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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 作為暴力的冷靜,作為自由的離婚

白岩鬆說:“真想離婚的不差這一個月,但是由於衝動想法的,可能就在冷靜過程覺得太孩子氣了,還可以重新回到正常的婚姻和家庭的軌道當中。所以我覺得這一個月恰恰不是對婚姻自由的一種破壞,而是怕過於自由的草率。”

他是錯的。

1.

要求別人冷靜是一種傲慢,它暗示對方情緒激動,失去理智思考的能力。情緒被習慣性蔑視,高興過度是癲狂,憤怒過度是偏激,悲傷過度是抑鬱,關鍵詞是“過度”。

“規訓社會”製造了壓製性的規範,要求人不可越界,不可失控,不可超越“度”,否則就失去理性,不再是“人”(孩子不是有理性能力的人),不再有思考和行動的自由。

“度”是量化的,是去脈絡的,是社會的邊境線。衡量“度”的是主流社會,主流社會指的是不會失控的那群人,白人不會因種族歧視而憤怒過度,男人不會性別歧視而憤怒過度,富人不會因貧富不均而憤怒過度。

冷靜是優越者的特權,失控是無權者唯一的武器。譴責情緒易激動者,將“感性”(常被用來形容女人)和“理性”(常被用來形容男人)對立,把前者排除出自由的範疇,是一種傲慢,更是一種暴力。

當有人要求別人冷靜時,他要求的是服從。

2.

婚姻自由之所以成為一種價值,價值在自由而不是婚姻。

結婚不能自由的時代,離婚也不能自由,婚姻自由對應的是包辦婚姻。結婚自由,而離婚不自由,也不成其為婚姻自由。離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底線。

一個人提出離婚,之後在“冷靜”期間撤回離婚申請,不能說明提出離婚是草率的。

考慮到一個想要離婚的人比一個想要結婚的人,要麵對更多的社會阻力,更大的可能性是,撤回離婚申請才是真正的草率,而決定離婚的短暫瞬間,是這個人少有的自由時刻。

3.

婚姻自由,指的是不被幹預的自由,而不是康德意義上的自由——自律又可經受普遍化檢驗的自由。從後者的角度看,婚姻跟自由毫無關係。這符合人類學的觀察,婚姻自身不具備超驗的價值,而是社會建構。

如果愛情指的是一個自由人和另一個自由人的情感聯結,婚姻並沒有為這種聯結增添價值。婚姻,從人類曆史和社會經驗看,本質是交換,是家族和家族之間通過交換女人而形成聯盟。

過去和現在,婚姻首先帶來的是女人的不自由。

愛情如果是自由的,必定是反婚姻的。除非以自己的婚姻經驗,對抗舊的婚姻製度。

華夏新聞|時事與歷史:好文: 作為暴力的冷靜,作為自由的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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