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穀歌甲骨文十年纏訴終審:最高法判安卓係統“抄襲有理”

美國兩大科技巨頭穀歌(Google)與甲骨文(Oracle)糾纏十年的版權訴訟在美國最高法院終審,法庭裁定穀歌安卓(Android)作業係統抄襲甲骨文程序碼正當合理。

據估算,當今全球70%智能手機采用安卓係統,甲骨文在2010年指控抄襲超過1.1萬行Java係統的程序碼,起訴穀歌侵權。若甲骨文勝訴,穀歌將麵臨數以十億美元計的侵權賠償。

但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六票對兩票推翻下級法院裁決,裁定穀歌勝訴。

甲骨文批評法院裁決縱容市場壟斷行為,但消費者組織認為裁決有助推動競爭。

甲骨文訴穀歌抄襲案終審判決“掏空版權核心意義”?

這起訴訟的焦點是穀歌使用甲骨文旗下Java係統的應用程序接口(API)代碼,在美國版權法律下算不算“合理使用”(fair
use)。要這算是合理使用,則穀歌的抄襲行為不算侵犯甲骨文權益。

出自昇陽電腦公司(Sun
Microsystems)的Java是許多電腦用家熟悉的軟體,更是許多軟件與應用程序廣泛采用的“建材”。2010年,甲骨文收購昇陽電腦,繼而起訴穀歌侵權,索賠90億美元。

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Justice Stephen
Breyer)在4月5日頒布的判決書中稱,“在此允許甲骨文行使著作權將損害公眾利益”。布雷耶形容,這如同把電腦程序碼變成“限製未來新程式創作的枷鎖”,“隻有甲骨文才擁有那鑰匙”。

雖然大部分大法官認同穀歌合理使用了Java的程序碼,但在如何把傳統版權法律應用到電腦程序碼之上有所分歧。代表多數派的布雷耶大法官寫道,這樣的應用“很困難”。

克拉倫斯·托馬斯大法官(Justice Clarence
Thomas)則提出相反意見。他認為,單純因為新產品得以有效誕生而批準合理使用,是對版權概念的重新定義,而這定義“掏空”了版權的核心意義。

托馬斯大法官同時慨歎多數派不裁定電腦程序碼是否受著作權保護,選擇依賴“合理使用”來解決問題。他在判決書中批評同僚無法自圓其說。

“交戰雙方”與旁觀者怎看判決利弊?

甲骨文批評最高法院的判決提升了穀歌的威力,損害了其他企業的競爭能力。

甲骨文總法律顧問多利安·戴利(Dorian
Daley)在一份書麵聲明中說:“他們(穀歌)偷了Java,花了整整十年打官司,仿佛隻有壟斷者才能這樣做。”

“如此品行正是美國與世界各地監管機構都在檢視穀歌營商手段的原因。”

穀歌則形容這是整個軟件行業的勝利。穀歌全球事務高級副總裁肯·沃克(Ken
Walker)寫道:“最高法院今天就‘穀歌訴甲骨文’案的決定是創新、互通性與電腦行業的一大勝利。”

“感謝全國領先創新者、軟件工程師和著作權學者的支持。”

一些法律學者與消費者權益組織也支持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波士頓大學法學院客座臨床助理教授李心荷(Tiffany
Li)形容,這是對懂得編程的人和合理使用概念的“巨大勝利”。

計算機與通信行業協會(CCIA)會長馬特·施魯爾斯(Matt
Schruers)發表聲明說:“最高法院裁定‘合理使用’原則涵蓋計算機代碼的功能,意味著各公司可以提供相互競爭的、可相互操作的產品。”

消費者權益組織公共知識(Public Knowledge)的法律總監約翰·伯格邁爾(John
Bergmayer)也認為最高法院“作出正確的決定”。法新社引述伯格邁爾說,這次判決給“合理使用”原則撐腰,對消費者和相信科技界應有更大競爭的人來說,是天大喜訊。

國安法與反恐法專家,得克薩斯大學奧斯汀分校法學院教授史蒂夫·弗拉德克(Steve
Vladeck)提出了跟托馬斯大法官相同的看法。他質疑最高法院這次判決把關鍵問題“束之高閣”,沒能清楚裁定軟件編碼到底是否受版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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