,從而導致的心肺功能不全或者感染等,並非快速發展不可逆的肝衰竭。患者術後三個月出現的肝衰竭原因可能與其所服用藥物有關,與其接受的“全胰切除手術”沒有直接因果關係。

司法鑑定中心針對醫院異議出具复函

針對作為被告的香港大學深圳醫院的異議,廣東中一司法鑑定機構复函稱,該中心受理法院委託該案原告訴被告醫療

損害鑑定一案,聘請了肝膽外科及普外科兩位相關醫學專業的主任醫師參與鑑定,在該案醫患雙方陳述會上詢問了相關問題,並現場向醫方指出在診療過程中存在的不足及過錯。醫方術前無足夠影像、病理學依據,僅憑外院PET-CT檢查報告對張老太作出’胰腺癌’的診斷,其診斷缺乏依據,從而導致選擇手術治療方案不妥,醫方在對她的手術探查中,未見胰腺有明顯腫塊和病灶時,未對胰腺進行必要的進一步探查(如術中超聲檢查、術中穿刺病檢)以明確診斷,在無任何醫學證據證明有全胰腺切除手術指徵的情況下,又未履行告知義務並終止手術,錯誤地實施全胰腺切除,最後導致被鑑定人肝功能衰竭死亡,“本中心出具的這些鑑定意見依據充分、準確客觀,不存在被告提及的重要事實認定不清,依據不足問題。”

針對這樣的情況,被告則稱,該鑑定中心針對他們質疑出具的複函,沒有全面、實質地回應質疑要點,且無論是鑑定意見還是複函,該鑑定中心均未寫明或羅列任何鑑定依據(醫學文獻、診療規範),“出具鑑定意見完全憑藉主觀臆斷,有失公允,我們對這些鑑定意見以及復函均不予認可。”

被告稱,他們不應承擔患者張老太損害後果的過錯賠償責任,“醫學是自然科學,醫療領域充滿著未知與變數,醫務人員承受著巨大的壓力,醫療機構只能盡力而為,懇請社會給予理解,請法院充分考慮原告病情,根據本案的事實和相關法律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一審判醫院擔責8成賠償47萬餘元

深圳市福田區法院審理查明了此案的相關事實,對被告的診療行為與張老太死亡的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及過錯參與度分析評判稱,結合在案證據,認定被告在對張老太的診

療過程中確存在術前診斷依據不足,手術方式選擇不妥,對於手術方式的選擇未與被鑑定人家屬進行充分溝通,術中未發現病灶時沒有對手術方式進行重新評估的過錯,醫方的過錯與張老太的不良治療後果存在主要因果關係,即被告在對她的診療活動中存在一定過錯,是她死亡的部分原因,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致害原因及本案實際情況,該院確定本案應由被告承擔80%的賠償責任。

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認為,此次醫療事故造成張老太死亡的結果,原告作為她的近親屬,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可予支持,根據損害結果,該院酌定支持10萬元,原告主張過高部分,不予支持。

2022年1月11日,深圳市福田區法院一審宣判稱,作為被告的香港大學深圳醫院向原告賠償包括精神撫慰金等在內的各種費用共計47萬餘元。

據悉,一審宣判後,張老太的家人和醫院均不服,已提起上訴。

醫院回應:

不服一審判決已上訴,要求重新鑑定正待二審開庭

記者曾聯繫張老太的主治醫生,一名女性工作人員稱,該醫生不出門診,平時在住院部上班,而住院部一名工作人員稱,該醫生不在,可能在休息。

3cb0be2d59f4e9f2fa86b2be5ebd025b

香港大學深圳醫院。資料圖片

香港大學深圳醫院相關工作人員稱,一審宣判後他們不服,已提起上訴,要求重新鑑定,目前正在等待二審開庭。

衛健委:

已下達《衛生監督意見書》責令醫院整改

2020年12月16日,深圳市衛健委在回复張老太的女兒喻菲時稱,經調查患者張老太的病歷資料、詢問相關醫師,該院於2018年8月27日對她實施了“全胰切除術”,術前有告

知患者及其家屬擬實施“全胰切除術”,其中在術中將患者的膽管切緣切片送去病理科,醫師表明該次切片目的不是為了明確胰腺癌的診斷,而是為了明確殘餘的膽管可能有癌細胞的部位是否切除乾淨,術中切片的結果不影響胰腺手術的開展。

經查,香港大學深圳醫院在為患者張老太實施手術過程中,手術醫師在術中探查胰腺表面未看到或摸到腫塊時,未及時告知患者家屬並與其進行充分溝通,該院涉嫌存在未及時告知病情等醫療服務信息的行為,但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故該委對該違法行為不予以行政處罰。該委已對香港大學深圳醫院下達《衛生監督意見書》責令整改。


探索更多來自 華客 的內容

訂閱後即可透過電子郵件收到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