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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學校因防疫不力 班主任被“立案調查”

12月12日,一則婁底市婁星區教育局發出的通報在網上流傳。

通報顯示,2022年12月12日,全區中小學校(幼兒園)恢複線下教學,婁底三中附屬實驗學校對學生的24小時核酸檢測結果把關不嚴、工作不實、履職不力,給學校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重大風險隱患。經區教育局黨組研究,決定對婁底三中附屬實驗學校校長彭春芳、黨支部書記劉玉懷予以全區通報批評;對學校分管疫情防控工作的副校長賀彥洪予以免職;對初中三年級96班班主任李堅予以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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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下午,“法度Law”聯係了婁底市婁星區教育局。該局辦公室工作人員向“法度Law”表示,網傳的這份通報屬實,同時稱“內部的一份通報不知道怎麽傳到網上去了”。

該工作人員還表示,教育局所有的決策和工作都是嚴格按照國家的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來執行的。

“新10條當中第2條,進一步優化核酸檢測有這麽一個規定。考慮到我們的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機構、中小學是一個特殊場所,所以我們雖然說全麵放開了,但是對這些特殊場所是要求提供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才準許進入的。”該工作人員強調,對婁底三中附屬實驗學校的老師、校長以及副校長采取的一些行政方麵的警告也好、通報也好,都是符合程序的。

對於該教師為何被“立案調查”,上述工作人員解釋:“因為12月12日,發現有陽性學生進入了校園,導致一個班級居家隔離,造成了一定得風險,所以對該老師進行處理。”

該工作人員還澄清,通報中提到的“立案調查”並非公安的那種調查立案,而是教育係統對於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期間所做的工作進行一個調查。

“法度law”檢索發現,通報中的“立案調查”可能是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四章處分的權限和程序第二十四條做出的。

該條目規定:“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初步調查後,需要進一步查證的,應當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經事業單位負責人批準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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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立案是內部紀律處分立案,非司法立案。”有評論認為,該“立案調查”與司法無關,隻是用詞有些恐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