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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和朋友妻子“假結婚”後身亡!接下來的事情出人意料……

日前,據上海閔行法院消息,男子黃某 ” 假離婚 ” 買房後身亡留下一筆銀行貸款無人償還,那麽問題來了!貸款該由誰還?是黃某的 ”
原配 ” 還是 ” 現任 “?

近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起案件。友情提醒:大家記一下這張圖,便於後續厘清案件人物關係。

男子和朋友妻子“假結婚”後身亡!接下來的事情出人意料……

圖片來源:上海閔行法院微信公眾號

沒有買房資格的他,打起朋友妻子的主意

事情還要從 2016 年說起。那年 10
月,黃某想在上海買房,資金可以解決,卻被購房資格限製住了。一次,黃某和朋友陳某聊天,無意中得知陳某的妻子王某已連續繳納滿 5
年社保,擁有購房資格。

想到網上看過的新聞,黃某頓時萌生了 ” 假離婚 ” 買房的念頭,把主意打到了朋友老婆身上。於是,黃某和陳某商量,想 ” 借 ”
王某一用,通過 ” 假離婚 “、” 假結婚 ” 實現自己買房的目的。

真是一個敢說,一個敢借。” 講義氣 ”
的陳某居然同意了黃某荒唐的請求!就這樣,黃某與妻子耿某離婚,陳某與妻子王某也離了婚。次日,黃某就和王某登記結婚,成了法律上的夫妻。

抵押貸款買到房,他與 ” 原配 ” 複婚

給大家梳理一下四位當事人之後的一係列操作:

2017 年 3 月 22 日

黃某與 S 銀行簽訂《個人住房(商業用房)抵押借款合同》,借款 981
萬元用於購置上海市一套房屋,並將該房產抵押給該銀行用於借款抵押擔保。

2017 年 3 月 30 日

該房屋被過戶至黃某與王某名下,兩人共有該房產,同日該房屋進行抵押登記,權利人為 S 銀行,抵押人為黃某與王某,抵押債權金額為 981
萬元。

2017 年 6 月 1 日

銀行將 981 萬元匯入房屋出賣方賬戶。

2018 年 7 月 11 日

黃某與王某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所購房屋歸黃某所有,所有房貸由黃某歸還,兩人還對該離婚協議書進行了公證。同日,黃某與王某登記離婚。

2018 年 7 月 12 日

雙方各自與原配偶耿某、陳某複婚。黃某、王某與 S
銀行簽訂的《關於變更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協議(變更抵押物共有人)》,確認房屋抵押人變更為黃某。

2019 年 10 月

該房產變更登記至黃某一人名下。

身亡貸款無人還,到底該誰接棒?

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11 月,黃某每月都按時歸還房貸。然而 2019 年 12 月 15
日,黃某死亡,此後便無人繼續償還房屋貸款。2020 年 12 月,S 銀行向法院提出金融借款訴訟,並將此前與黃某 ” 假結婚 ”
的王某作為第一被告。

男子和朋友妻子“假結婚”後身亡!接下來的事情出人意料……

而原配耿某作為遺產繼承人也是被告之一,她表示認可王某所述,並且同意拍賣房屋清償債務。黃某的其他遺產繼承人亦書麵表示同意黃某遺產償還債務,由法院依法處理。

經審查涉案事實和雙方證據,法院圍繞爭議焦點,做出了這樣的認定和判決:

” 假結婚 ” 要承擔婚內夫妻共同債務嗎?需要!

夫妻是假,結婚是真,共同債務背上身。房屋貸款發生於黃某與王某婚姻存續期間,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若基於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經公證的離婚協議約定共同債務由一方承擔,能否免除另一方的還款責任?不能!

離婚協議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約定,未經債權人同意,即使經過公證,亦不能對抗債權人。雖黃某與王某的離婚協議約定係爭債務由黃某負責償還,但該約定並未得到債權人的確認,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王某主張權利。

債權人同意將房屋抵押人變更為黃某一人,是否意味著債權人放棄對王某主張債權?不是!

抵押擔保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是不同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同意變更抵押物的抵押人為黃某一人,不代表債權人放棄對王某的債權。通常銀行出具同意變更房屋抵押人的文件,僅是為配合變更房屋權利人登記。

” 房住不炒 ” 提了好幾年,調控政策也出了不少,今年的上海樓市新政更是對 ” 假離婚 ” 買房進行圍堵。” 假結婚
“” 假離婚 “,婚姻關係是神聖的,借著 ” 夫妻關係 ”
的空殼,鑽著製度的空子,愚人者也終將愚己。在法律世界裏,並不存在對婚姻真假的評判,法律尊重每個人對是否成立以及是否解除婚姻關係的選擇。
但虛構身份關係,隨之而來的可能是弄假成真、人財兩空、信用受損等不可控的種種風險。婚姻沒有真假,法官提醒您,真誠對待每一份社會關係,審慎對待自身的權利義務,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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