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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微信群罵社區支書“草包”,被警方跨市銬走行拘

貴州省貴陽市的任女士向猛獁新聞•東方今報記者反映,她在畢節市蘭苑花園小區居住,因在小區業主群質疑業委會不召開業主大會便擅自讓新物業公司通過試用期的行為時,不滿社區支書劉某的“開不開業主大會,怎麽開是業委會的事”的回應,而罵了劉某是“草包支書”。劉某報警後,她被畢節市七星關區洪山派出所民警用手銬銬到了畢節市,並被行拘3日。在此過程中,警方存在違法傳喚、違法使用手銬、虐待等問題。

對此,涉事支書劉某回應,她隻是想讓任女士道個歉。畢節市警方在相關回複中回應,任女士公然侮辱他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其並未受到虐待,用手銬銬住任女士進行強製傳喚是為了防止發生意外。

因不滿社區支書的回應,罵其“草包支書”

據任女士講,她是貴州省畢節市蘭苑花園小區的業主。2019年7月份,蘭苑花園小區業委會通過召開業主大會,選聘了康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為小區服務,並簽訂了相應的物業服務合同。根據合同約定:康旭物業公司進駐前繳納50萬元保證金到業委會公共賬戶,3個月履約良好返還15萬元保證金給康旭物業公司,服務滿6個月試用期後,簽訂正式物業服務合同,證實合同履約滿1個月後,再返還10萬元保證金給康旭,剩餘25萬元由業委會保管,合同終止才全額返還。但康旭物業公司進駐小區不久,蘭苑花園小區業委會便未按照合同約定,且未經業主大會討論通過,擅自以物業公司資金周轉困難為借口,將50萬元保證金中的25萬元返還給物業公司,同時以借支的方式再返還15萬元保證金給物業公司。同時,合同還約定,小區公共收益65%由物業公司代收交由業委會管理,但截至2021年1月份,該物業公司50餘萬元公共收益資金隻給了業委會3萬元。更過分的是,原來約定的試用期滿要通過業主大會討論才能決定物業公司的去留,但業委會並沒有召開業主大會,便直接跟物業公司簽訂了正式物業服務合同。這讓業主們很不滿,因他們認為該物業公司管理服務很差,要求更換新的物業公司。

女子微信群罵社區支書“草包”,被警方跨市銬走行拘

2020年9月5日,因不滿蘭苑花園小區物業及業委會的相關工作,任女士在“蘭苑花園業主聯誼實名群”裏質疑,業委會不召開業主大會便擅自讓康旭通過試用期的行為侵犯了全體業主的權利。當時也在群裏的洪山街道蘭苑社區支書劉某對其質疑回應說:“開不開業主大會,怎麽開是業委會的事”。

任女士對劉某的這個回應十分不滿,因為小區每個人都在反映該物業公司不行,業主們要求開業主大會重新找一家物業。這種訴求每天都在刷屏,但作為社區支書的劉某不但不管不問,竟然在他們問這個事情的時候還說出這樣的話混淆視聽,顯然是屁股坐歪了。

女子微信群罵社區支書“草包”,被警方跨市銬走行拘

因此,她將劉某的回應截屏發到了業主們的一個維權群裏,並在下麵跟了一句“看這個草包支書怎麽說的”。就因為這句話,劉某向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分局洪山派出所報了警。

畢節警方直接到貴陽將任女士銬走

任女士說,說過“草包支書”之後,她就回到了貴陽的家中。但到了9月中旬,洪山派出所民警打電話傳喚她到畢節去,但她認為洪山派出所使用電話傳喚不符合公安機關異地傳喚的規定。因為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需要到異地執行傳喚的,辦案民警應當持傳喚證、辦案協作函和人民警察證,與協作地公安機關聯係,在協作地公安機關的協作下進行傳喚。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將違法嫌疑人傳喚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到其住處、單位進行詢問。因而她要求對方先跟其所在的轄區派出所聯係。

