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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委書記情婦再獲減刑 被稱“女地下組織部長”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期公開了楊曉萍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顯示楊曉萍獲7個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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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曉萍原任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首次公布係統內十案例,其中就包括楊曉萍受賄案,“2008年5月以來,楊曉萍利用職務之便,先後在五起案件中收受當事人及請托人賄賂158萬元,夥同他人收受賄賂1791萬餘元,利用影響力受賄5萬元,另有個人財產4005萬餘元及1800克黃金不能說明來源”。

  《法製日報》等媒體曾以《“女地下組織部長”擊倒山西縣委書記》為標題,披露楊曉萍是山西靈石委原書記楊洪(2013年因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情婦,楊洪曾給楊曉萍寫下《保證書》“忠於感情,不耍滑頭”。“楊曉萍說的話,楊洪總是不折不扣地‘執行’,所以有人稱升任榆次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的楊曉萍為‘地下組織部長”“。

  2013年4月3日,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楊洪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楊曉萍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無期徒刑。

  宣判後,楊曉萍不服,提出上訴。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5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3年7月24日起,楊曉萍入山西省女子監獄服刑改造。

  2017年6月,楊曉萍已獲一次減刑,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2年。

  據此次裁定書顯示:執行機關山西省女子監獄於2019年11月25日提出減刑建議,認定楊曉萍在減刑考核期內,能夠認罪悔罪,遵守監規紀律,積極改造,認真參加學習,生產勞動中,服從分配,能夠圓滿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建議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楊曉萍在減刑考核期內,能夠認罪悔罪,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學習,努力完成勞動任務,共獲監獄表揚六次,剩餘積分506分。

  該院認為,執行機關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罪犯楊曉萍在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但該犯係職務犯罪罪犯,且數罪並罰被判處無期徒刑,依法在減刑幅度上應予從嚴,裁定對楊曉萍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38年11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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