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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原政法委書記王立科被指幹預辦案 兩民警獲刑後喊冤

  • 民生

7月28日,江蘇省泰州市原民警楊祥元拿到了江蘇省高院裁定書,駁回申訴。“這個結果是預想到的,在收到裁定書前還曾抱著一線期待。”8月5日,楊祥元對上遊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說,向最高法申訴將是他最後的希望。

7年前,楊祥元執行領導命令,安排了被監視居住的嫌疑人會見受害方。2年後,因被嫌疑人舉報濫用職權,楊祥元獲刑1年。和他一起被判刑的還有他的領導姚飛。

在楊祥元和姚飛案的審理過程中,不斷有江蘇省原政法委書記王立科幹預辦案的消息傳出。多名知情人士證實,該案是江蘇省政法委原書記王立科批示案件,當時泰州市公安局相關領導曾多次麵見、寫信給王立科,希望他不要幹預辦案,但均沒有取得效果。該說法也得到了曾寫信給王立科的泰州市公安局原領導的證實。

2020年10月24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布消息,江蘇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王立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9f998d7ae808e827ef7a519a722e8f867月2日,江蘇省高院作出裁定,駁回了楊祥元的申訴。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在被監視居住地安排會見,兩年後被舉報

2012年7月,王某和張某在泰州市高港區成立公司,合作紅土鎳礦直接還原鎳鐵項目。2012年4月至8月期間,張某利用擔任泰州誠達公司股東和項目副總指揮兼現場總指揮等職務上的便利,與鄭某的公司簽訂了購買設備的相關合同,收取鄭某財物93萬多元。後因公司負責人發現設備存在嚴重問題及張某有受賄行為,向公安機關報案,2014年4月25日,張某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監視居住。

相關案卷信息顯示,張某出事後,其妻子托關係找到了中間人馬某,希望馬某出麵與王某溝通進行賠償。2014年7月18日,馬某在張某被監視居住的賓館見到了張某。雙方達成1000萬元的賠償協議後,張某被取保候審。

在多份判決書中,張某的妻子和馬某曾供述,申請會見是希望盡量賠償損失,獲得王某的諒解。事後張某的妻子還曾通過短信表達了對王某的感謝。此後,王某也沒有再繼續追究責任。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原副局長姚飛告訴上遊新聞記者,實際上受害人王某此前多次提出會見要求,但是考慮到辦案情況,警方一直沒有同意。之所以在7月18日同意會見,一方麵是已經完成證據固定,且當天會見前已告知張某對其取保候審,做好了取保前的筆錄。“也就是說不擔心有串供或翻供的情況。而且我有安排會見的權限,也是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安排的會見。”姚飛說。

執行會見命令的是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時任教導員的楊祥元。“我不是這個案子的承辦人,當天恰巧是我值班,對於案件的具體情況,我並不清楚。”楊祥元稱,接到姚飛電話後,他把情況記錄後,便根據指示安排了會見。

就在被取保候審兩年後,張某報案稱在該案中被王某和馬某敲詐勒索,同時控告姚飛、楊祥元濫用職權。

2017年5月12日,泰州市高港區檢察院以事實不清對張某涉嫌受賄一案作出了存疑不起訴決定。
73845df52c520ab7f6ceda3e905180514月16日,江蘇泰州,占地280畝的企業,始終未投入使用。攝影/上遊新聞記者
沈度
王立科召開聯席會後,兩民警各獲刑一年

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濫用職權罪,楊祥元和姚飛被揚州市檢察院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7年1月18日兩人被刑事拘留,7天後被批準逮捕。

儀征市人民法院的(2017)蘇1081刑初192號、(2017)蘇1081刑初193號《刑事判決書》顯示,在張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中,王某多次向時任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副局長姚飛及楊祥元等人反映,因為張某的問題使公司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希望公安機關能在偵辦張某、鄭某的案件過程中,幫助自己挽回損失。

2014年7月18日,姚飛獲知張某將於當日變更為取保候審的消息後,便電話通知了王某,王某提出馬上安排馬某與張某就賠償問題進行交談,姚飛遂將楊祥元的聯係方式提供給王某。楊祥元按照姚飛的安排帶馬某至監視居住點張某的房間與張某交涉,並讓負責看管的輔警離開房間,隻留下馬某與張某兩人。在二人交談期間,楊祥元曾進入房間,督促張某盡快就損失問題與王某達成協議。

