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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病患兒母收寄管製藥被指”販毒” 檢方:構成犯罪

  • 民生

11月23日上午,“毒販”母親李芳收到了鄭州市中牟縣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雖然檢方決定不起訴,但李芳心裏很難受,因為中牟縣檢察院認為,李芳構成了走私、運輸、販賣毒品罪,隻因“為子女治病誘發犯罪”“未獲利”等原因,綜合考量其犯罪情節輕微,才決定不予起訴。李芳表示,不認可檢方仍然認為其構成毒品犯罪,“我堅持認為,我隻是一名為了給孩子治病的母親,不是毒品販子。”

此前,紅星新聞刊發的《“毒販”母親》報道指出,河南鄭州一名35歲的母親李芳(化名),其1歲零9個月的兒子罹患一種罕見的癲癇症。在醫生介紹下,李芳開始購買一款藥物氯巴占,用於幼兒疾病治療。在不少國家,氯巴占是獲批上市、普遍用於癲癇疾病治療的藥物;但在國內,它在國家管製第二類精神藥品名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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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及其他病友一直從代購者手中獲取藥物;今年7月,一名代購者“為了逃避海關檢查”,要了李芳的地址,將海外購買的氯巴占寄給李芳,李芳再將包裹轉寄給代購者。隨後,河南省鄭州市中牟縣警方以“涉嫌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對李芳采取了取保候審的強製措施。

李芳認為,根據2015年最高法出台的《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出於醫療目的,販賣管製類精麻藥物的行為,不以涉毒罪名定罪處罰;檢方雖然不予起訴,但仍然認為其構成毒品犯罪。

紅星新聞記者電話聯係到本案承辦人、中牟縣檢察院檢察員石會勇。石會勇表示,暫未注意到相關報道,他不便接受采訪。

【案情回顧】

罕見病患兒母親收寄藥物被指“販毒”

李芳的兒子龍龍,出生第9天時,被發現罹患癲癇,幾個月後被確診為“嬰兒癲癇伴遊走性局灶性發作”,這是種罕見的癲癇症;得病的孩子,智力、運動能力都不會獲得良好發育。

根據權威論文,嬰兒癲癇伴遊走性局灶性發作(EIMFS),屬於癲癇性腦病,最早由意大利學者Coppola等於1995年報道;是一種嬰兒早期少見的難治性癲癇,國內尚罕見該病的係統研究報道,發病率不詳。

“兒子快兩歲了,不會抬頭,不會坐,不認識我。”李芳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說。但對這位母親而言,“兒子活著就夠了。”

龍龍所患的疾病,屬於“藥物難治性癲癇”,一般的抗癲癇藥物,起不到作用。在醫生介紹下,李芳找到了一款用於治療“藥物難治性癲癇”的藥物,名叫氯巴占。在超過100個國家,氯巴占被用作抗癲癇藥物,具有“療效確切、安全性高、耐受性良好”的特點。

根據《精神藥品品種目錄(2013年版)》,氯巴占屬於第二類精神藥品,受到嚴格管控。因此,在國內的醫院、藥店,李芳買不到這款藥物。一直以來,她通過病友群裏的代購者來購買。代購者從國外購買正規上市的氯巴占,再轉賣給病友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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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家中存放的氯巴占

李芳在病友群裏認識了一名代購者“鐵馬冰河”。今年6月,“鐵馬冰河”突然給李芳發來私信,希望她幫忙收取一個從國外寄來的氯巴占包裹。

李芳收到包裹後,沒有拆開,按照“鐵馬冰河”留下的地址,將包裹寄了過去。她隻接收了代購者發來的郵費紅包,沒有收取代購者的“感謝費用”。

今年9月3日,因為幫助“鐵馬冰河”收取了這個包裹,李芳被中牟縣公安局以“涉嫌走私、運輸、販賣毒品罪”,采取了取保候審的強製措施。

根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早在7月份,鄭州緝毒支隊下發了一條線索,一個含有氯巴占的包裹入境到中牟,警方將一名正在收取包裹的患兒母親當場抓獲,並相繼抓獲了代購者“鐵馬冰河”和另外兩名幫他收包裹的患兒母親。李芳是最後一名歸案人員。

