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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保姆高燒死亡 家屬向雇主和平台索賠158萬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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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①:上海保姆突發疾病去世引發百萬索賠

法院認定雇主無過錯,中介及雇主自願給予補償

據澎湃新聞報道,2020年12月,上海的華阿姨入駐某互聯網護工平台,後經平台麵試通過,華阿姨被介紹至黎某父母家中,負責照顧黎某患腦萎縮的父母。

2021年7月8日上午,華阿姨在黎某父母家發燒,自行服藥後並無緩解,體溫從38.8℃上升至40℃。上午10點左右,華阿姨在微信群中聯係黎某告知自己發燒。約半小時後,黎某妻子回複微信,認為華阿姨身體無法勝任工作並要求換人,黎某將華阿姨發燒事宜及時告知護工平台。其間,黎某母親多次提醒華阿姨就醫。下午1點左右,黎某及家人、護工平台員工先後到達現場,在發現華阿姨昏迷後,第一時間撥打120送醫,華阿姨經搶救無效死亡,死因是由發熱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

隨後,華阿姨的家屬一紙訴狀將雇主及平台公司告至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奉賢法院),要求雇主及平台公司分別賠償58萬元、100萬元損失。

上海奉賢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平台無須擔責。合同約定平台係信息服務提供方,提供的是促成交易的中介服務,故平台不應承擔雇主責任。其次,雇主無過錯。華阿姨受雇於黎某,報酬由黎某直接支付,雙方構成勞務關係。根據民法典第1192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華阿姨的死亡原因是由發熱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屬於自身疾病,並無證據證明該結果因提供勞務造成,提供勞務與死亡原因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黎某作為雇主,為華阿姨提供了有空調的房間。從工作任務而言,華阿姨從事護理老人的工作,未超過合同約定的範圍。華阿姨告知發燒,黎某及時履行了合同約定的送醫義務。

法院認為,黎某一家並非專業的醫療從業人員,黎某父母是需要被護理的腦萎縮患者。作為一般的雇主,對該死亡後果不具備預見的可能性,黎某已經盡到了作為不具備醫學專業知識的普通人應盡的提醒、注意、及時救助義務。因此,黎某一方不存在過錯。此外,華阿姨自身存在過錯。華阿姨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是從事護理工作的護工,理應對自身身體狀態進行合理判斷與處置,因其自行用藥、錯誤判斷導致的後果,應由其自身承擔。

因此,最終法院判決駁回華阿姨家屬全部訴訟請求。雖平台及黎某均無需承擔責任,但考慮到華阿姨家的實際情況,在法院的調解下,平台及黎某自願向華阿姨家屬進行了一定的人道主義補償。

案例②:西安保姆在雇主家突發疾病去世

法院認定雇主無過錯,酌定補償保姆家屬8000元

紅星新聞記者通過裁判文書網檢索發現,類似的案例在陝西西安也發生過。

2019年1月,席某某受雇於蕭某從事保姆工作,居住在被告蕭某位於西安市未央區家中,照顧被告蕭某的生活起居。當年6月6日上午6時許,席某某暈倒在被告蕭某家中。當日6時57分,蕭某撥打110報警,7時20分急救人員到達現場時,發現席某某已經死亡。6月7日,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宮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書,證明席某某死亡事件排除刑事案件。

席某某家屬向蕭某索賠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18萬元。

法院認為,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原告之母席某某與被告蕭某達成口頭協議,席某某居住在被告蕭某家中照顧其生活起居,被告蕭某向席某某支付報酬,雙方之間形成勞務關係。席某某在受雇期間因病死亡,原告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被告蕭某對席某某的死亡有過錯,故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18萬元,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時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7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被告蕭某作為勞務受益人,依民事活動的公平原則,對席某某死亡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給予適當的補償,考慮到被告蕭某年齡較大及經濟負擔能力等情況,法院酌定被告蕭某補償原告8000元。

律師說法:保姆在雇主家出現意外如何認定責任?

責任劃分需要考慮四方麵因素

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律師董世盼分析認為,保姆與雇主構成勞務關係,互聯網護工平台與雇主構成中介服務合同關係。如果保姆是家政公司的保姆,簽訂了勞動合同構成勞動關係;如果簽訂了勞務合同構成勞務關係;如果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簽訂勞務合同,僅僅是家政公司提供中介信息收取中介費用,則保姆與家政公司構成中介服務合同關係。住家保姆在雇主家突發疾病或死亡,根據民法典第1192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雇主沒有過錯就不需要承擔責任。雇主需要盡到以下義務:第一,提供合理的工作條件,除非另有約定,不能是嚴寒高溫環境等;第二盡到合理的提醒和注意義務,如看到保姆可能生病應提醒其及時就醫;第三按照勞務合同的約定範圍,讓提供勞務者工作。中介同樣要盡到合理的提醒和注意義務。

如果住家保姆在雇主家意外受傷,法院又會如何認定呢?

紅星新聞記者還通過裁判文書網檢索到一起案例。2019年12月,北京大興區一名住家保姆上班第一天因抱老人從床上到凳子上時不慎受傷,造成自身腰椎骨折,向中介公司和雇主提出賠償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8.6萬元。法院表示,本案中,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王某2係通過公司中介雇傭王某1提供家政服務,照顧其95歲高齡的母親,其母親股骨頭骨折,無法下地行走,需要保姆將老人從床上抱到凳子上,且王某1亦承認抱老人從床上到凳子上是其工作範圍,是其在抱老人過程中不慎摔倒受傷。結合王某1的損害發生過程,法院認為,王某1作為成年人,應具備一定自我保護意識,應對自己在提供家政服務中的活動能力及被照顧的對象的情況有足夠的認知,其因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而不慎受傷的後果具有明顯過錯。王某1未能舉證證明王某2及其母親在其受傷過程中存在過錯,故其要求王某2對其受傷結果承擔賠償責任,於法無據。因此,王某1要求中介公司、王某2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對於上述案例中的情況,保姆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受到了自身身體的損害,保姆與雇主、中介之間如何劃分責任?

對此,董世盼表示,責任劃分需要考慮四方麵因素。第一,保姆提供的勞務是否在約定範圍內,比如約定了照顧老人但保姆是在按照雇主要求擦窗戶不慎受傷,雇主就需要承擔責任;第二,是否具備合理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比如天氣炎熱但是不開空調導致保姆中暑,此時雇主需要承擔責任;第三,保姆是否盡到了謹慎注意的義務;第四,雇主是否盡到了提醒的義務,如保姆發燒死亡案中提醒及時就醫。

此類案件在雇傭保姆的過程中時有發生,董世盼表示,要提醒保姆及家政服務從業者購買自身的意外險和醫療保險,注意自身健康和安全,學習相關規定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雇主也要提供合理工作條件,提醒保姆注意安全,發現問題及時送醫,嚴格按照合同約定要求保姆提供服務。中介與保姆訂立書麵協議,合理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中介通過給保姆購買人身意外、雇主責任等商業保險,提升保姆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