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豐台人楊某利去世後留下一套未還完貸款的商品房。楊某利生前無直係親屬,也未留下遺囑。其舅舅一度以為自己可以作為楊某利的遺產繼承人,於是代償了部分房貸。日前,法院判決認定豐台區民政局為楊某利的遺產管理人,由於其舅舅不在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內,未能繼承房產。
近日,《北京日報》報道上述案例後,遺產管理人製度再次引發關注。
在“遺囑執行人”概念的基礎上,2021年1月起施行的《民法典》新增了遺產管理人製度,其中突出了管理財產的功能。專家表示,以楊某利的案子為例,民政局接手其未還完貸款的房子後,有義務幫助楊某利償還生前的債務。
舅舅為何無法繼承獨身外甥的房產?
據《北京日報》報道,2015年3月,楊某利申請了80萬元的公積金貸款,貸款由北京銀行芍藥居支行提供,北京市住貸擔保中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2016年楊某利去世以後,其舅舅曾一度以為自己可以作為楊某利的遺產繼承人,並償還了一部分房貸。因為北京市住貸擔保中心是楊某利的債權人,其舅舅找到該中心,認為自己可以繼承房屋,想把房屋過戶到其名下。
近日,一場訴訟在豐台法院進行,北京市住房貸款擔保中心申請豐台區民政局成為楊某利的遺產管理人。4月28日,法院判決認定豐台區民政局為楊某利的遺產管理人。
在這個案例中,舅舅為何無法繼承獨身外甥生前的房產?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範辰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案中,舅舅並不在上述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內。
“此外,《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但這個案例中,楊某利並未立遺囑,將財產贈給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範辰說。
記者注意到,《民法典》還規定了“酌情分得遺產權”,即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
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範辰表示,如果楊某利的舅舅可以證明其對楊某利有扶養恩情,那麽他理應分得適當的遺產。
從“遺囑執行人”到“遺產管理人”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國並無係統的遺產管理人製度,但存在“遺囑執行人”的概念。《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江蘇維世德律師事務所律師梁三利表示,自然人生前立遺囑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時,往往會指定一個人在其去世後具體執行該遺囑,這個人便是遺囑執行人。
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進一步完善了有關遺產處理的規定,增加了遺產管理人製度。
《民法典》繼承編規定,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範辰表示,楊某利的案例屬於上述規定的第四種情況“沒有繼承人”,應該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豐台區民政局擔任遺產管理人。
同時存在於《民法典》中的“遺產管理人”與“遺囑執行人”兩個概念應該如何區分?梁三利表示,二者的聯係在於,某個人在被繼承人去世之前是遺囑執行人,但在被繼承人去世之後,遺囑執行人則變成了遺產管理人。但也存在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以及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情況。
“因此可以說,在一個遺產處理過程中,不一定有遺囑執行人,但一定有遺產管理人。”梁三利表示。
遺產管理人如何“管理”遺產?
在當地民政局成為楊某利的遺產管理人之後,會如何處理楊某利的房產?這便涉及遺產管理人如何管理遺產的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明確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職責: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孟強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現行《繼承法》雖然規定了遺囑執行人,但沒有突出其對於管理財產的功能,而民法典繼承編正式增加了遺產管理人製度,重點是為了了結圍繞遺產發生的各種債權債務關係。
據報道,楊某利的房屋貸款逾期後,北京住貸擔保中心履行擔保義務,償還剩餘借款本金、利息及罰息。2019年11月22日,住房擔保中心代償76374.03元款項,將貸款結清。
範辰介紹,在楊某利的案子中,民政局接手未還完貸款的房子後,應該會幫助償還他的債務。北京住貸擔保中心履行擔保義務將貸款結清,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應該向該中心履行還債義務。此外,楊某利去世以後其舅舅幫助償還了一部分貸款,民政局應該償還這部分欠款。
“根據相關規定,如果所有債務處理完後還有剩餘遺產,這部分則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範辰表示。
梁三利介紹,《民法典》還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損害賠償責任——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此外,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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