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在異鄉為遊客,每逢佳節被催婚。對不少年輕人來說,過年回趟家還要面對來自父母和七姑八姨的催婚、逼婚“拷問”。一些年輕人“急中生智”,想出了租女友或租男友回家“演戲”瞞天過海的法子。
而他們為了保險起見,少不了要簽一通協議。
那麼,租女友或租男友究竟有沒有風險?租賃協議是否合法有效?租賃期間,一方父母送出的禮物另一方還能不能要回?記者就此進行了調查和採訪。

租女友租男友有“地下市場”
記者在網上搜索“租女友”,出現了不少專業網站。記者登錄其中的“租女友網”後,首頁顯示現有2400人正出租,不過觀察數天後這一數據一直未有變動,其中待租明星6人,待租女友頁面有735條記錄,裡面的出租人來自全國各地,但只有成為會員才能查看頭像。
記者添加了網頁上廣州代理的QQ號和租友群號,不一會兒就通過了驗證,加入了群聊“廣州租友群”,群內有330多人,大多是廣東人,而這位“廣州代理”就是群主。剛進群,裡面不少人就發出各種出租自己的信息。
類似的租女友群還有不少,記者先後加入了多個類似群,但其中仍有不少男士“喊著”出租自己。記者在群里簡單發了一句求租女友,隨後得到兩位女性群友的回應。
第一位QQ昵稱“廣東出租”的女生,是名“90後”,梅州人。
她稱,其從2017年12月開始出租自己,已經出租到過桂林、湖南等地,今年2月8日她又出租到河南駐馬店,這是她第三次出租了,在跟記者聊天過程中,她已跟現“男友”在回來的路上。
“我就是不想回家過年,所以才出租自己,父母問起來就說出去旅遊了。”該女生說,過年期間出租漲價了,一般是1000-2000元一天,如果租期長則價格有優惠。此次這位河南僱主也是通過QQ群認識,租期15天,每天1200元。
另外一位QQ昵稱“風中飄雪”的女生是北方人,今年27歲,在廣州一家餐飲公司做會計。因今年過年只放四天假,她不想回家過年,所以擬將自己出租三天,每天1000元。
記者在廣州北京路地鐵站B出口約見了“風中飄雪”。身著白色薄羽絨的她有些靦腆,一直低著頭前行,尋到一家快餐店後坐下。雙方自我介紹後,她稱去年過年也被出租過,平時偶爾也出租陪逛公園等,不過大多數都是回去見對方父母,她表示見對方父母最安全。
專家稱風險多多建議不要參與
記者問:如果到了人生地不熟的地方,對方起了歹心怎麼辦?
“廣東出租”表示,她有三次出租經驗,出租前她會通過視頻聊天等進行甄別,“我看人品老不老實再決定租不租。”
另外雙方還簽訂《臨時演員僱傭協議書》作為保障,合同也規定如果對方父母給紅包或禮物,她需要退還。再者,雙方還提前約定不干涉對方私生活。
受訪專家表示,租女友或租男友表面上看是解決了“面子”問題,但背後存在諸多隱患。對於父母長輩來說,這是一種欺騙行為,此外,一些由此產生的違法犯罪等問題也可能發生,當事人輕則被騙財,重則面臨人身危險。近年來,“出租自己做別人女友租金未到手被騙5000元”等悲劇不勝枚舉。
除了面臨被騙財的風險外,受租方還面臨人身風險。
2017年年底,剛大學畢業在浙江嘉興打工的貴州姑娘小蘭在出租自己當別人女友的過程中,就面臨人身危險。
幸好她提前“留了一手”,實時與閨蜜分享自己的定位,發覺苗頭不對後閨蜜替她報警。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公安分局高家派出所警察立即趕往現場,衝進門的瞬間,警察看到男方正用雙手掐著小蘭的脖子。
經查,犯罪嫌疑人今年34歲,無正當職業,之前有強姦、盜竊前科。去年年底,嫌犯萌發了利用“高價租女友”的方式誘騙女性滿足生理需要的念頭,小蘭是他騙到的第一位受害人。
廣東省律師協會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廣東國龍律師事務所主任楊柏華告訴記者,一方在出租的過程中,因為所處的環境是“人生地不熟”,相對來講處於弱勢的地位,並且本身還要配合做一些行為,特別是對於一些出租自己做別人女友的女性來說,存在被另一方侵犯人身的可能性。
楊柏華表示,租女友或租男友不僅有風險,而且違背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建議人們不要參與。
新聞聚焦
1、租女友或租男友協議合法有效嗎?
專家表示,租女友或租男友的協議是否合法有效,實踐中要分情形區別看待。
“如果明確地寫明是租女友或租男友協議,這樣的協議是無效的。”楊柏華律師表示,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也就是說,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物而不是人,人不能作為交易的對象,基於人身“租賃”而簽署的協議無效,另外,如果雙方在協議中有色情交易的內容,不但協議無效,而且還要面臨法律制裁。
再者,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五種情形之一的合同是無效合同,租女友或租男友本身是一種欺騙親人的行為,有違社會道德,也是對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從這個角度看,合同也是無效的。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歡慶接受記者採訪時也表示,以租女友或租男友名義簽訂的協議,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違背善良風俗,協議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不過他同時指出,如果是以“臨時演員僱傭協議書”的方式簽訂,情形又不同了。“如果整個行為是以演戲、表演的方式進行,基於這種情形簽訂的協議在法律上沒有問題,這相當於是勞務行為,變成了普遍的勞務僱傭合同。”姚歡慶說。
2、租女友期間長輩送的財物能要回嗎?
檢察日報報道了這樣一則事例:李先生過年回家為了安慰父母,經一家中介機構介紹,與女子阿成“租友協議”:阿英以未婚妻身份陪李先生回家過年,吃住行全由李先生負擔,每天另支付300元費用,並保證其人身安全。協議還註明,若阿英收到李先生家人贈與的紅包首飾等,事後應返還給李先生。
而見兒子帶著一位美麗的未婚妻回來,父母非常滿意。阿英也非常懂事地一口一個“爸、媽”地叫著。老兩口高興得立馬將6000元見面禮塞給阿英。租期結束後,李先生要求阿英依協議退還其父母所贈的6000元。阿英卻拒絕,並表示“法律不會支持你的”。
那麼,租女友或租男友期間一方父母贈與的財物,另一方可以要回嗎?姚歡慶表示,這要分兩種情形看待:
一是明確以租女友或租男友簽訂的合同,因為合同無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種情況下,收受禮物的一方應當返還財物。退一步講,以租女友為例,男方親人給見面禮的對象是兒子的女友,這也決定了這種贈與是附條件贈與——這裡雖然沒有明說,但這種附條件的贈與是明確的,所以,當附條件贈與的前提條件不成立時,也即對方實際不是男方真正的女友時,受贈財物應當返還。
二是以臨時演員身份簽訂的勞務僱傭合同,如果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這種合同有效。如果合同中有對贈與的相關約定,則按約定進行;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所有的受贈財物應當屬於僱主所有,“通俗地說,既然是演戲,那麼可以將贈與的財物視為道具,道具是不應該歸演員個人所有的,演員只能獲得報酬”。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