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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悲慘遇害…25年後凶手歸案,追訴時效已過?

  • 民生

1994年7月一個漆黑的夜晚,在江蘇鎮江丹陽的一條國道邊上,一對夫妻被殘忍殺害。案發後,凶手銷聲匿跡二十多年,直到2019年9月三名犯罪嫌疑人被抓獲歸案。司法機關辦案時卻麵臨著這樣一些難題:案件的追訴時效已過,還能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嗎?是否啟動追訴的程序?10月13日的法治在線我們關注一起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搶劫案。

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副主任 蔣安淩:
對於超過追訴時效的案件是不是要報請核準追訴,對於三名犯罪嫌疑人而言,如果沒有核準追訴,那麽他們就是無罪,而一旦核準追訴,根據他們犯罪的情節和後果,是極有可能判處死刑的,所以說對他們來說是有著天壤(之別)。那麽這個難題其實就拋給了我們辦案人員,因為核準追訴權或者提起核準追訴的這個啟動的權力是在我們檢察機關的。

這是這起命案主要嫌疑人的模擬畫像,刊登於1994年7月,和畫像一起刊登的還有一則懸賞通告,內容為江蘇省公安廳請讀者協查一起劫車殺人案,對提供破案線索者重獎5萬元。

被害人女兒 小史:
當時我六歲,後麵聽家裏人說的話就是可能出事情了,但當時我對出事沒有任何概念。(作案者)他們偷活的這麽二十多年,讓我的爺爺奶奶沒有了兒子,讓我的外公外婆沒有了女兒,讓我沒有了父母。

對於被害夫婦唯一的女兒來說,雙親遇害離世猶如一場噩夢,她無法想象父母遭到侵害時有多麽絕望。

1994年7月11日淩晨5點多,鎮江丹陽市公安局接到群眾報警稱,在312國道附近的水溝裏發現一男一女兩名遇害者。

時任丹陽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大隊長 洪國平: 我們就立即組織警力前往現場勘查,一到現場一看,真的是慘不忍睹。

經過鑒定,兩人的死因係被他人運用單麵刃銳器刺戳內髒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而在距離事發地三公裏處,有一輛無錫牌照的出租車停在路邊,車內無人,但有大量血跡,刑事技術人員在車窗處提取到了犯罪嫌疑人留下的指紋。兩名國道邊的遇害者,一輛拋錨的出租車,警方推測這應該是一起搶劫殺人案。

時任丹陽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大隊長 洪國平:
首先我們想到的就是圍繞這個車主,車是誰的,最後一次看到這個車在哪裏出發的,有什麽人上這個車,主要是圍繞這個情況(調查);另外一種就圍繞死者是誰,死者最後在什麽地方,最後看到他的人是誰,圍繞這個開展工作,主要分這兩塊。

在無錫車管所,辦案民警確定了車主的身份,車主名叫史某,通過進一步確認,車主史某就是男性遇害者,時年35歲,女性遇害者為朱某,時年30歲,兩人是夫妻關係。

時任丹陽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大隊長 洪國平:
當時案子發生之後,我們不會局限於僅僅從劫車殺人這個角度去偵破。我們會圍繞被害人的經濟狀況、交往狀況、情感狀況全麵開展分析,分析下來那就更符合我們當時的判斷——劫車殺人。

確定了史某的身份後,丹陽警方圍繞他經常在無錫火車站等候乘客這一線索開展了大量的走訪工作。很快,民警找到了最後一個看到史某的出租車司機,這名目擊者向警方反映,案發那晚九點多,有三名二十多歲出頭的年輕人找自己打車,他們說是要跑長途去鎮江,價錢已經談好,可路途遙遠三人又沒帶行李,看起來不像正常的乘客,目擊者拒絕他們後,轉眼就看到三人上了史某的車。

時任丹陽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大隊長 洪國平:
(目擊者)對這三個人的體貌特征他也記得比較清晰,為什麽呢?(因為)準備上他的車子的,談價格的時候太爽快,(後來)看到這三個人轉到死者出租車邊上,聊了幾句話就上了這個出租車。

