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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晚清時的賑災

  •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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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社會為應對各種自然災害,發展出兩套平行的賑災系統,一是官方賑災系統,稱「官賑」;一是民間賑災系統,稱「義賑」。到晚清時,隨著一個既有財力、號召力,又有社會關懷的紳商群體加入義賑之列,義賑獲得了空前的成績和影響力。而同時,由於晚清吏治的腐敗與官僚體制的僵化,官賑雖然在資金調配上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但賑災的效率與信譽,都遠遠落後於義賑。當時辦賑的義紳對此深有體會:「官賑必假手吏胥,不無浮冒;義賑則直接災戶,不肯虛糜。」其實官賑之弊,遠不僅僅是「浮冒」。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江蘇徐海一帶從四五月份開始連降暴雨,河流泛濫成災,大運河、洪澤湖的堤壩「或朽壞蟄卸,窨潮滲水,或卑矮殘缺,潰塌陡立」。洪災又導致作物歉收,盜賊蜂起,饑民遍地,官方後來的報告稱,外逃到淮安清江浦的饑民就「有四十九萬餘口」,而逃往蘇南或留在原籍等死的災民還未計算在內,即使擠掉水分,這個災情也是非常嚴重的。新任兩江總督端方臨危受命,負責督率江蘇的大小官員投入賑災。

但端方很快發現了這個官僚系統的不靠譜,直至十月份,仍有「徐海饑民紛紛外出,由於地方官辦賑不盡得法,而義賑各紳又未趕到之故」。對辦理義賑極有經驗的盛宣懷於是建議端方:命令地方官效仿義賑的方式救災。以前幾次辦理義賑的經歷,讓盛宣懷真切地感受到,主持義賑的義紳們既有經驗,又有責任心:「紳董皆精選熟練,不辭勞苦,逐戶親驗,擇重散放(救濟品),無濫無遺,自較官賑為切實」。因此,官賑若能效仿義賑模式,「不盡得法」的情況應該可以改觀。

然而,即使端方想採納「效仿義賑」的建議,也行之不通,因為江蘇的州縣官員在辦賑過程中表現出來的低效率與腐敗程度,觸目驚心,超出了盛宣懷的想像:多個地方的「災民戶口尚未查清,撥給賑款至今未放,比比皆是。甚或諱災匿報,希圖照舊開徵(稅糧),並藉平糶為名,從中漁利」,不但不救災,還發災難財。

而趕來徐海義賑的士紳,也發現無法跟當地的官賑系統合作。因為按照義賑的章程,必須由「司事挨戶親查」災民的受災、貧富情況,對需救濟的人家發放票證,再憑票領取救濟金(物),而當地官方的災戶登記卻敷衍了事,只是叫「鄉董、地保造冊送州,系勻攤辦法」。換言之,官方提供的救濟戶冊是不可信的。考慮到義賑「籌款匪易,不敢草率」,辦賑的義紳不希望跟官賑合作。

這時候,端方終於意識到,他手下整個官僚賑災體系已經完全靠不住了。救災必須另起爐灶。他一面奏請朝廷,將一批失職、瀆職的官員撤職查辦,這些官員有「辦賑延誤」的,有「措置失當」的,有「玩視災荒」的,有「跡近諱災」的,有「折放賑錢」的,甚至有「罔利營私」的,「收受災規」的。從這裡也可以看出,這一批官員實在是太不成器了。

另一方面,端方發電報飭令蘇北的道員:「官賑極貧每口給錢一千,將款項全交義紳,查明散放,仍由地方官、委員監視,並協同照料一切。」也就是說,端方決定丟開州縣的官僚系統,將官賑的物資全部交給義紳全權發放,官方只負責監督與協助。盛宣懷也給端方送來了一份可以委派往各州縣擔任賑災總董的「義賑熟手」(註:即富有辦賑經驗的義紳)名單。此時已是十一月份了。江蘇徐海賑災自此進入由義紳主導的階段。

前往辦賑的眾紳儘管遇到了各種困難(註:這些困難很大程度上是官方造成的,比如官方提供的災民登記名冊失實不可用),自身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比如有些州縣發放賑錢遲緩,但最後總算不辱使命,比較順利完成了光緒三十二年的冬賑。因為「自義紳到後,各原籍散放(賑錢)得法」,聚集於清江浦的數十萬災民紛紛回籍,令端方終於鬆了一口氣。假如沒有義紳義賑的介入,以彼時彼地的官僚作風,真不知有多少饑民要繼續流離失所、餓死街頭。端方的胸襟也值得敬佩,對民間的義紳義賑沒有設防、貶損的心態,對腐敗的官賑也沒有袒護到底的做法。

發達、健全的民間社會力量,乃是一個社會受傷後得以迅速自我修復的「免疫機制」。晚清吏治腐敗,不過社會的發育則令人刮目相看。也許正因為這個原因,從清末到民初,雖然政局動蕩,但社會層面卻始終保持著自治與活力。

來源: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