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0 月 17
日淩晨,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雙崗派出所民警張某龍酒後查辦一組織賣淫案時,將一名有嫌疑,並有容留他人賣淫前科的女性單獨留在酒店房間內,並多次與其發生性關係,後這名女性稱被這名警察強奸、毆打並向合肥市公安局控告。
2020 年 8 月 19 日,安徽省合肥市肥西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某龍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 4
年 6 個月。後張某龍提出上訴,稱這名女子係故意引誘他,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他應該無罪。
1 月 16
日,記者獲悉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於近日對該案作出二審裁定,認定受害人的陳述與其他證人證言、人身檢查筆錄及照片等證據間能形成符合法律邏輯的完整證據鎖鏈,而上訴人張某龍的供述和辯解不符合正常的法律邏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民警查辦案件時在酒店強行與女嫌疑人發生關係
根據安徽省肥西縣人民法院於 2020 年 8 月 19
日對張某龍案作出的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龍,係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雙崗派出所民警。
該法院認定,2019 年 10 月 17 日淩晨 1
時許,被害人李蘭蘭(化名)在合肥市廬陽區伯爵假日酒店(雙崗店)某房間內與朋友李某、楊某一起吃飯。張某龍因核查相關違法犯罪線索,通過指示該賓館工作人員刷卡進入該房間對李蘭蘭、李某、楊某三人現場詢問。
後,被告人張某龍電話通知輔警童某、鄒某到房間內協助詢問,並安排輔警童某、鄒某將李某、楊某二人帶至房間外過道進行看管,其在該房間內對李蘭蘭進行單獨詢問。
詢問期間,被告人張某龍通過打臉、拉拽、言語威脅等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被害人李蘭蘭發生性關係。
李蘭蘭於當日 9 時許至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報案,9 時 30 分至 12 時 40
分,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隊進行了現場勘驗。同時在第一時間對被害人李蘭蘭和被告人張某龍進行了身體檢查。經法醫人身檢查,被害人李蘭蘭麵頰部紅腫、右手手背靠近手腕部青紫、右腿膝關節上方內側青紫;被告人張某龍左側腰背部自上而下有三處傷痕,右側背部有一處傷痕。
經鑒定,送檢李蘭蘭牛仔褲、休閑褲、衛生間馬桶上衛生棉及床單上的可疑斑跡中檢出人精斑,與張某龍基因型相同;李蘭蘭身體多部位擦拭物、右手指甲擦拭物、休閑褲上可疑斑跡、床單上可疑斑跡中檢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李蘭蘭、張某龍
DNA 分型。
2019 年 10 月 17 日 21 時許,被告人張某龍主動到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供述其與被害人李蘭蘭發生性關係。
2019 年 10 月 18 日,張某龍因涉嫌犯強奸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一審庭審中,公訴機關出具了被害人李蘭蘭陳述。據李蘭蘭稱,張某龍總共強奸其四次。
而張某龍對於整個案件也進行了供述和辯解,其稱,單獨對李蘭蘭實施詢問期間,李蘭蘭故意對其實施引誘和挑逗,因其酒後一時衝動,遂與李蘭蘭發生了性關係。
張某龍稱,至淩晨 5 時多,二人先後發生了兩次性行為,整個過程中李蘭蘭均沒有反抗行為。
被告人提出上訴二審被駁回
到底是強奸還是自願行為?
針對張某龍本人辯護,一審階段的肥西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張某龍與李蘭蘭發生性關係存在暴力、脅迫情形,違背了被害人李蘭蘭的意誌。
庭審中,張某龍就李蘭蘭身體所存在的傷情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釋。
肥西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龍違背婦女意誌,采用暴力手段,強行奸淫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 4 年 6
個月。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害人李蘭蘭的陳述與證人李某等人的證言、人身檢查筆錄及照片等證據間能形成符合法律邏輯的完整證據鎖鏈;上訴人張某龍的供述和辯解不符合正常的法律邏輯。因此,原判認定的相關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足以認定張某龍供述不實,李蘭蘭並非自願與張某龍發生性關係,張某龍對李蘭蘭實施了強奸行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瀟湘晨報綜合
華夏新聞 | 時事與歷史:合肥一民警多次強奸涉案女子 辯稱“她引誘我”
探索更多來自 華客 的內容
訂閱即可透過電子郵件收到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