但過了一個多月後的11月3日,洪山派出所再次跟任女士聯係,任女士則要求對方聯係她所在轄區的派出所處理。

當天下午5時左右,她回到家中後,發現門口有人鬼鬼祟祟的,就打電話報了警。等出警民警來到她家向她詢問情況時,洪山派出所的民警跟著走了進來,在其未做任何反抗的情況下直接給其戴上了手銬。

隨後,任女士被從貴陽帶到畢節。途中行車4個小時左右,她口渴要水喝,但遭到了拒絕。

女子微信群罵社區支書“草包”,被警方跨市銬走行拘

由其提供的一份《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看到,11月4日,她因2020年9月7日19時15分許,在蘭苑花園維權群裏發送“看這個草包支書是怎麽說的”信息公然侮辱劉某,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被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分局決定行政拘留三日。

罵人“草包”是否涉嫌侮辱?

任女士認為,自己被行拘三天很冤枉。因為在此次事件中,她並沒有對劉某進行侮辱、辱罵的意向;退一步講,即便侮辱了,該案也是自訴案件,應該由被侮辱人到法院起訴而非警方直接異地抓人。

任女士說,在本次事件中,她所說的“草包”在《現代漢語詞典》中有兩種解釋,其一是“用草編織成的袋子,也叫草袋”;另一個則是“裝著草的袋子;比喻沒有學識本領的人”。她此處所用之意也是“比喻沒有學識本領的人”。

因為按照建房(2009)274號《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五十一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未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或者發生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情況,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會議職責的,物業所在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而當她質疑小區業委會不按規定召開業主大會擅自與物業公司簽訂正式聘用合同時,作為社區支書的劉某竟然說“開不開業主大會,怎麽開是業委會的事”,這明顯與上述《指導規則》不符合,也與其作為支書的職責不相稱。

她用“草包支書”的意思即指劉某沒有了解清楚自己的業務範圍,且並不具備作為支書工作應具備的能力和知識。她是用該詞對劉某錯誤言論的批評,而非惡意性攻擊,因而被直接定為侮辱顯然不妥。

任女士認為,即便她的話構成了侮辱,但根據《公安部關於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及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侮辱、誹謗案件一般屬於自訴案件,應當由公民個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隻有在侮辱、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時,公安機關才能按照公訴程序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在依照公訴程序辦理侮辱、誹謗刑事案件時,必須準確把握犯罪構成要件。對於不具備”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機關不得作為公訴案件管轄。她隻是在一個劉某並沒有加入的群裏批評了一句“草包”,而並沒有到劉某的單位鬧事辱罵等,被認定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顯然不合適。

任女士還認為,在此次事件中,警方還違反異地傳喚規定,並且違法使用警械。她還質疑,劉某丈夫是一位畢節警察,在此案中是否按要求進行了回避。

任女士說,就自己被行拘3日一事,一個多月前她已經向畢節市公安局法製大隊提交了行政複議申請。1月22日,該大隊一位工作人員向記者證實,他們已經收到任女士的行政複議申請了。

被罵支書回應:原本隻是想讓她道個歉

對於任女士反映的問題,洪山街道蘭苑花園社區支書劉某說,蘭苑花園社區有居民上萬人,向來不好管理,之前的物業公司不幹後,業委會按照程序召開業主大會又新選了一家物業公司。該公司服務了半年,這些居民說沒有服務好,公共收益資金也不透明,當時她還為此特意詢問了物業公司,並要求他們該整改就整改。但任女士卻在群裏罵她眼瞎了,她當時就對她說,說話要文明點,不要在群裏麵嘰嘰喳喳地講,有什麽問題到社區反映,她們會第一時間去調查和告知調查情況,但任女士並沒有前往社區反映。任女士還把自己說的嘰嘰喳喳的話製作成小視頻發布,上級領導為此還專門進行了詢問。雖然挨了任女士的罵,但她還是選擇了大度和原諒,並上門做了解釋,也讓物業公司老總多次跟她打電話溝通。但任女士還是在群裏亂說亂講,後來有位警官在群裏宣傳防止電信詐騙等內容,任女士就在裏麵罵警官不作為,她就出來說人民警察為人民,大家應該理解並支持警察的工作。任女士就把矛頭轉向了她,罵她“草包支書”。她當時十分生氣,便截了屏報了警。她報警隻是想把任女士請過來,當麵把事情說清楚。但派出所多次傳喚她她不買賬。任女士既然不買賬,她就對警察說,按照法律該怎麽做就怎麽做吧。之後,她就沒有過問。後來是派出所的工作人員告訴她,任女士被行政拘留了三天,“我原本隻是想讓她給道個歉。”

