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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萬元存款被銀行員工“偷”走,女子追討4年未果

1310萬元的巨額存款,竟被銀行職員偷偷存進了他人賬戶。

三年後,根據遼寧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渉事銀行職員因盜竊罪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9年。然而,這一判決卻被二審法院推翻,發回重審。

在2022年3月,在一審判決過去9個月之後,於女士拿回1310萬元存款的日子依然遙遙無期。

取千萬存款卻被轉走

於女士今年36歲,在遼寧做海產品養殖和服裝生意,自2014年起,其資金往來都在中國銀行大連瓦房店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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渉事銀行

因商量好和朋友一起投資其它行業,2018年8月29日上午,於女士來到銀行網點,準備取出1310萬元存款。“因為取款金額較大,去之前我已經提前跟工作人員約好。”於女士稱,她提前聯係的是銀行營業部職員孫某,到了銀行,孫某讓櫃員為其辦理取款的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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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記錄

於女士稱,雖然孫某是其客戶經理,但平時往來不多。取錢的那天上午,她辦好相關手續後,孫某一直在給她推銷銀行的黃金產品,但她並未同意購買。

“當天上午我9點20就辦完了取款的手續,但遲遲拿不到現金。”於女士說,當天她辦完手續後一直在營業廳等待,期間詢問過,櫃員給的答複是,要從其它銀行調現金,需要多等一會。但到了中午,櫃員還是告訴她需要繼續等待。她隨即找到孫某,沒想到孫某竟告訴她,1310萬元存款都已經購買了黃金製品,但蹊蹺的是,孫某卻無法提供任何購買黃金製品的銀行手續和相關憑證。

於女士感到情況不妙,要求孫某立即將其存款歸還。

然而,於女士當天還是沒有拿到這筆存款,隻是得到了一份孫某寫的黃金製品清單和一份承諾書,承諾當月30日之前支付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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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寫黃金製品清單

銀行職員早有前科

然而,一紙承諾,最終並沒有讓於女士拿回那筆存款。

在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的情況下,於女士決定向警方報案。

2018年9月15日,孫某被當地警方刑事拘留。後經瓦房店市人民檢察院查明,於女士並不是孫某手下的第一個受害者。

孫某生於1975年,案發前,她是中國銀行瓦房店支行營業部副主任。

早在2017年,經人介紹,孫某認識了客戶宋某,並承諾幫宋某做投資理財服務。於是,從2017年4月6日至2018年2月2日,宋某先後將人民幣3000萬元,分四次轉入孫某指定的賬戶,讓孫某代為理財。

然而,拿到這筆錢後,孫某並沒有用於理財,而是將這筆3000萬元的巨款用於償還孫某個人的債務及消費。案發前,孫某曾分兩次償還宋某共計人民幣1818萬元。

除了宋某,受害的還有客戶張某。2018年8月22日,孫某聯係張某,稱幫其辦理兌換積分業務,讓其來到銀行。在張某的積分業務辦完之後,孫某趁張某不知情,將張某的200萬元存款盜走,轉入自己弟弟的賬號內,用於償還個人債務。

當月29日,在於女士辦理1310萬元取款手續時,孫某故伎重施,授意櫃員不支付現金給於女士,而是將這筆錢盜走,存入到其他賬戶,用於還債。

千萬巨款仍無著落

“存款就這麽沒了,當時連孩子的奶粉錢都拿不出來。”於女士告訴極目新聞記者,銀行裏的1000餘萬元存款,是家裏多年做生意留下來的積蓄。事發時,孩子還沒滿一歲,家裏就連給孩子買奶粉的錢都拿不出來,“當時整個人都抑鬱了,現在幾年過去了,依然沒有緩過來。”

2019年1月,於女士將中國銀行大連瓦房店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支付其存款1310萬元及利息。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當時已經因涉嫌詐騙、職務侵占及盜竊罪被捕,處於移送檢察院審查階段,涉糾紛的犯罪性質及法律後果尚未最終定性。在刑事案件定性之前,不宜作為民事案件受理。最終駁回於女士的起訴。

2021年7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對孫某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盜竊罪、詐騙罪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0萬元。並責令其向宋某退賠1182萬元,向中國銀行大連瓦房店支行退賠人民幣15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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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

後孫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大連市中院提起上訴。2021年11月,大連中院以“原判事實不清”為由,將案件又發回瓦房店法院重新審理。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中。

3月29日下午,極目新聞記者致電中國銀行大連瓦房店支行負責人,詢問案件情況,並未得到回應。

五年過去,於女士的孩子已經從未滿周歲長大到快6歲了,她至今還在納悶,“1310萬元為什麽就這樣沒了?”

律師:可起訴銀行

目前,根據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法庭要求孫某退賠宋某1182萬元。這個數額的計算,源自孫某曾詐騙宋某3000萬元,其後又退賠了宋某1818萬元,剩餘1182萬元未退還。

另外,孫某盜竊了張某200萬元和於女士1310萬元,合計1510萬元,法院將受害人列為銀行,判決由孫某退賠銀行1510萬元。

湖北易聖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袁三慧認為,該判決對受害人的認定,間接肯定了張某和於女士可以向銀行主張返還該金額,該筆損失由銀行來承擔。不過,該判決效力被二審法院否定,所以結果還有待最終生效的判決來確認。

袁三慧解釋,於女士之所以第一次起訴銀行被駁回,是因為相關刑事案件在進行中,應當在刑事案件審理終結,相關事實和損失得以最終確認後,才能進行民事案件的審理。

而目前刑事案件二審判決撤銷了原一審刑事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所以刑事案件的最終塵埃落定還需要走一定的程序和時間。於女士的民事賠償之路還需要經曆一個過程的等待。

另外,從民事賠償角度來說,於女士在正常取款過程中存款被轉移丟失,銀行應當承擔責任,對於工作人員的犯罪行為,銀行在承擔責任後,可向工作人員孫某進行追償。

也就是說,於女士的損失最終可以要求銀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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