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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讀懂李洪元被捕251天:先後涉及三項罪名

在被羈押的251天裏,他先後涉嫌職務侵占、侵犯商業秘密、敲詐勒索三個罪名。從相關法律文書和李洪元辯護律師的調查結果來看,李洪元被抓源於華為的控告。

“華為前員工李洪元離職後被起訴敲詐勒索、被捕251天”一事已經鬧得沸沸揚揚。從上周末開始,李洪元方麵(本人、妻子以及律師團隊等)接受了多家媒體采訪,單方麵披露了事件經過。華為方麵也於12月2日晚間給出了一個簡短的官方回應,表明了自己的態度。

盡管涉事雙方都已經發話,但事件仍然撲朔迷離、錯綜複雜,騰訊科技根據21世紀經濟報道、界麵新聞、澎湃新聞等多家媒體報道,梳理目前已經披露的公開信息。

 

事件起因:源自一場舉報

李洪元於2005年入職華為,2018年1月離職,離職前李洪元就職於在逆變器部門。

在華為工作期間,李洪元發現部門造假等一些問題後,在2016年11月21日向公司的投訴郵箱發了一份匿名郵件。至於發匿名郵件的動機,按照李洪元後來的介紹:“我其時以為公司高層會晤我,給我一個說話的時機。”

一年之後,公司審計組對逆變器部門開展了調查,隨後,人力資源部找到李洪元告知他合同到期了,並表示不想續約。

離職談判開始後,雙方在N+1和2N的賠償標準上有些爭議。按照李洪元對媒體的說法,當時部門領導同意了2N的方案,還包括年終獎。與此同時,李洪元將對話錄音,這也成為他的重要證據。

2018年3月,李洪元過去所在部門的秘書,通過私人賬戶向其轉款304742.98元(稅後金額,交易摘要為“離職金額補償”)。

需要注意的是,這筆錢款裏未包含年終獎。因此,李洪元開始起訴華為,要求賠償年終獎,期間也經過多次開庭,但訴訟結果還未有定論。

2018年12月16日,李洪元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並於2019年1月22日被逮捕。

 

被捕的251天

2019年1月22日李洪元被逮捕,最終因“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於2019年8月23日被釋放,總共被捕了251天。

在被羈押的251天裏,他先後涉嫌職務侵占、侵犯商業秘密、敲詐勒索三個罪名。從相關法律文書和李洪元辯護律師的調查結果來看,李洪元被抓源於華為的控告。

按照李洪元對媒體的介紹,最初抓他的原因是涉嫌職務侵占。但到了派出所以後,罪名就變成了泄露商業機密。

2018年12月16日,公安機關對李洪元進行了三次訊問後,確認他不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

2018年12月28日,華為公司補充報案材料,再次控告李洪元於2018年1月31日與部門領導何某東洽談離職補償過程中,采用敲詐的方式,迫使何某東同意私下給付額外補償金33萬元,以換取他不鬧事,不舉報,順利離職的承諾。何某東迫於壓力,不得不同意給他33萬元。於是,李洪元的罪名又變成了敲詐勒索。

在這期間,李洪元手裏保存的那份錄音成為了關鍵證據。

李洪元稱:“4月16日,檢察官第一次來找我,我才得知華為的HR何某說我敲詐勒索30萬,這是我被抓的原因。第二天我見到我的律師,讓她轉告我的妻子去找錄音,並在4月把錄音交給了檢察機關。”

據《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錄音資料文字版證明,當時的商談是在雙方有說有笑的基礎上進行的,最終經過2小時12分24秒的充分協商,達成了離職補償協議,整個過程並無李洪元實施威脅或要挾的語言。

在被釋放後,據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刑事補償決議書》,李洪元取得了包含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約10萬元的國家補償;同時會向李洪元原作業單位及其父親地點的作業單位發函,為其消除影響、恢複名譽。

 