隨後,中牟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中牟縣檢察院依法審查起訴。

【檢方意見】

構成毒品犯罪,情節輕微不予起訴

11月23日上午,被指“販毒”的李芳收到了中牟縣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

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不起訴決定書》內容顯示,中牟縣檢察院稱,氯巴占係國家管製的二類精神藥品,對於癲癇病人有較好的療效,在國內市場不允許私自買賣。

代購者“鐵馬冰河”(已提起公訴)非法從事氯巴占代購,即低價從境外購買此類藥品,通過微信群加價向患有癲癇疾病人的家屬販賣,從中牟利。

中牟縣檢察院稱,李芳兒子因患癲癇疾病,多次在醫院治療均無明顯好轉,後經醫生推薦服用氯巴占,病情有明顯好轉。李芳經他人介紹後,多次向“鐵馬冰河”購買氯巴占。

“鐵馬冰河”請求李芳提供地址,幫助其接收從國外寄來的氯巴占,並告知李芳如何應對海關查處。李芳為了以後更方便向“鐵馬冰河”購買藥品為兒子治療,明知氯巴占屬於國家管製藥品,仍幫助收取包裹並轉寄給“鐵馬冰河”。

經鑒定,從“鐵馬冰河”處扣押的包裹物品,檢出氯巴占的成分。

中牟縣檢察院認為,李芳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行為,即“走私、運輸、販賣毒品”。

中牟縣檢察院同時稱,李芳具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係坦白”“係初犯”“為子女治病誘發犯罪,未獲利,社會危害性較小”“家中有患癲癇疾病的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綜合本案事實、情節,依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貫徹少捕慎訴慎押刑事政策,彰顯司法的政治、法律、社會效果”相統一,綜合考量其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以免於刑事處罰。

中牟縣檢察院決定對李芳不起訴,同時,責令李芳具結悔過。

【當事人回應】

我不是毒販,不認可“定罪不起訴”

此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食品藥品和環境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曾文遠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說,氯巴占作為國家二類精神管製藥品,確實在刑法規定的“毒品”範疇裏,“氯巴占具有成癮性,會令人產生依賴,這是毋庸置疑的。”

“現實中,病友通過海外途徑非法獲得麻醉藥品、精神毒品的情形非常多。”曾文遠說,出現這些情形,主要是因為國內某些藥品短缺,或同類藥品相對效果較差,“如果一棍子打死,都往‘走私、運輸、販賣毒品罪’的方向走,可能不太合適。”

多名法律專業人士均向紅星新聞記者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湖北省武漢市召開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並於2015年5月出台了毒品犯罪司法領域中著名的“武漢紀要”。

“武漢紀要”的全稱,是《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在這份紀要的第七條,明確了“非法販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行為的定性問題”。

紀要稱,行為人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販賣國家規定管製的能夠使人形成毒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

但若出於醫療目的,違反有關藥品管理的國家規定,非法販賣,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則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專注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辯護的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紅兵指出,“武漢紀要”明確了“出於醫療目的販賣管製類精麻藥物”行為的定性,即不以涉毒罪名定罪處罰。

王紅兵認為,管製藥品在醫療渠道流通,它們就是“藥品”;管製藥品在毒品渠道裏流通,用於走私、販賣或者吸食,它們就是“毒品”。

11月23日下午,中牟縣檢察院作出“定罪不起訴”的決定後,李芳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氯巴占是我兒子治病的藥,我們沒有用在別的地方。孩子吃氯巴占後,病情確實有所好轉,這個藥很重要。”

李芳說,不認可檢察院對其定罪不起訴的決定,接下來,將向中牟縣檢察院進行申訴,“我不是毒品販子。”李芳同時表示,“希望能有一個吃藥的合法途徑,不想再有病友碰到我這種情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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