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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女童被判五年 陳有西為何要為王振華做“無罪辯護”

律師陳有西(百度百科)

律師陳有西(百度百科)

中國富商王振華涉嫌猥褻九歲女童被判五年,辯護律師陳有西說,他已提起上訴,做無罪辯護,引發公憤。有知情律師告訴本台,陳有西透露案情細節,或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跟富豪同夥串供,涉嫌違反《刑法》。

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區法院對新城控股原董事長王振華涉嫌猥褻兒童案進行一審宣判,王振華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涉嫌猥褻兒童的商人王振華(Public Domain)
涉嫌猥褻兒童的商人王振華(Public Domain)
 

翌日,王振華的辯護律師陳有西發布千字聲明,聲稱王振華已提起上訴,請求二審判決他無罪。

陳有西指出,網絡輿論帶來巨大壓力,現在五年的判決是從重處罰而不是從輕,普陀法院擴大偵察範圍,王振華沒有翻供,而且上海的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有問題。

本台記者致電受害女童的辯護律師計時俊,對方表示女童現在已經受到二次傷害,為了保護孩子,不方便再發表言論,但是一定會在二審時譴責陳有西。

陳有西律師千字聲明引熱議

陳有西在八條聲明中提到一部分案件細節,王振華進出房間前後時間隻有十三分鍾,有效可能作案時間五分鍾。他從無戀童癖和性虐待取向。

此外,北京的兩家司法鑒定機構對上海的鑒定結果進行論證,得出了相反結論,“不支持上海鑒定當中所說的被害人新鮮傷痕、陰道撕裂傷、二級輕傷的結論。”

廣東刑辯律師駱振中告訴本台,陳有西的行為已經嚴重觸犯刑法第306條辯護人妨害作證罪和刑法第308條中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他會向公安部、兩院和全國人大寫信投訴。

“他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我要求公安機關逮捕他,一定要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因為這個案子還有很深的一些東西,我不方便給你講。陳有西在這裏麵也是非常敗壞的,進一步侵犯了女孩的名譽權,對她造成了極大的傷害。”

計時俊在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也公開譴責陳有西公開小女孩的傷情以及鑒定機構所在地等信息,如果有好事者打聽,孩子的姓名、學校等信息都有可能曝光。

“他已經違背了我們的庭審原則,不能談論很細致的案情,隻能對判決的內容進行一些評價,這是可以的。但是他現在講到了案子的證據,而且仔細地描述了小女孩的傷痕,這些不應該是一個負責任的律師做的事情。”

陳有西: 王振華嫖娼有底線,不碰十六歲以下少女

計時俊早前披露的案情經過是:王振華給周燕芬許諾十萬元,讓他帶一個小女孩到他的房間,沒想到周燕芬帶了兩個小女孩過來,出乎王振華意料。他讓周燕芬將十二歲女孩帶去逛街,他本人在房間裏侵犯了九歲女孩。案發後,九歲女孩哭著將此事告訴十二歲女孩,一直說他是“大色狼,大流氓”,並且一聽到“上海”這兩個字,她就要哭。

計時俊說,女孩遭侵犯十分鍾後王振華就給周燕芬轉了十萬元,這是起訴書上承認的事實。

王振華本人堅持否認存在猥褻事實。律師陳有西告訴《中國慈善家》,王振華喜歡嫖宿年輕漂亮的女性,“他嫖娼的‘主觀故意性’是有的,但他16周歲以下的少女絕對不碰,這是他的底線。”

網傳王振華給付了一千二百萬巨額律師費。陳有西回複道,他沒興趣也沒有時間回應,現在關注點是案件本身。

旅美法律學者滕彪表示,拿錢辯護不違法,但陳有西本人借助“李莊案”等公共議題給公眾造成迷惑,其實他並非人權律師,而是官方律師:

“在當局打壓最嚴重的時候,他寫文章批判人權律師。在王全璋的案件上,他就是官方確認的勾兌律師。王的家屬找的律師都被官方拒絕,長達一兩年甚至更長,但是官方信任陳有西,就讓他來介入。按照他的意思,當局處理王全璋事件的程序沒問題。”

駱振中認為,陳有西公布案情以及大肆宣揚嫖娼的言論,需要承擔以下責任:1.違反刑法306條和308條之一的刑事責任。2.
行政責任,道德倫理不合乎《律師法》以及律師協會的要求,應吊銷其律師執業證。3.作為一個父親和中國公民,承擔混淆是非黑白、誤導大眾的道德責任。

中國富豪圈糟蹋幼女難入罪

駱振中補充道,公安機關理應要擴大偵察,陳有西公然發表聲明的目的在於利用互聯網傳話,跟“王振華”之流的同夥串供:

“這些人沒有人性,在他們的圈子裏、酒局裏,嫖了年輕女孩、沒有被法律製裁,他們是反以為榮的、炫耀的。公安機關‘擴大偵察範圍’是陳有西強加的罪名。作為偵察員,在偵察犯罪時,在發現有關苗頭和現象時,當然要擴大偵察。”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教授儲殷在微博上直言批評富豪圈糟蹋幼女的風潮,“其實幼女和幼女是不一樣的。大學教授、檢察官、律師的幼女都是保護的很好的,真正被侵犯的都是窮人的幼女。”

儲殷憶及2015年才被廢止的“嫖宿幼女罪”,曾經給予無數“趙家人”作案空間。

“我們本來規定和十四歲以下幼女發生關係一律是強奸罪,然後一群律師、法學家、人大代表鼓搗出一個嫖宿幼女罪,什麽意思呢?就是如果是嫖,就不算強奸。如果嫖的時候,不知道是幼女,也許還無罪。”

1997年之前,中國把嫖宿幼女一律按強奸論處。刑法修改後,“嫖宿幼女罪”從強奸罪中分離出來。然而,讓這個實施了十八年的罪名徹底消失並不容易。北京大學法理學教授朱蘇力2003年在刑事論壇上,發表演講《一個不公正的司法解釋》,對“自願”的標準提出強烈質疑,應者雲集。

他強調,“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的男性,很可能是有錢或有勢的人,他們更容易誘使少女‘自願’”。

中國官媒新華社報道,從2015年到2018年11月,中國法院共審結了11519起涉及猥褻兒童的案件。今年四月,中興通訊的前董事會成員、律師鮑毓明的案子被指控性侵一名十四歲時他非正式收養的女孩。最高檢已介入兩個多月,鮑毓明被免職,但沒有進入司法程序。

中國《刑法》第236條第二款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這條規定被視為中國將十四周歲作為性同意年齡。

美國加州刑事律師劉龍珠告訴《紅星新聞》,美國聯邦法中域外兒童性剝削法條的未成年人定義為十八歲以下的人,不管未成年人是否同意,同其發生性關係即構成強奸罪。鮑毓明如果是美國公民或者持有綠卡,有可能會被判30年監禁。

新東方董事長俞敏洪23日發布視頻,呼籲人大修法,“在宋元明清,猥褻兒童幾乎全都是死刑。美國最高可判250年,韓國是化學閹割,新加坡是20年有期徒刑。目前的法律對猥褻兒童罪的判處太輕,應該敦促全國人大修改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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