華為表態 但未披露事實經過

事件熱度升級後,深圳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局回應稱,正在了解處理此事。

12月2日晚間,華為也正式發出了聲明:華為有權利,也有義務,並基於事實對於涉嫌違法的行為向司法機關舉報。我們尊重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的決定。如果李洪元認為他的權益受到了損害,我們支持他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包括起訴華為。這也體現了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李洪元方麵:本來期待見到華為高層 現在不太想說什麽了

事件發酵後,外界有聲音認為是李洪元自己想把事情鬧大。對此,李洪元則表示:“不是我主動曝光。拿到賠償後,我挺開心的,就把這份決定書分享到了華為離職員工維權群裏,期望有人能幫忙發到華為心聲內網,以恢複名譽。結果不知道是誰發到外麵去了,我自己也非常著急。”

12月2日,李洪元妻子表示媒體各種解讀遠超出他們的預料,因此他們決定不再接受記者采訪。“我們原本還是希望能跟華為高層和任總能夠溝通一下,但現在消息出來後相當於有了溝通渠道了,我們也就不要求一定要當麵溝通了,但我們還是希望華為能給我們一個道歉,畢竟是他們誤告才導致這件事。”

此外,在上周末還有一份《李洪元致任正非的一封信》流傳。李洪元的律師表示:在此必須澄清一點,經與李洪元溝通得知,目前現網絡上流傳的所謂的李洪元“寫給任正非的一封信”並非出自李洪元之手。其出處難以考證。

 

媒體熱議

事件爆發後,除了探究事實真相外,多路媒體、媒體人也紛紛發表評論。

《澎湃新聞》認為,華為對李洪元案的回應:沒有道歉,不屑解釋,不想溝通,實力掉粉,居高臨下。

《澎湃新聞》還表示,華為已經把皮球踢給了深圳司法機關,也希望深圳公安、檢察機關能夠站出來做出澄清:到底當初華為提供了怎樣的舉報材料,才讓你們先後用了“職務侵占罪”和“敲詐勒索罪”兩項罪名關押一個公民?這些舉報材料中,有沒有不實的成分?如果不實,華為工作人員是否構成了“誣告陷害罪”?

胡錫進在微博上表示:我支持這件事情以更加公平、合理而且有溫度的方式徹底解決。與此同時,我不主張將這件事情過度上綱上線,用它來對整個華為公司進行道義上的否定。我覺得那樣做不夠理性和實事求是。

 

最後:疑點待解

事件進展到這個階段,仍然有多處疑問沒有得到解答,總結起來大致兩條:

1、一個簡單的敲詐勒索案件,李洪元為何要被捕251天之久?

律師解讀:這個不是拘留,這是一個刑事羈押,刑事羈押分成拘留和逮捕兩個措施。拘留最長可以拘留37天,一般來說,公安機關發現可以拘留一般是拘留3天,3天之後如果認為案情比較複雜的,可以最長延長到30天,到30天之後就要申請檢察院的偵查監督科來批準逮捕。檢察院有7天的時間來決定要不要逮捕,這樣來說最長的期限就是37天。

如果檢察院通過審查同意逮捕之後,這個案件就進入了偵查羈押的期限。偵查羈押就叫逮捕,逮捕一般是2個月的時間,2個月之後公安如果認為案情複雜可以延長,37天之後,逮捕時間最長可以延長到7個多月的時間,這是公安的時間。公安偵查之後移動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啟動期限一般是30天,可以延長15天,所以一次審查最長時間就是45天,如果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可以退回給公安機關偵查,偵查期限是一個月,公安機關送回來,檢察院重新計算期限,可以退兩次,審查階段就有75天。

總之,最後200多天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

2、李洪元被無罪釋放,控告方是否構成誣告?

律師解讀:不排除華為公司個別管理人員對於李洪元內部舉報其違規而進行打擊報複,以公司名義報案。這種情況下,公司本身可能未必有對李洪元進行誣告陷害的故意,但是華為公司個別管理人員則可能具有誣告陷害的主觀故意,其行為涉嫌構成誣告陷害罪。

華客網:一文讀懂李洪元被捕251天:先後涉及三項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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