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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民警向副國級領導尖銳發問:費勁抓人 就為認罪?

     “坦白從寬”,是大家耳熟能詳的俗語。

  那麽,“認罪認罰從寬”,你了解嗎?

  幾個字的差異,背後可不簡單。“認罪認罰從寬”是將“寬嚴相濟”具體化、製度化的重要探索,是被譽為中國之治的一項重大司法製度創新。

  “新時代新的發展階段,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有更高要求,認罪認罰從寬製度就是從公平正義供給側製度上走出的一大步,適用這項製度絕不隻是簡單地提升辦案效率,而是更好地‘救心’‘傳道’,體現寬嚴相濟。”

  1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張軍率最高檢調研組一行,在河南鄭州出席認罪認罰從寬製度座談會,讓這項製度走得更深更實。

  與會人員共同開啟了一場高質量的“頭腦風暴”和“思想眾籌”,各抒己見,暢所欲言,分外熱烈。

  那麽,對於製度落實中的問題、前進中的困難,首席大檢察官有何思考?又是如何回應社會關切的呢?快隨長安君一起來看看——

  基層民警向副國級領導尖銳發問:費勁抓人 就為認罪?

  1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張軍率最高檢調研組一行在河南鄭州出席認罪認罰從寬製度座談會。

  “花那麽大精力才把人抓回來,難道就是為了認罪認罰?”

  “有些犯罪嫌疑人在起訴階段或者審判階段,出現了翻供或不是自願認罪認罰辯解時,對辦案民警來說存在‘自證清白風險’的顧慮。”
來自基層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直言。

  “恰恰是認罪認罰能夠更好地解決這個問題!”

  張軍表示,“犯罪嫌疑人翻供不認罪認罰,在實踐中確實存在,也屬正常,不過檢察官應當做認罪認罰從寬工作,特別是有律師閱卷認同、見證具結簽署意見之後,實踐中95%以上的認罪認罰案件一審服判率,已證明這種‘自證清白風險’相比以往已大大減少。”

  基層民警向副國級領導尖銳發問:費勁抓人 就為認罪?

  基層民警向副國級領導尖銳發問:費勁抓人 就為認罪?

  法院、檢察院、公安、律師、法學教授代表和全國人大代表一起暢談檢察工作。

  那麽,如何破除 “僥幸”“觀望”心態,提高在偵查環節認罪認罰的積極性?

  張軍指出,要發揮好案例勝過文件、勝於說教的特殊作用。

  例如,最高檢會同公安部,共同在看守所播放認罪認罰從寬製度宣傳片,在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認罪認罰從寬的宣傳教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還可以共同總結一批“認罪認罰從寬”的典型案例,通過案例讓犯罪嫌疑人“盤算清楚”,哪個階段認罪認罰“更劃算”?

  “花了那麽大精力才把人抓回來,難道就是為了讓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也有辦案人員提出疑問。

  “這要從刑罰的目的來思考。” 張軍談道。

  公檢法依法追訴犯罪,目標目的完全一致。之所以運用嚴厲的刑事追訴手段,逮捕起訴予以從嚴判處,根本目的還是促其認罪悔罪、改惡向善。

  因此,犯罪嫌疑人能在偵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減省了進一步證明犯罪、追訴的司法付出,立案偵查移送捕訴就會更好更早。

  基層民警向副國級領導尖銳發問:費勁抓人 就為認罪?

  四位全國人大代表參加座談會

  當即翻供!認罪認罰是自願的嗎?

  “可能存在被動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況……”

  “有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本身並不情願認罪,但選擇通過認罪認罰盡快拿到判決結果,走出看守所。”

  ……

  認罪認罰自願性的問題,一直是司法界人士關心的焦點。

  座談會上,圍繞這一問題,張軍從本質入手,予以回應——

  認罪認罰的本質在於兩個字:“自願”。

  “2020年全年,認罪認罰從寬適用率超過85%,量刑建議采納率近95%,一審服判率超過95%,高出其他刑事案件21.7個百分點。”

  這樣的數據,本身就說明了問題。

  但是,不容否認,由於種種原因,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案件中,當事人自願的程度、表現形式不盡相同,或者因為方式方法欠妥,致法庭上當事人反悔。

  實踐中,有一些慣犯,主觀惡性很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沒到他們心目中的“最後一刻”,不會繳械投降;甚至隻要有一絲可辯,認為有僥幸的餘地,便當即翻供,指認前期認罪認罰工作帶有“被迫性”。

  與此同時,不少情況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係初犯偶犯,對自己行為性質的認知不是很清楚,偵訴階段依法引導其認罪認罰,做到“心悅誠服”,但在審判階段,法庭辯論中有了不同意見,辯解自認無罪或情有可原,原先的認罪認罰在他眼裏就帶有了“被迫性”和“不自願性”。

  張軍坦言,這與前期工作不盡到位有關,與庭上進一步做深做透指控證明犯罪的工作,以事實證據論證欠嚴謹、欠說服力有關。

  量刑建議如何規範化?不能一刀切!

  “要針對不同的案件,區別提出量刑建議,不能確定刑和幅度刑一刀切!”