儀征市人民法院認為,在偵辦案件過程中,姚飛違反規定處理公務,利用職權幹預和插手經濟糾紛,向王某泄露辦案秘密,安排王某、馬某等人至監視居住點會見張某、鄭某,並指使公安機關辦案人員給予幫助,致使王某等人利用公安機關可采取限製人身自由的強製措施的影響力對張某、鄭某施加壓力,就經濟賠償問題達成協議,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信譽、執法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應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楊祥元身為高港分局經偵大隊教導員,在偵辦案件過程中違反辦案規定,安排與案件無關人員馬某與張某會見、談判,並將負責看守的輔警支開,為二人談判提供便利,談判過程中楊祥元也進入房間對張某進行言語勸說。可見楊祥元明知他人意圖通過公安機關的職權來挽回經濟損失,仍積極提供幫助,並造成了後果,損害了國家機關信譽、執法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應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8年6月25日,姚飛、楊祥元犯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上訴後,2019年4月26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楊祥元和姚飛表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就有消息說是時任江蘇省政法委書記的王立科一直在關注案件情況。

王立科任職履曆顯示,2017年7月,王立科任江蘇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省公安廳廳長。同年9月,任江蘇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

采訪中,知情人士向上遊新聞記者透露,針對楊祥元和姚飛一案,王立科曾組織召開過公檢法聯席會議,並親自聽了案件的情況匯報,認為王某、馬某二人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姚飛等二人的行為造成張某被敲詐勒索1000萬元,構成濫用職權罪。

上遊新聞記者注意到,儀征市人民法院(2017)蘇1081刑初423號《刑事判決書》中提到,經審理張某案受害人王某和中間人馬某,不構成敲詐勒索,但因利用姚飛、楊祥元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被認定構成濫用職權罪。
93cd7dbaadbe4f6c7e141aed4a2ebd1b江蘇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曾表示,送檢錄音不具備檢驗條件。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檢察官直言“怎麽辦案做不了主”

二審維持原判,是楊祥元和姚飛沒想到的。

“批準會見也是為了幫助企業挽回損失,符合辦案要求,且當時不知道張某的妻子此前找過馬某。因相關負責民警休假了,我才打電話給楊祥元安排會見。”姚飛說。

楊祥元表示,此前和王某、馬某都不認識。“張某監視居住的房間有監控,兩人溝通時,房門是打開的,有輔警在門口值守。我按規定進行巡查,具體說了什麽我也記不太清楚。”楊祥元表示,儀征市公安局的補充偵查報告中,江蘇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2017]第0395號不予受理告知書中提到,“錄像中背景噪聲主要為電視中的人聲,對目標對象的語音造成了掩蔽,相互之間無法分離,因此不具備檢驗條件”。

“不具備檢驗條件又如何認定就是我說的。”楊祥元說,庭審期間律師曾請求合議庭播放會見期間的錄音錄像,開展法庭調查,遭到拒絕。工作筆記也在審理中丟失。

姚飛和楊祥元還表示,張某監視居住房間的監控記錄係警務秘密,是案件的重要證據,由公安機關保存,如要調取必須要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除了案件承辦人之外,其它人均無權調看。而張某是如何獲取到監控錄像的,辦案機關沒有追究。

對於獲取監控記錄的情況,2021年4月16日,張某向記者表示,取保候審第二天他返回監視居住的酒店,從被限製居住的房間拷貝了與馬某會見當天的監控錄像。“我之前看到他們從房間主機上拷貝所以知道在哪裏。當時受到了馬某等人的威脅,不掏錢就不讓出去。”張某說,因害怕,所以才在兩年後進行舉報。

姚飛和楊祥元表示,監視居住的房間隻有攝像頭,不可能放置主機。且張某被取保候審之後,鄭某還在審查之中,監視居住點24小時有民警值守,不可能拷貝到錄音錄像。

上遊新聞記者從多地公安機關處了解到,監視居住點主機一般不會放置在監視居住房間,即便是臨時設備,也會加密處理,嫌疑人無法獲取到設備密碼。

因認為調查、審理中均存在問題,楊祥元開始進行申訴、信訪。期間,楊祥元獲取了更多有關王立科幹預辦案的信息。

據楊祥元提供的2018年7月24日一段與揚州市檢察人員27分鍾時長的錄音顯示,檢察官曾向楊祥元透露,“我雖然是你這個案件的主辦人,但是我原先覺得這個案件不應該這樣辦,包括後麵的一些事情。這個案件幕後,我聽說,怎麽判儀征都是做不了主的。”
d070914dff4f41fad152859eb7d4bd692019年楊祥元查詢發現,該案件為請示案件。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泰州公安領導曾向王立科“求情”被否認

