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公安局被法院罰款 10 萬?(圖)

網上傳出一份招遠市人民法院的決定書,

榮成市公安局拒不配合律師調查取證 ,

對榮成市公安局罰款 10 萬元。

3462fac33ab0ec644290e5313c7c478f

該罰款決定書顯示 , 在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中 , 律師持招遠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調查令前往榮成市公安局調查取證 ,
但是公安局拒不配合。招遠市法院於 2019 年 12 月 4 日作出 ( 2019 ) 魯 0685 司懲 5 號決定書 ,
對榮成市公安局罰款 10 萬元 , 並限於 2019 年 12 月 20 日前交納。

無視調查令被罰並非個案

記者梳理發現 ,此前就有多起因拒不配合律師調查令而被處罰的案例。

2018 年 6 月 , 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作出處罰決定 ,
對拒不配合律師持法院簽發律師調查令進行調查取證的某工程造價谘詢公司處以十萬元罰款 ,
這是泰安市法院首次對無視律師調查令者開出罰單。事後 , 該谘詢公司繳納罰款。

律師調查令設立的法律依據 , 是《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 ,
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 , 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 和第六十七條 ” 人民法院有權向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
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

實踐中 , 地方法院往往發布地方性規範 , 對律師調查令法律效力進行確認。比如山東高院 2001 年 7
月就頒布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則 ( 試行 ) 》, 第 21 條規定了 ” 法院可以下達針對證據持有人的調查令 ,
證據持有人應當根據調查令提供有關證據。拒絕執行調查命令的 , 以妨害民事訴訟予以處理 “。

華客網:公安局被法院罰款 10 萬?(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