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違法犯罪典型案例。據悉,這已是最高檢發布的第十七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上述兩部門提示,疫情防控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關係到每個人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廣大群眾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疫情防控要求,自覺履行防疫責任和義務,共同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治安環境。

案例1
接到核酸檢測異常通知後,改簽車票提前乘動車返回莆田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包含一起初篩陽性仍乘坐動車導致疫情傳播的曾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案情通報顯示,2022年3月13日,上海疫情暴發後,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上海市中醫藥管理局發布《上海進一步強化疫情防控措施》通告,通知市民非必要不離滬,確需離滬的人員須持有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報告。
3月15日,曾某某從寧波前往上海,幫助在菜市場的同鄉販賣蠶豆。3月25日,曾某某出現咳嗽、流鼻涕等症狀,自行去藥店購買感冒藥服用。3月27日,曾某某前往醫院進行單采核酸檢測。3月28日上午8時許,曾某某接到其核酸檢測出現異常的電話通知,要求其參加複檢。
曾某某接到該通知後,立即將原訂購的3月28日D3135次動車票(10:39途經上海虹橋)改簽為同日D3205次動車票(9:35上海虹橋發車),並於當日乘坐該動車返回福建省莆田市。當日下午到達莆田後,曾某某乘坐趙某某駕駛的網約車回到家中。
3月29日,莆田市涵江區疾病控製中心上門對外省市返莆人員進行核酸檢測,曾某某初篩陽性,後經複核為確診病例。經莆田市疾病預防控製中心流調排查,曾某某與同車廂外省市人員及在莆的妻子、網約車司機趙某某等200餘人密切接觸,其妻子、網約車司機趙某某現已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
3月29日,涵江區疾病控製中心確診曾某某為新型冠狀病毒病例後,公安機關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曾某某立案偵查,3月30日對其采取取保候審強製措施,並就案件收集完善證據等主動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建議。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案例2
不服從防疫命令擅自離開小區,不配合核酸檢測,民警上門後仍不開門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次發布的5起典型案例中,另有一起也與上海疫情相關——上海浦東新區田某某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案。
案情通報顯示,2022年3月27日,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關於做好全市新一輪核酸篩查工作的通告》,明確3月28日5時至4月1日5時,浦東新區全區實施封控,要求廣大市民群眾按照所在街道社區或單位通知,分時段有序參加核酸篩查,對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妨礙疫情防控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月29日,上海浦東新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浦東新區關於嚴格落實封控管理期間人員足不出戶措施告知書》,再次通告封控期間,浦東新區所有居民足不出戶,人員車輛隻進不出。
3月31日9時許,田某某(浦東新區某小區居民)私自外出采購食物,行至臨沂路時被執勤民警及防疫工作人員發現,因其未佩戴口罩,經防疫工作人員再三提醒,田某某拒不配合,並欲加速離開。執勤民警當場將田某某截停,責令其佩戴口罩、出示核酸檢測證明,田某某仍拒不配合。
隨後,民警將田某某口頭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詢問,經批評教育後,閉環將其送返住處,並再次告知應當遵守疫情防控規定,不得擅自外出。
3月31日20時許,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浦東、浦南及毗鄰區域後續分區防控有關工作通告》,明確自4月1日5時起,浦東新區全區實施分區分類、網格化管理,封控區實行“區域封閉、足不出戶、服務上門”,管控區實行“人不出小區、嚴禁聚集”,落實7天社區健康管理(從3月28日封控時起算),並進行核酸檢測。根據通告要求,田某某居住的小區調整為管控區,居民不得出小區、需參加核酸檢測。
4月1日上午,民警將田某某的情況通報其所在社區居委會,要求加強關注。居委會幹部反映,田某某在疫情管控期間無故拒不配合核酸檢測,且不聽工作人員勸阻,私自外出。經查,3月28日9時許,防疫工作人員上門對田某某進行核酸采樣,田某某拒不配合,直至4月1日仍未進行核酸檢測。4月1日9時許,田某某再次違反疫情防控規定,擅自離開居住小區。4月1日16時30分許,民警上門要求田某某立即配合進行核酸檢測,田某某仍拒不開門。
4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以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對田某某作出處行政拘留十日、並處五百元罰款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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