根據目擊者的描述以及周邊群眾的回憶,這三人身高一米七左右,其中有人說話是蘇北、安徽一帶的口音,有一人臉上還有淤青。圍繞這三人,民警做了大量的調查工作,但是沒能獲取到關於他們的更多信息,而現場摸排組的民警收獲了一條重要線索。

時任丹陽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大隊長 洪國平:
一直走訪到鎮江跟南京交界的地方,有群眾反映看到這樣類似的三個人搭卡車離開了,往南京方向去的。我們又到南京開展了大量的排查走訪工作,最後沒再有人發現這三個人的蹤跡。

從丹陽到無錫再到南京,警方通過走訪摸排出三名年輕男子具有作案嫌疑,但由於當時技術手段有限 ,接下來的偵查陷入了僵局。

為了打破僵局,警方想到通過發布懸賞通告、刊登模擬畫像來尋找凶手,但卻沒有什麽實質上的進展。於是警方調整偵查方向,通過比對指紋的方式尋找凶手。

丹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指導員 聶紅楓:
當時1994年那時候沒有指紋係統,都是人工比對的。就是排查嫌疑人,然後把嫌疑人的指紋拿來跟現場指紋人工比對,就是一張張(指紋卡)一張張翻。

摸排走訪、刊登通告、發布協查、比對指紋,調查了大半年,警方的偵查工作卻始終沒有突破性的進展。隨著時間的流逝,即使被害人家屬對破案不抱希望了,但這麽多年過去,丹陽警方從未放棄。

丹陽市公安局副局長 張榮輝: 我們一直在堅持,運用現在的手段和技術來重新進行複核,從中找出線索。

2019年,丹陽警方對往年的一批命案積案的證據材料進行梳理,再次逐一重新進行指紋比對。

丹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指導員 聶紅楓:
當時係統裏有兩枚現場指紋,一枚是汗液指紋,一枚是血跡指紋,現場比中的是那枚汗液指紋,是闞某的。

丹陽警方立即圍繞這名叫闞某的人重點調查,他是南京人,45歲,1994年7月至9月期間在南京實施多起盜竊,1995年1月被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判刑。

丹陽市公安局珥陵中隊中隊長 陸勤勇:
發現當時一起盜竊的有三名作案嫌疑人,同時是闞某、姚某和周某。然後我們調閱了卷宗,發現卷宗裏麵當年那三個人的作案特征和外貌特征基本上與我們當年94711這個案件排查的對象一致。因為在南京三個人一起共同作案多起,也符合我們這個案件的一個作案時間段。其中有幾個人操的是安徽口音和南京口音,剛好我們翻閱卷宗這三名對象其中兩名是南京人,另外一名是安徽人,剛好符合我們當時的排查結果。

那麽這三人會是當年的作案者嗎?隨著偵查的深入,這三人被鎖定。

丹陽市公安局珥陵中隊中隊長 陸勤勇: 其中周某是在南京一個商場做保安,姚某是在安徽做電焊工,闞某在江陰做大貨車駕駛員。

掌握了這三人的行動軌跡後,2019年9月21日,丹陽警方決定開展抓捕。

在抓捕犯罪嫌疑人闞某時,民警發現他兩個月前曾在短視頻平台轉載發布過一條意味深長的視頻。

丹陽市公安局珥陵中隊中隊長 陸勤勇:
抓獲闞某的時候,他當時什麽都沒說,可能之前就預料到了,當時應該說很正常。而且三名對象在我們公安機關分別抓捕以後,在進行簡單的審訊以後都同時交代了這起搶劫殺人的案件。

對於這起案件,鎮江市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引導偵查。

鎮江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周緒平:
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為公安機關偵查提供建議,從而引導公安機關全麵準確地收集證據、固定證據,包括規範證據;另一個方麵,引導偵查也可以讓我們強化偵查監督,保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