至於任女士質疑,她的丈夫身為警察是否在該案中按要求進行了回避,劉某說,丈夫雖然在公安局工作,但她回家從不說自己工作上的事情,丈夫也並不清楚自己報警的事情。隻是在任某行拘三天釋放出來那天,一個同事問他,他才知道。丈夫回到家中還罵她何不大度一點,但她回應說,自己長期被任女士侮辱,肯定是不高興。

當地警方:任女士公然侮辱他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

就任女士被行拘三日一事,1月22日,記者聯係上了洪山派出所一位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稱,任女士已經向上級行政機關提出了行政複議申請,他們派出所該走的程序已經都走了。如果想要了解詳細情況,可以拿著證件到公安局政工科聯係。

任女士說,2020年12月11日,她通過“多彩貴州網•書記省長群眾直通交流台”給省委書記留言,反映七星關區蘭苑花園業委會亂作為、七星關區洪山街道蘭苑社區居委會不作為和個別公安幹警違規執法等問題時,七星關區委、區政府等責成區紀委區監委機關、區公安局、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等進行了調查核實。

從任女士提供的《七星關區網民留言辦理工作專班關於網民任某反映問題調查處理情況回複》中可以看到,關於任女士反映的“個別公安幹警違規執法”中違法傳喚、違法使用手銬、虐待等問題,該回複稱,2020年9月5日,任女士因不滿蘭苑花園小區物業及業委會相關工作,在“蘭苑花園業主聯誼實名群”進行質問,洪山街道蘭苑社區支書劉某告知任女士有意見可以到相關部門反映。2020年9月7日19時15分許,任女士在“蘭苑花園業主聯誼實名群”裏發送“看這個草包支書是怎麽說的”信息公然侮辱劉某。隨後劉某向洪山派出所報警,洪山派出所接到報警後按程序受案,並多次聯係任女士,要求她到派出所接受調查,均遭到她的拒絕。

該回複稱,2020年11月3日9時25分,辦案民警李某再次撥打任女士電話,告知她到洪山派出所配合調查,如不配合調查,公安機關將采取強製措施。任女士仍拒絕到公安機關配合調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對違法治安管理行為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後使用傳喚證傳喚。當天,洪山派出所民警張某向所長楊某匯報後開具了傳喚證。隨後,民警張某、李某駕車到貴陽後,在任女士家所在轄區派出所配合下來到任女士家中,向其出具了傳喚證,但任女士拒絕配合且情緒激動,根據相關規定,辦案民警為了拒絕不必要的傷害,使用手銬對任女士進行了強製傳喚,並與貴陽市烏當區公安局創新派出所對接後將任女士接到七星關區進行詢問調查。

回複稱,2020年12月4日,經區公安分局法製大隊調查審核,任女士公然侮辱他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對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伍佰元以下罰款。”經區公安分局法治部門審核並報局領導審批後,區公安分局對任女士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做出了行政拘留3日的決定,並於當天執行。

回複稱,區公安分局依法傳喚任女士後並未虐待她,保障了她的飲食和休息。

回複還確認,2020年12月14日,任女士向畢節市公安局提出了行政複議,畢節市公安局受理後於2020年12月17日向區公安局下達了《畢節市公安局行政複議提交答複通知書》,目前此案正在複議中。

從該回複中看到,任女士所反映的小區業委會亂作為問題,比如返還25萬保證金和借支15萬元保證金給物業公司,小區50萬公共收益金隻給業委會3萬等,均得到了確認。回複對於小區居委會不作為問題認定,“不存在不作為、推諉的問題,但由於管理權限有限,在管理和督促過程中,存在力度不夠的問題”。

1月22日,七星關區網民留言辦理工作專班一位王姓工作人員證實,上述回應也是他們給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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