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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千億礦權案歷時12年終審 周永康奚曉明曾介入

大陸最高法院終審判決,認定雙方合作勘查合同有效,繼續履行,凱奇萊勝訴。

凱奇萊法定代表人趙發琦並無喜悅之情,他稱“該案歷經6任陝西省長、3任陝西省高級法院院長,我們身為民營企業為此案耗掉12年,對於這個結果,我只有沉默”。

陝西千億礦權案歷時12年終審 周永康奚曉明曾介入

“一女二嫁”

波羅井田位於榆橫礦區北區,潛力誘人。陝西省發改委相關文件顯示,波羅井田面積339.2平方公里,地質儲量15.68億噸,可開採量10.98億噸。以市場價計算,價值超過千億元。

2002年7月,西勘院取得波羅井田普查的探礦權,面積279.23平方公里,有效期至2005年4月25日。後經延續與變更手續,勘探面積拓展至340平方公里,探礦權人未變。

凱奇萊於2003年與西勘院簽訂《合作勘查合同書》。雙方約定,凱奇萊支付西勘院前期勘探費用1200萬元,後者同意前者擁有該普查項目勘查成果80%的權益。隨後,雙方對波羅井田進行詳查及精查,並對該礦區的探礦權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後,報送陝西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合同簽訂後,陝西省政府一紙文件增加了探礦權轉讓的變數,尤其對於此前已經拿到探礦權的企業。

2003年10月20日,陝西省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紀要形成決定:陝北尚未登記探礦權的煤炭資源,一律由省政府安排登記直接掌握,由省政府安排財政資金開展勘查;對於此前已給予探礦權的單位,一律視作代表政府實施勘查,探礦權人無權處置探礦權,其探礦權是否轉讓、轉讓給誰、如何轉讓,一律由省政府根據基地建設總體規劃和轉化項目落實情況作出決策。

2006年4月14日,在已簽署“波羅井田”勘探合同情況下,西勘院又與香港益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香港益業”)簽訂關於“波羅井田”的合作勘查合同書。波羅井田被疑“一女二嫁”。

2006年5月,在屢次協商無果之下,凱奇萊以違約為由,將西勘院起訴至陝西省高級法院,請求判定後者履行合同。當年10月19日,陝西省高院一審判決凱奇萊勝訴,理由為,雙方2003年所簽合作勘查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同有效”。

西勘院對此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審理該案期間,2008年5月4日,陝西省政府辦公廳向最高法院發出一份《關於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探礦權糾紛情況的報告》(下稱《情況報告》),內容包括“西勘院與凱奇萊的合同沒有完成備案,沒有實施,應屬無效合同”;“省高院一審判決對引用文件依據的理解不正確”;“執行一審判決將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等。

《情況報告》還提到,“如果維持省高級法院的判決,將會產生一系列嚴重後果”,“對陝西的穩定和發展大局帶來較大的消極影響”。

《情況報告》發至最高法院的一個背景是,知情人稱,就該案,2008年4月底,時任最高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後因受賄罪被判無期)邀請陝西省政府官員到最高法院“商議案情”。此後,陝西省政府發送了《情況報告》。

2009年11月4日,最高法院作出裁定,撤銷陝西省高院一審判決,將該案發回重審。

不過,《情況報告》被媒體報道公開後,被指存干預司法的嫌疑。

知情人透露,《情況報告》被曝光後,陝西省委向中央辦公廳作了彙報,時任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作出批示,要求“正確引導輿論”。

干預司法之嫌

該案發回重審期間,2010年8月30日,陝西省政府專題黨組會決定,由省監察廳會同省法制辦、省工商局組成調查組,對凱奇萊與西勘院合作勘查波羅煤礦的相關問題進行專項調查。

調查結論認為,“為規避陝西省政府21次常務會議決定,這份合同屬於雙方串通蓄意違規簽訂虛假合同的行為,所以該合同屬無效合同”。當時,正是該案在陝西省高院重審階段。

凱奇萊法律顧問劉長告訴《財經》記者,陝西省高院重審未判決前,陝西省政府就認定西勘院與凱奇萊的合同無效,事實上政府取代了法院的職能,代替法院判案是典型的“以權代法”

2010年11月3日,陝西省政府再次安排召開涉及該案的省政府黨組專題會議。會議指出,陝西省政府辦公廳、省法制辦、省高院、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工商局、省地礦局等單領導要“高度重視”,按照會議精神和具體要求,積極對涉及本單位的“有關問題”進行查糾,按期落實“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

趙發琦告訴《財經》記者,該案的核心證據之一是“陝國土資辦(2005)65號文件”(下稱“65號文”)。該文件顯示,根據陝西省政府文件批示,陝西省國土廳對西勘院與凱奇萊合作勘察項目引發爭議終止合同一事進行調查,最終形成的意見主要是,按照國家、省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合作勘查的探礦權人為西勘院,雙方依照合同的有關條款維護權利,依法履行義務。

但在2010年11月19日,陝西省國土廳將65號文予以撤銷。

趙發琦說,2010年11月29日,按照陝西省紀委監察廳的要求,陝西省高院紀檢組對審理西勘院和凱奇萊合同糾紛案的2006年原一審審判人員立案查處,並對發回重審過程全程督辦。

2011年3月30日,陝西省高院作出判決,認為西勘院與凱奇萊為了規避“21次會議紀要”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雙方的合作勘查合同為無效合同,但判決書中未提65號文。

凱奇萊不服,於2011年4月29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間,2011年8月19日,趙發琦被榆林市公安局以涉嫌虛構註冊資本罪刑拘,在看守所關押133天後被取保候審,後被榆林市中院宣判無罪。

與此同時,凱奇萊被榆林市工商局撤銷工商註冊登記。此後,榆林市中院裁判認為榆林市工商部門對凱奇萊的處罰違反國家法律法規,2013年凱奇萊營業執照獲恢復。

2013年6月25日,最高法院審理該案,同年9月2日,凱奇萊以該案重要證據之一65號文被撤銷申請行政複議為由,申請中止該案訴訟。

2013年11月25日,最高法院裁定中止該案訴訟。2015年10月,凱奇萊向最高院申請恢複審理。

2017年1月12日,最高法院公開審理該案。同年12月16日,最高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有錯誤;認定西勘院與凱奇萊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書》有效,雙方繼續履行。

歷時12年,西勘院與凱奇萊的合作又回到原點。

來源:財經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