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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下班後在家猝死 人社局 : 不算工傷

近日,江蘇 29 歲的小胡在連續多日加班後,突然感覺頭暈乏力,血壓飆升至
190,被醫院診斷為急性缺血性腦梗死。目前,小胡病情已平穩,處於恢複當中。該新聞也迅速衝上了實時熱搜,那麽問題來了,若上班時身體不適,而下班後回到家裏猝死,還算不算工傷呢?來看看下麵這則案例。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行政判決書顯示,李某某係麗江市 XXXX
社(以下簡稱單位)員工,生前係主任。

2017 年 5 月 17
日李某某正常到單位上班,上班過程中多名同事見到李某某身體不適,心慌心跳,大家勸他回家休息,但他因為第二天要接待外省單位來麗考察組,需要準備工作,還吃了點救心丸堅持到當天下班才回家。

2017 年 5 月 18 日 3 時左右,其家屬發現李某某呼之不應,立即撥打 120
急救中心,經醫務人員趕往家中搶救無效,於 2017 年 5 月 18 日 4 時 3
分死亡,死亡原因:猝死,呼吸循環衰竭。

2017 年 5 月 26
日,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市政府作出決定維持人社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家屬不服,向麗江市古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判決:不能苛求一個普通人在發病後對疾病可能導致的後果能嚴重到事關自己的生死提前作出判定,應當視同工傷

麗江市古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在認定事實方麵,各當事人的主要分歧在對於突發疾病時間起算點的確認上,家屬和單位認為應當是上班期間,即李某某感到身體不適的
2017 年 5 月 17 日下午,而人社局和市政府認為應當是 120
急救中心的醫務人員到李某某家時才為突發疾病的時間起算點。

一審法院認為,疾病的發生、發展有一個過程,不應當過於苛求一個普通人在發病後對疾病可能導致的後果能嚴重到事關自己的生死提前作出判定,而且人的抗壓能力有個體差異,有的人發病後能堅持,通過自行服藥救治得以緩解處理,並優先安排緊急工作事務。

人社局認為,李某某沒有在上班時間突發疾病的就診記錄,而被告市政府認為突發疾病屬於緊急且突然,死者李某某發病到死亡跨越了一定的時間不屬於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死亡。作為一個非專業醫學人士的李某某,他不一定能認識到自己的疾病會導致其死亡的結果,二被告的上述觀點均屬於對其認知的過分苛求,對生活工作中疾病的突發性、持續性的產生後果存在片麵認識。

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李某某身體不適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發生的,身體不適是疾病突發的先期症狀,疾病的加重是一個持續的過程,李某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發生疾病,在
48 小時內病情加重,經 120
急救中心的醫務人員搶救無效死亡,故可視同工傷,
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視同工傷的第一種情形。

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及被告市政府作出維持的《行政複議決定書》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撤銷,同時人社局應當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綜上,一審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責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人社局和市政府不服一審判決,向雲南省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亂判,對事實和法律都作了錯誤理解。

二審判決:視同工傷是對工傷範圍作了有限延伸,但不宜將本已是 ” 視同 ” 的情形再無限擴大

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在認定事實方麵,各當事人的主要分歧在對於突發疾病時間起算點的確認上,家屬及單位認為應當是上班期間,即李某某感到身體不適的
2017 年 5 月 17 日下午,而市政府和人社局認為應當是 120
急救中心的醫務人員到李某某家時才為突發疾病的時間起算點。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該規定了視同工傷的兩種情形。

事實上,李某某真正發病時間應為 2017 年 5 月 18 日淩晨 3 時 ,120 急救中心接到急診電話是淩晨 3
時 9 分,到診時間是淩晨 3 時 16 分,死亡時間是淩晨 4 時 3 分。從發病到死亡僅僅 47 分鍾。這裏的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
,48 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本案中 120 急救中心到達李某某家即初次診斷時間為 2017 年 5 月 18 日淩晨 3 時 16
分,這也就是李某某突發疾病的時間 ,
但此時間段李某某即不是在工作時間也不在工作崗位,一審法院卻以疾病的發生、發展有一個過程,不應當過於苛求一個普通人在發病後對疾病可能導致的後果能嚴重到事關自己的生死提前作出判定,而作出判決,屬認定事實錯誤。

從立法目的上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已經開宗明義的說明是為了保障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職工日常工作中患疾病的,不屬於工傷事故和職業病,應當由醫療保險予以保障。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在立法技術上將三類特殊情形視為工傷是對工傷範圍作了有限延伸,但不宜將本已是 ” 視同 ”
的情形再無限擴大。據此,人社局根據當時其所掌握的實際情況及其他佐證對李某某不予認定為工傷並無不妥。

綜上,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維持人社局及市政府的決定書。

不過,家屬又不服,並申請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稱,工作時間突發疾病,導致在 2017 年 5 月 18
日淩晨死亡,依法應屬於視同工傷。

高院裁定:李某某是在回家之後突發疾病死亡的,不屬於視同工傷的情形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 ( 一 ) 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該條款主要是針對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緊急進行搶救的情況而設定的。李某某白天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出現身體不適
, 下班回到家中休息 , 到次日淩晨 3 時家屬呼之不應,撥打 120 急救電話 , 經搶救無效 , 於淩晨 4 時 3
分死亡。李某某是在回家之後突發疾病死亡的,不屬於上述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

人社局和市政府不予認定工傷於法有據,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並無不當。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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