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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子炸死6條小魚就被取保候審?鎮政府回應

丹口鎮人民政府一蘇姓工作人員回應稱,事發河道屬於長江流域,目前處於禁漁期,當地已設置有禁漁的提醒標識,非法捕撈將會受到懲處。

湖南邵陽城步苗族自治縣丹口鎮,兩男子因使用爆竹炸 6 條河魚,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采取取保候審刑事強製措施。22
日,丹口鎮人民政府一工作人員告訴新京報記者,事發時間為 2 月 14
日,事發河道屬於長江流域,目前處於禁漁期,當地已設置有禁漁的提醒標識。

兩男子炸死6條小魚就被取保候審?鎮政府回應

▲涉案男子現場指認。圖源 / 微信公眾號 ” 苗鄉城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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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子炸 6 條小魚被取保

1 月 20 日,微信公眾號 ” 苗鄉城步 ”
發布一篇題為《城步森林公安局破獲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的文章,文末注明來源:城步森林公安局。

上述文章稱,2 月 14
日,犯罪嫌疑人蘭某、蔣某為解饞,在湖南省邵陽市城步苗族自治縣丹口鎮太平村河道內,使用大型爆竹點燃後丟入河道中爆炸,將魚震死或震暈後用網兜撈上來,二人通過此方式共捕撈到野生河魚
6 條。蘭某、蔣某到案後,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文中提到,蘭某、蔣某的行為違反《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全縣天然水域全麵禁捕的通告》之規定,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目前,蘭某、蔣某被該縣森林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審的刑事強製措施。

其中配圖顯示,一名男子蹲在地上,用手指認 6 條手指大小的小魚,1 個爆竹和半截爆竹殼。

當事村民之一的蔣某向記者講述了事情經過,稱當時去親戚家串門拜年,就帶了村裏幾個小孩在玩 ” 爆竹炸魚 “。22
日下午,城步縣委宣傳部針對警方是否認定過重回應稱,當地司法機關初步認定,公安對當事人采取的相關措施比較恰當。該案仍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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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河道目前處於禁漁期

22 日下午,新京報記者搜索發現,上述文章已被發布者刪除。

丹口鎮人民政府一蘇姓工作人員回應新京報記者稱,2 月 14
日,丹口鎮太平村確有兩男子用爆竹炸魚被抓,城步縣森林公安局已對其進行處理。事發河道屬於長江流域,目前處於禁漁期,當地已設置有禁漁的提醒標識,非法捕撈將會受到懲處。

邵陽市城步縣森林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員則表示,確有此事,目前具體情況不便透露,稍後將在官方平台發布通報。

據新京報此前報道,2021 年 1 月 1 日開始,長江重點水域十年全麵禁捕正式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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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魚的經濟價值需專業部門鑒定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介紹,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許浩補充道,根據相關法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的;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的。

” 這六條魚的重量可能不符合上述要求,但是其經濟價值需要專業部門去鑒定。” 許浩說。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認為,根據刑訴法的相關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免於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其捕魚數量甚少,危害性微乎其微,其行為屬於一般違法行為,可由農業農村(漁政)部門等相關部門對其給予行政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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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

爆竹炸死 6 條小魚:違法須擔責,懲戒宜酌情

 

” 村民用爆竹炸六條小魚被抓 ” 一事,日前引發廣泛關注。

據媒體報道,近日,湖南邵陽城步苗族自治縣森林公安破獲一起春節期間非法捕撈水產品案。蘭某、蔣某為解饞,於 2 月 14
日在該縣丹口鎮太平村河道內使用大型爆竹點燃後丟入河道中,爆炸將魚震死或震暈後用網兜將魚撈上來,二人通過此方式共捕撈到野生河魚 6
條。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兩人被采取取保候審刑事強製措施。

在該事件中,” 拇指大 ” 的野生魚與被抓的後果之間的反差,引發了很多人的關注。有些人認為,這是在小題大做。

但應看到,無論是作案區域(屬於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還是用爆竹炸魚的方式,都難免成為最終處理的重要考量因素。隻聚集違法所得(6
條小魚),卻忽略炸魚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可罰性,並不妥當。

根據《刑法》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行為情節嚴重,即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此規定,在禁漁區、禁漁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行為,並不必然構成犯罪,”
情節嚴重 ” 也另有所指。

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規定,在禁漁區、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本就屬於情節嚴重。

這意味著,原本根據刑法不應追訴的違法人員,可能因司法解釋而成為刑罰製裁的對象。此舉其實是通過懲罰 ” 升格
“,嚴格懲處非法捕撈水產品、破壞生態環境的不法行為。

鑒於該縣政府已發布《關於全縣天然水域全麵禁捕的通告》,將涉案區域列為禁止捕魚區域,蘭某、蔣某還通過大型爆竹炸魚非法捕撈,確實難逃法律責任。

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從 2020 年 1 月 1 日 0
時起,開始實施長江十年禁漁計劃的背景下,用爆竹炸魚方式捕撈野生魚,隻能說是心懷僥幸,也必然為之付出代價。

紅線不可破,違法須擔責。但此事在輿論場中激起的某些聲音,也不無價值:由最高司法機關出台的司法解釋,雖說有指導各級司法機關的強大效力,被稱之為
” 準立法 “,但本身屬性並非法律,效力仍低於國家立法。

回到這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兩名當事人雖然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大型爆竹捕撈野生小河魚,但嚴格來說,兩人的目的是 ” 解饞
“,也不是慣犯;從禁用方法看,春節時期的大型爆竹,也不是專用的捕撈工具,與電魚工具、炸魚火藥等應當區分開來;從實際後果看,小河魚雖然是野生的,但也不是名貴保護魚種,且數量有限,後果算不上嚴重。

綜合這些因素,更契合刑法中 ”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 情形。

不予追究刑責,不代表要免責。對於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行為,雖然《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沒有直接規範打擊,但《漁業法》中明令予以禁止,明確規定對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的,給予
” 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等行政處罰。

對於蘭某、蔣某,給予嚴厲的行政處罰而不是刑罰,同樣不失震懾教育的效果。

本質上,用爆竹炸魚被抓,帶來兩方麵啟示:對公眾而言,要 ” 不以魚小而捕撈
“,有些生態紅線不容破壞;對有關方麵來說,處理時也宜綜合考量,包括捕撈方式、主觀惡意、對生態環境和自然生態係統的原真性影響等,拿捏好輕重分寸,起到良好的以案普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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