“案件是由江蘇省檢察院原反貪局成立專案組進行調查。以我的級別,還達不到由省檢察院調查,並指定異地管轄。”楊祥元說。

兩名民警獲刑,在泰州市公安係統引起了不少討論。

知情人透露,審查相關案件材料,不認為楊祥元和姚飛有濫用職權行為後,時任泰州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杜榮良曾在2018年該案的二審前找到王立科,希望能公正調查、審理此案。王立科向其表示,聽取檢察院匯報後,認為確實有濫用職權的行為。

同年,泰州市公安局某領導還曾親筆寫信給王立科,希望公平審理。該領導向上遊新聞記者表示,對於姚飛和楊祥元的案件,泰州市公安局非常重視,特別是一審過後,楊祥元開始申訴、信訪。泰州市公安機關曾對相關證據、犯罪要件等進行過研判,並邀請比較知名的法學專家做了法律分析,均認為姚飛和楊祥元不構成犯罪。

“我曾建議以組織的名義與揚州法院進行溝通,懇請法院依法辦案,但領導沒有批準。於是我以個人的名義給王立科書記手寫書信,向其介紹了案情和專家意見。我提到‘尊敬的王書記,據說這個案件是您批示的。但是我認為您批示的原因是要求下麵把整個事情調查清楚。但您不可能要求下麵必須就這個案件進行定性,如何辦案。可能下麵誤解了您的意思,導致把不構成犯罪的案件辦成犯罪案件。希望書記關心、關愛幹警,不要讓幹警流血又流淚’。”該領導介紹,除寫信給王立科外,同時還寫信給了揚州中院的負責人,希望能公平審理此案。

幾天後,該領導接到王立科秘書的電話,被告知信件王立科書記已經收到,但並不知道該案件,未作出批示;具體案件書記不方便插手。

該領導稱,之所以寫信,也是基於當時在江蘇省、揚州市、泰州市政法係統有多個關於王立科批示該案件的說法。此外,基於楊祥元和姚飛的級別,異地管轄、省檢察院反貪局調查也是不正常的。
d8719f247847118f8f30d428b1c8ba06王立科。圖片來源/海口網案管信息記載為“請示案件”

2019年6月19日,始終對案件辦理存疑的楊祥元再次到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查詢案件情況。獲取到的信息讓楊祥元更加肯定,案件受到了幹擾。

當天視頻顯示,查詢過程中,法院工作人員表示,經查詢該案件係2018年4月內部請示案件,是儀征法院的請示案件。在法院提供給楊祥元的案件信息中也提到,楊祥元上訴後,該案件被提交到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件備注為“請示案件”。

針對了解到的情況,楊祥元向江蘇省高院申請再審。2020年7月江蘇省高院作出(2020)蘇刑申213號《受理案件通知書》,該院審判監督庭將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楊祥元申請申訴3個月後的2020年10月24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江蘇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王立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王立科履曆信息顯示,1964年出生的王立科,1982年任職遼寧省北鎮縣廣寧派出所民警,在自首前的38年裏,一直在公安係統工作。在自首前3天,王立科還出席了江蘇省委政法委舉行的“常鳴防微杜漸警鍾、永固拒腐防變堤壩”為主題的講壇。

“我們已經把王立科幹預辦案的證據向紀檢部門進行了舉報,紀檢部門回複稱已收到相關材料,會轉到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楊祥元說。

7月28日,楊祥元收到了江蘇高院2020蘇刑申213號《駁回申訴通知書》,江蘇省高院認為,現有證據能夠證明楊祥元有罪供述取得程序合法及此前判決書認定的情形,因此申訴理由不能成立。

“我們提交的證據都沒有被提及,所以準備向最高法進行申訴。”楊祥元說。

因設備存在質量問題,王某經營的企業始終未能投入生產。近日,上遊新聞記者在廠區內看到,占地280多畝的工廠,已荒草叢生,大量設備已經生鏽無法使用。廠區負責人表示,當地政府曾多次提出轉型的要求,但僅拆除設備的費用就需2000多萬元。從開廠到現在投資過億元,企業損失很大。

站在空曠的廠區,楊祥元拿著手機拍攝了幾張照片。楊祥元說,不知道自己翻案的日子會不會和這個荒廢的廠區一樣,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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