  “個別檢察官對從寬的標準把握不一樣,出現個別案件量刑建議準確度不高。”

  ……

  就大家關心的量刑建議的規範化、確定化問題,張軍結合案事例給出回應——

  實踐中,一些基層法院的法官希望我們提出更多的確定刑量刑建議,也有法官認為,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議更有利於法庭視庭審情況把握。

  這個問題,在認罪認罰從寬製度適用的初期,有的檢察官經驗不足,更多的是提出幅度刑的量刑建議;有的則總結庭審經驗,甚至以適當方式向辦理過類似案件的法官了解、溝通、請教,提出了確定刑量刑建議。

  而隨著經驗的積累,實踐效果的展現,確定刑量刑建議提出的比例、采納率均大幅提升。

  來看一組數據——

  2020年,檢察機關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製度案件中,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占提出總數的73.5%,同比增加36.7個百分點。法院對確定刑量刑建議的采納率為96.3%,同比增加10.7個百分點。越來越多的法官希望檢察機關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

  那麽,在實踐中,怎樣才能做到確定刑量刑建議被告人認同、律師認同、法庭采納呢?

  三個重點:首在全麵把握案件事實證據,次在對典型案例的理解把握和運用,再就是庭上的說明和庭下的溝通。

  流於形式!“律師參與”變成“在場見證”?

  “值班律師價值感不高,一些時候參與認罪認罰從寬製度流於形式!”

  “值班律師的閱卷權利得不到充分保障。”

  ……

  圍繞律師深度參與、充分發揮律師在認罪認罰從寬製度適用中的獨特作用,張軍談道——

  在認罪認罰從寬實踐中,辯護律師在偵訴階段接受委托,全程、全力以赴介入的很少,大多數是值班律師在場,參與介入、見證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適用。

  由於犯罪嫌疑人相對多,值班律師少,且值班律師往往采取輪班的方式,很難全麵深入了解具體案情。律師參與,有的成了律師僅僅是“在場見證”。

  這類案件已引起司法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立法機關高度重視。法律援助法(草案)將對這樣的問題作出特別規定。

  “我們期盼著法律援助法對此有進一步明確具體的規定,有更多刑辯律師更早在偵訴階段介入,切實維護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當然,解決這一難題,根本還在於經濟社會的發展,使律師服務由不均衡走向均等化,讓還沒有律師或隻有個位數律師的地方,與發達地區有相似的律師服務。

  此外,偵訴階段做認罪認罰從寬工作,要充分尊重律師執業權利,發揮好律師在認罪認罰從寬製度中的獨特作用,認真聽取值班律師意見,保障律師的閱卷權,還應以相關案例與律師及犯罪嫌疑人進行溝通。

  值班律師的價值作用在經費保障上也要得到充分體現,則這項製度的適用才能有更好的基礎。

  “毫無疑問,這需要一個過程。”

  “假上訴”?從重判刑!

  “認罪認罰隻是對罪名和量刑表示認可,但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對於事實部分有沒有辯解的權利?”

  “認罪認罰後有的是‘假上訴’,為了避免送監執行,利用判決不能立即生效的時間差進行上訴,使自己可以留在看守所執行剩餘刑罰,對這類上訴,是否應當抗訴?”

  認罪認罰案件的上訴和抗訴問題,是座談的焦點問題之一。

  “這個問題公、檢、法、律都有關注,專家學者也發表了很好的意見。”

  張軍表示,認罪認罰從寬製度適用下的上訴和抗訴問題很複雜,需要具體作一些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為此,張軍列出幾種情形——

  第一種,被告人因對犯罪事實證據反悔,提出不同意見或提出辯解意見而被從重處罰的上訴,是被告人的正當權利,檢察官應當尊重,不應當予以抗訴。

  第二種,被告人認罪認罰,法官在幅度刑的高線量刑,或沒有采納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對被告人給予更重量刑引發的上訴,同樣是被告人的權利,應當尊重,檢察機關不應當抗訴。

  此外,被告人在庭上認罪認罰,但是對於罪行作了審查起訴階段沒有做過的辯解,認為自己犯罪主觀惡性或者客觀危害性較輕,對指控犯罪的證據有的予以否認,但最終亦認罰的,檢察官原則上不應當抗訴。
被告人辯解或律師辯護、被告人予以配合認同,均是被告人的權利,隻要起訴指控的事實證據法庭總體予以采納,沒有因無事實、證據依據的辯解影響定罪量刑的,也不應當抗訴。
對此類情形,檢察官要從自身指控證明犯罪能力和做認罪認罰從寬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質量上找問題、補短板。

  第三種,被告人認罪認罰,庭審采納了確定刑量刑建議或者幅度刑的中線、低線量刑建議,被告人為了縮短實際服刑期,“製造二審”、延長庭審期限而不再移送監獄服剩餘的幾個月刑罰,以上訴延長實際羈押期的,檢察機關原則上應當予以抗訴,法院亦多支持抗訴並對被告人予以從重處罰。

  “2020年12月25日,最高檢到全國律協登門問計,與司法部、全國律協和律師代表召開聯席會。會上,不少律師都談到了今天這個座談會談及的問題。”

  張軍特別提到,為解決此類辦案中的突出問題,最高檢和全國律協達成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聯席會議的共識。最高檢還要求省級檢察院每年至少和省級律協舉行一次聯席會議。此類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都可以在這樣的聯席會上研究,形成共識。

  “聯席會議在落實過程中,也可以把法官、檢察官、專家學者邀來共商大計,形成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共同理念,把認罪認罰從寬製度從立法本意上更好地去理解執行,讓這一製度對促進社會和諧、改造犯罪、化解社會矛盾的作用更充分地發揮,把習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為中心的要求貫徹落實好,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張軍最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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