由於本案中的出租車屬於開放式的交通工具,僅憑闞某的一枚汗液指紋隻能說明他們三人與車輛有過接觸而已,並不直接說明他們是作案人。為此,三人到案後警方立即提取了他們的指紋進行比對,結果顯示,案發現場的那枚血指紋是姚某所留下的。

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副主任 蔣安淩:
血指紋,那麽上麵有被害人的血樣,能證明他們至少是在案發以後直接接觸到了被害人的血液才會留下這枚血指紋,這一點就能夠直接證明他們與本案的作案行為之間的關係。

曆經25年,懸案終於告破。事發那晚究竟發生了什麽呢?隨著這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落網,也揭開了案發前後的各種細節。

闞某、姚某、周某到案後,供述他們三人是親戚、同鄉關係。1994年7月,他們在上海遊玩,因為隨身攜帶的錢花完了,於是闞某萌生了搶劫的念頭,姚某和周某兩人也表示同意。購買好作案的刀具後,三人來到無錫火車站物色作案對象。

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副主任 蔣安淩:
開始是在無錫火車站的出租車群體裏麵隨機選擇,本案的被害人由於前天不在,所以覺得這個是一趟長途車,可能收入會比較高,所以同意搭載三名被告人。他心裏其實也是有一些警惕心的,所以出發的時候叫上了他的妻子。

三人和史某說要去南京,談妥價錢,交了200元定金後,當晚9點多,他們上車落座後排開始出發趕路。當車輛行駛一段距離後,三人借故下車,開始商量作案的細節。

當車輛開到一處偏僻地點的時候,後排的三人按原計劃開始動手,闞某對付朱某,姚某對付史某,周某擔心史某夫婦呼救,扼住被害人頸部,三人將史某夫婦殘忍殺害。

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檢察官 陳浩: 對兩名被害人進行搜身,根據案件查明事實的情況,他們從中搜得了金項鏈還有現金若幹。

作案之後,他們將史某夫婦拋棄到路邊水溝,隨後駕駛出租車沿著312國道逃離現場。後來車輛拋錨,三人棄車沿路步行一段後上了一輛大貨車逃離鎮江,緊接著來到南京實施多起盜竊。如果像三人交代的那樣是為了謀財,又為何下狠手傷人性命呢?

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副主任 蔣安淩:
通過他們的供述也能看出來,他們的意圖不僅僅在於提取他們的隨身財物,可能還要想把這輛車給劫走,害怕被害人呼救引來其他的麻煩,所以他們對於被害人直接實施了殺害的行為。

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檢察官 陳浩:
本案作案之後,他們三個人也是做賊心虛,訂立攻守同盟,誰也不能把發生的這個事情給說出去。後來他們三個人結夥盜竊,因為盜竊罪還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等他們出獄之後到本案案發長達十幾年裏,他們三個人基本上就沒有再聯絡過。

這起搶劫殺人案發生在1994年7月,涉案的三人於同年9月又因犯盜竊罪被判刑,此後他們沒再有犯罪記錄。根據法律規定,“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但是即便如此,本案20年追訴時效也早已過去。但是在我國刑法中,還規定了一些“不受追訴時效限製”的情形,那麽,本案是否符合這一情形呢?

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副主任 蔣安淩:
這個案件發生在1994年,那麽我們國家的刑法在1997年進行了修訂,關於是不是需要追訴的條文是發生了變化的。

我國於1997年起實施的刑法,將1979年刑法關於“不受追訴期限限製”的規定進行了修訂,由原來的采取強製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製,變為現行的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製。但是,本案有一個特殊情況。

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副主任 蔣安淩:
本案應當適用1979年的刑法,換句話說本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當時並沒有被偵查機關采取強製措施,所以本案是已經超過追訴時效的。

搶劫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追訴期限為20年。根據1979年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不再追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那麽什麽是“必須追訴”的情形呢?

