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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男童致死案:嫌犯有精神病 但這並非“免死金牌”(圖)

澎湃新聞記者 宋蔣萱 實習生 王伯文

11月8日晚間,長沙市官方獨家回應澎湃新聞稱,在長沙9歲男童羅琪(化名)被一成年男性毆打致死一案中,嫌犯馮某華有精神病史,曾於2010年兩次入住精神病醫院就治,一次曆時四個月,一次兩個月。目前,警方已邀請專業的精神鑒定機構對嫌犯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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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9歲男孩羅琪。澎湃新聞記者 蔣格偉 翻拍

該案發生後,引發了輿論的持續關注。具有重大社會危害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又被稱為“武瘋子”。近年來,“武瘋子”傷人、殺人事件屢見報端。就在11月5日,安徽網報道稱,安徽巢湖市一“武瘋子”手持三把尖刀,在街頭到處亂舞,危及周邊人群的生命安全,民警狂追600米,最終將其製伏並奪下尖刀。

那麽,在此類案件中,有精神病史的犯罪嫌疑人應擔何責?受害者應如何追償損失?社會相關部門應當如何對這類特殊群體進行有效的救治和監管,從而盡可能預防慘案的發生?澎湃新聞采訪多位律師,對此類犯罪案件中的法律關係及存在問題進行分析、梳理。

精神病人未必就有“免死金牌”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表示,根據我國《刑法》第18條之規定,精神病人涉嫌犯罪,須經過司法鑒定,確定其作案時的精神狀態,分三種情況以區別對待:

作案時,如果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由政府強製醫療;如果是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如果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也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所以精神病史未必就是免死金牌,而是根據具體情況,根據罪行相適應原則處罰。”丁金坤說。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副主任、高級合夥人鄧學平律師告訴澎湃新聞,不具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實施暴力犯罪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是世界各國的通行規定。但這並不意味著對這些精神病患者一放了之,任由其暴力傷人、危害社會。

我國刑事訴訟法在2012年修改時,就專門增設了精神病人強製醫療程序,其中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製醫療”。

鄧學平認為,在長沙男童遇害案中,如果馮某華被鑒定為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那麽就可以對其啟動強製醫療程序,確保沒有人身危險性後才能使其回歸社會。

當遭遇“武瘋子”犯罪案件,受害者如何追償損失?丁金坤稱,根據《精神衛生法》第28條,“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製止,並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丁金坤認為,本案中,若疑犯有兩次入精神病院治療史,出院後,監護人應該嚴加看管,以防危害社會;如果監護人嚴重失職,造成惡性殺人案件,則監護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損失。

應將嚴重精神病患者的強製治療落到實處

在對精神病人的監管方麵,丁金坤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精神衛生工作,一方麵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權益,一方麵防止其為危害社會。

《精神衛生法》第72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精神衛生工作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丁金坤表示,就長沙男童遇害案而言,要查清男子行凶時是否精神病發作,精神病患監護人是否失職,精神病患原居住地區的相關工作人員是否有責,即有沒有定時走訪、掌握精神病患的動向,以防止失控。

“亡羊補牢,為時不晚。要對精神病人建立動態行蹤的管理,尤其是精神病人流動時,要及時通知新住所的基層組織,譬如居委會。本案如果居委會與物業事先知情,采取措施預防,避免危害。”丁金坤認為,要建立和完善監護人主動報告精神病人行蹤製度,以對社會負責,違者不報的,也應承擔法律責任。

這些年來,“武瘋子”傷人事件屢見不鮮。“難道隻有殺人了,法律才介入嗎?”律師鄧學平指出,啟動精神病人強製醫療程序,一般需要以精神病患者實施的暴力行為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為前提,也就是說,必須有了受害者,經過刑事立案偵查後才能啟動。這在客觀上容易導致對精神病患者暴力行凶的放縱,在悲劇發生後才進行補救。

為彌補此一法律漏洞,《精神衛生法》規定,診斷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有“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不過《精神衛生法》未對住院治療的費用問題、監護人不配合辦理住院治療手續等問題提供進一步的解決方案。

鄧學平表示,鑒於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屬一旦放棄治療,將會對社會產生極大隱患,建議在如下三個方麵進一步完善《精神衛生法》的規定:一是建立精神病患者的統一檔案,完善社區、醫院、民政和公安等相關部門的信息互通和共享,編織立體的監控防護網;二是對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者實施國家免費治療,解決家屬經濟方麵的後顧之憂;三是強化監護人、醫院的法律義務,凡是診斷為精神病且有暴力傷害他人傾向的,監護人和醫院方麵在治愈以前不得辦理出院手續,否則將承擔明確、嚴厲的法律責任。

隻有將精神病患者的強製住院治療真正落到實處,“武瘋子”暴力傷人的慘劇才會盡可能地減少和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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