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許多人選擇就地過年,但還是有不少人——例如在杭州打拚的張女士就選擇了回家過年,照理說回家團聚是一件開心的事,然而,對張女士而言,這個年過得並不舒心,簡單是可謂
” 糟心 ” 不已,這是怎麽一回事呢?
2020 年 10 月,張女士因工作原因在杭州租了一套房,月租金 1500
元,春節期間,她因為回老家房子就空著了,大年初一,在老家過年的張女士接到了房東的一通電話,本以為是互相拜年,然而房東的一席話,讓她覺得不可思議,甚至可以形容是
” 驚掉了下巴 “,房東到底說了什麽,讓張女士如此震驚?
張女士告訴記者,房東來電是告知因家裏有人過世,要征用她租住的房間做靈堂,張女士立即表示拒絕。
隨後,張女士收到房東發來的一張照片,顯示已經在其房間裏收拾她的東西了。張女士稱,並不知道房東會有房間的鑰匙並私自進入。
張女士認為:
房子是跟房東簽了合同的,期間自己有使用權,房東沒有理由在沒經過同意的情況下,私自進入房間。
房東的觀點:
家裏有人過世屬特殊情況。這是我的房子,我想做什麽肯定就做什麽,打電話給租客是告知,不是來征求租客的意見的。
對於房東的行為,張女士表示難以接受,並表示:” 你們這樣子我就報警了 “。對此,房東回答:” 你馬上報警 “。
雙方各持己見,僵持不下,張女士最終選擇報警,接警後轄區民警很快趕到了出租房,但由於該事件屬於民事糾紛
民警表示:無法立案!,那麽,問題來了!在房客租期未到的情況下,房東可以私自打開租客的房門嗎?
小編查了一下《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也就是說,張女士與房東簽訂了房屋居住權合同,張女士即擁有了對租住房屋的使用權。房東未經張女士同意,擅自進入張女士的出租屋並使用該房屋,顯然已侵犯了張女士的使用權和生活安寧。
簽訂涉及居住權合同時
應當包括什麽內容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麵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最終,房東表示:
” 我們已經承認錯誤,並免去張女士 2 月份的房租,加上違約金,再賠償其一個月的房租費用。”
張女士接受房東道歉
以及給出的解決方案
華夏新聞 | 時事與歷史:租客回家過年,房間被設成靈堂?房東:你報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