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 彭新林:
經過二十年之後必須追訴的一般是指此類犯罪它的社會危害性極大,然後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極大,造成的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經過二十年之後,這個犯罪對社會正常秩序造成的破壞仍然沒有恢複,犯罪分子對社會仍有潛在的危險,那麽這些情況就是屬於應當追訴的。

鎮江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案子雖已過了追訴期限,但有追訴的必要性。

鎮江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周緒平:
一個就是說有證據表明嫌疑人實施了犯罪;第二個方麵就是這個案件罪名是搶劫罪,造成了兩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死刑;第三個,這個案件它不屬於追訴期限不受限製的情形;第四個方麵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有追訴的必要性,這個案件裏麵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特別凶殘,性質特別惡劣;第五,這個犯罪嫌疑人已經到案了,可以隨時接受追訴。所以從這五個方麵考慮,應該報請最高檢察院核準追訴。

為進一步查清案件的社會影響,辦案組還深入走訪了無錫火車站和案發地。提到這起案件,出租車司機們及案發地附近群眾至今記憶猶新。

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副主任 蔣安淩:
(在)周邊的村民中引起了非常大的反響,對當時的社會治安產生了很惡劣的影響。雖然已經時隔二十多年,周邊的村民對此事,特別是年紀大一點的村民對此事依然記憶猶新。在無錫的出租車行業內部也造成了很大的恐慌,當時不但出租車司機自己,當地的出租車行業協會也要求出租車駕駛員在晚上不要接到外地的單子。可以說是人人自危,對當地行業都產生了比較惡劣的影響。

考慮到案件性質、情節、危害後果以及社會影響,鎮江市人民檢察院逐級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核準追訴。

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副主任 蔣安淩:
核準追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把握是非常嚴格的,既要案件證據確實充分,同時也要確保這個案件有追訴的必要性。

報請核準追訴必須堅持最嚴格的證據標準。本案中,現場提取的指紋作為直接的客觀證據,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時發現,它們的來源在原案卷中並沒有記錄清楚。

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副主任 蔣安淩:
案發以後,在現場的出租車上提取到的一枚汗液指紋和一枚血指紋雖然很關鍵,但是也有著先天的不足,主要的原因就是這兩枚指紋在當時的現場勘驗筆錄裏麵並沒有記載,換句話說,按照現在的證據標準就是這兩枚指紋的來源是不明的。

雖然闞某等三人到案後做了有罪供述,但是如果這兩枚指紋來源不明,那麽它的合法性就存在爭議,整個案子將失去強有力的關鍵證據。為此,承辦檢察官和偵辦民警一起,多方詢問當年參與辦案民警,翻閱相關台賬,終於找到了答案。

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檢察官 陳浩:
出現這兩枚指紋,一個是在後續提交的一個案件總結報告裏,還有一個就是當時一位老偵查員所提供的一個記錄本裏,把這本最原始的記錄本調過來,然後對當時的那位老偵查員進行詢問,通過他的證言和客觀證據相互印證來證明了這點。

2020年7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本案核準追訴。鎮江市人民檢察院以搶劫罪對闞某、姚某、周某三人提起公訴。

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副主任 蔣安淩:
刑法規定的搶劫罪既包含對財產的侵犯也包含對人身權的侵犯,那麽他們在實施劫取財物的過程中直接對人實施暴力,因此根據法律是構成搶劫罪的。

2020年11月4日,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三名被告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在共同搶劫犯罪中,三名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綜合全案,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給出了判處被告人闞某、姚某死刑,判處周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或無期徒刑的量刑建議。

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副主任 蔣安淩:
三名被告人都做了有罪的供述,但是由於犯罪的情形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從罪責刑相適應的角度,我們考慮到他們雖然自願認罪但是不足以從輕。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闞某、姚某、周某以暴力方法搶劫他人財物,致二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2020年12月28日,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搶劫罪分別判處闞某、姚某死刑,周某無期徒刑。判決三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因兩名被害人死亡造成的喪葬費共計約10萬元。宣判後,闞某、姚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目前,案件進入二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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