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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農村超市被人人樂告商標侵權 老板:招牌用了18年

近日,河南省長葛市大周鎮小謝莊村“人人樂”超市的老板梅女士突然收到一份法院傳票,原告是人人樂連鎖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稱她侵害商標權,向她索賠萬元。梅女士說,超市開張至今已有18年,一直使用“人人樂”招牌,比位於深圳的這家公司注冊商標的時間更早,她不理解為何成為被告。

多位律師就此事向極目新聞記者分析稱,原告以侵害商標權起訴梅女士無可厚非,不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梅女士有證據能證明她在商標注冊之前就使用了“人人樂”招牌,則不需承擔法律責任,否則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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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女士的店招牌

農村小店被告侵權

梅女士說,她的超市位於小謝莊村,距離縣城約12公裏。

11月13日晚,她突然接到村裏快遞員的電話,對方告知她有一份從法院寄來的傳票需要簽收。因從未卷入過任何糾紛,梅女士感到意外,“我也沒有啥不良行為,咋可能有傳票?我當時還覺得是敲詐勒索。”

在快遞員的勸說下,梅女士前去簽收了這份快遞,“我當時一看就慌了,還以為傳票是假的,當天跟好多朋友電話問才知道這是真的”。

梅女士稱,她的這家“人人樂”超市,是2010年前夫花錢從別人手裏轉接過來的。接手前,招牌就叫“人人樂”。“鄰居說我接手之前這家店就開了7年,我接手一直開了11年。”梅女士說,她的店鋪麵積不足60平方米,主要經營日用百貨,每天營業額約千元。

梅女士提供的營業執照顯示,她登記的類型為個體工商戶,沒有名稱,注冊時間為201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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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女士收到的傳票(受訪者供圖)

“我離深圳幾千公裏,他有沒有人人樂商標我也不清楚,他注冊了他也沒通知我。他如果通知我,讓我換了也行,大不了招牌‘人人樂’幾個字不要了,可是現在對方直接起訴我賠償5萬塊。”梅女士哽咽著說,由於離婚後需要撫養兩個小孩,經濟壓力較大,她連聘請律師的3000元都無法拿出,5萬元賠償金對她來說更是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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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女士收到的起訴書(受訪者供圖)

梅女士提供的由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具的傳票顯示,案件開庭時間為12月8日。同時,她還收到一份“人人樂”商標注冊證複印件,顯示其注冊有效期限為2012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6日。

“我希望對方能撤訴,我可以拆招牌。”11月27日中午12時許,在當地工商部門工作人員的勸說下,梅女士已將店鋪招牌“人人樂”三個字拆下。

有商戶曾被判賠10萬

天眼查顯示,人人樂連鎖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6年4月,實繳資本40000萬元,屬於上市企業,其經營項目包括農副產品的購銷及其它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等,並附有多個電話號碼。11月27日上午,極目新聞記者撥通上述多個號碼,未有人接聽。

記者還查詢發現,該公司曾因侵害商標權糾紛而起訴他人或公司共有38條記錄。在這些公開信息中,記者看到多條關於“人人樂”商標侵權的案件。案件事實與理由同梅女士收到的起訴狀信息內容一致,其中介紹“人人樂
REN-RENLE及圖”商標於2014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2019年,“人人樂”品牌亦上榜“深圳商業40年十大商業連鎖品牌”。

相同案件判決書截圖

2020年12月,同類案件的一份判決書顯示,被告對於原告的起訴內容未作答辯,也未向法院提交證據,該案件的判決結果為被告應停止侵犯原告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停止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變更個體工商戶字號,變更後的字號不得含有與“人人樂”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被告因其侵權行為需要給原告賠償25000元。而另一份同類案件的判決書顯示,被告則需賠償10萬元。

相同案件判決書截圖

被告可舉證商標使用在先

針對梅女士遇到的問題,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商標及不正當競爭法律部主任鍾蘭安律師稱,如果“人人樂”商標注冊於2012年,而被告在2012年之前就使用了“人人樂”的字號或招牌,那麽根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被告仍然可以繼續使用該字號或招牌,但是她不能再開同名連鎖店。

“人人樂連鎖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原告,他有商標權,從原告角度來說他並不知道這個老板什麽時候開的店,從法律來說這無可厚非,起訴並不意味著法院一定就會支持他的訴訟請求,隻要被告能列舉足夠的證據證明她在商標注冊前就使用了這一招牌,無需承擔法律責任,而且還可以繼續使用這一招牌。”鍾蘭安說。

鍾蘭安還稱,被告舉證時應出示當年在工商部門的登記材料,或由當地工商部門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證明被告在2012年之前都已經有此招牌,曾經的影像材料或當時發布的廣告信息都可以作為證據。“如果被告僅僅隻有鄰居的證明,這屬於證人證言,效力可能會打折扣,法院采信起來可能會有些困難。如果被告沒有證據,即使現在拆下招牌,仍需承擔9年間使用該招牌的法律責任。”

河北言複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冬華稱,構成商標侵權的前提是在同一類服務、同一種商品或同一個場所當中,具有相同性質或相近似的體現,滿足這一前提及構成侵權。同時,判斷商標的使用是否構成侵權,應當綜合考慮使用人的主觀意圖、使用方式、宣傳方式、行業慣例、消費者認知等因素。針對此案,孫冬華認為,本案當中原告公司注冊的商標標識,與被告使用的招牌名字,並不具有直接的相同或相近似的足以讓人產生誤解的情形,被告使用該招牌字號隻是區別於同區域內的其他超市,與原告並無相同或相似的服務內容,因此被告不構成對原告商標的侵權。

華客新聞 | 時事與歷史:河南農村超市被人人樂告商標侵權 老板:招牌用了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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