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聰在北京涉及的被執行案件又有新進展。12 月 24
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獲知,嘉興璟字悌為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申請執行珺娛(湖州)文化發展中心、王思聰仲裁糾紛一案,已在該院和解解決。
今年 11 月 4 日,由於上述申請執行仲裁糾紛,王思聰被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二中院)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 1.5
億餘元。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查詢顯示,法院在 11 月 19 日向王思聰下達了限製消費令。11 月 22
日,法院通報稱,因王思聰未按執行通知書要求履行還款義務,故對王思聰采取限製消費措施,並查封其名下的房產、車輛,銀行存款等財產。
據悉,12 月 23
日,嘉興璟字悌為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向法院提交解除查封、凍結、限製消費措施的申請。北京二中院將對該案作結案處理,並陸續解除對被執行人王思聰采取的執行措施。
北京二中院相關負責人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該案經雙方當事人積極協商,已於 2019 年 12 月 2
日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被執行人珺娛(湖州)文化發展中心、王思聰已履行了和解協議約定的第一筆款項 5000 萬元。
目前,和解協議約定的剩餘款項支付期限尚未屆滿。紅星新聞記者獲悉,北京二中院在執行過程中,鑒於及時采取了凍結賬戶存款、查封房產、車輛、限製高消費等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按時申報財產、積極與申請執行人協商的同時,申請人未向北京二中院申請對被執行人采取限製出境措施等因素,所以,該院未對王思聰采取限製出境措施及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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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製出境係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被執行人不準出境的執行措施。該措施由人民法院作出限製決定,由出入境管理部門協助辦理限製出境。該措施僅限製被執行人出境,不產生其他法律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製出境,在征信係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二條 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四)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2、限製高消費指人民法院對於未按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而對其采取的限製高消費或非生活必需消費有關消費的信用懲戒措施。
采取限製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製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製消費措施,限製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製消費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製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製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 G 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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