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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隴:「破壞生豬」罪

作者:孫隴

農業社會裡,養豬是農村家庭的重要副業,也是家庭收入的一個重要補充。在1949年後,對於農村養豬,當局一直採取了鼓勵的措施,號召農民多養豬、養好豬。五十年代末,大躍進運動開始,為追求糧食高產,提出“養豬積肥”的口號,使得養豬更加得到重視,各地興辦了許多養豬場,並且部分地區為追求集體化,將私人養的豬也歸為了集體所有。

在這樣的背景之下,豬的地位大大提高,如果出現一頭豬未經許可而被屠宰或非正常死亡,則被視為一件嚴重的事件,更有甚者會被以刑事案件來處理,定罪名為“破壞生豬罪”。《貴州省志審判志》上就曾介紹過一個案例:

這樣的案例在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應該有許多,對牲畜的重視程度高於對人的重視程度,看到有本書上提到,大饑荒時期,父親快被餓死,兒子借錢從別地方買回了一隻小豬,殺了吃了,救回了父親一命,但卻被生產隊發現,被狠狠批鬥了一番。

以下是筆者收到的一個有關“破壞生豬”的材料:

根據這份判決書所說的事實,羅榮相實在是冤枉,別人家的豬掉進自家的糞坑中,自己不但賠了錢而且還以“破壞生豬”罪被判了三年刑,讓人沒有地方說理。

在這份判決書上有一個細節,“後又以破壞生豬判刑”,這個“後”的時間應該指1960年,也就是說1959年10月1日發生事情後,最初的處理是“決定賠款十五元”,而時隔幾個月後,又被判刑,這是為什麼呢?由於沒有原始檔案可以查詢,筆者只能猜測其原因應該是,在1959年10月31日,毛澤東發出了《關於養豬的一封信》的最高指示,提出“一人一豬,一畝一豬”號召,使得養豬成為了一項政治任務,為了重視養豬,自然會對破壞生豬的行為更加嚴厲地打擊,因此重新處理了羅榮相,判處了有期徒刑3年。

就寫到這,不多說了……

來源:《故紙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