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草藥“草烏”。圖/源網絡
草烏,別名烏頭、五毒根,是一種中藥藥材,中醫認為其具有祛風除濕,溫經止痛功效。生草烏亦是一種有毒藥物,其中含有的烏頭堿,口服3-5mg即可致人中毒死亡。
日前,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判決書引發關注,一藥店店主因將草烏晾曬在路邊,被過路男子盜取服食後身亡,店主因而身染官司,一審被檢方以過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訴,被判2年9個月,後發回重審,改判無罪。
不久,其又被死者家屬訴至法庭,索求賠償。最終,廈門中院審理認定,藥店店主在公共場所晾曬毒性藥品,未能妥善保管或采取警告牌等預防措施,應負一定的責任,最終判其賠償4萬餘元。
【1】一審判決店主過失致人死亡2年9個月,後被發回重審,改判無罪
事情發生在2016年,嶽某某在福建廈門經營的一家“貴州苗家中草藥店”剛開業月餘,一日,他將店內的中草藥草烏晾曬在店麵附近的路口處,但沒有現場看管。
期間,男子付某某經過此地時,便順手取走一根。幾天後,付某某將偷來的草烏泡成藥酒,並於當晚服下,不久,便出現無力、全身發麻等不適症狀,後經送醫不治身亡。
據警方鑒定報告顯示,男子付某某係因烏頭堿中毒致死,在其飲用的藥酒中也檢出烏頭堿成分。
記者注意到,警方出具的《情況說明》載稱,草烏並非管製類藥品,“經核查未發現有禁止公民個人保管草烏的法律及相關規定。”
“對於草烏的流通及銷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可以出售中藥材,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事情發生後,檢察機關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嶽某某提起公訴,付某某家屬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017年12月,廈門集美區法院作出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處嶽某某有期徒刑2年9個月,並賠償付某某家屬30餘萬元。嶽某不服,提起上訴。
次年,二審廈門中院將案件發回重審。重審過程中,公訴機關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回對嶽某某的起訴,並駁回付某某家屬的附帶民事訴訟,告知其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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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死者家屬提起民事訴訟,二審判定25萬賠償過重,改判4萬元
2019年4月,付某某家屬再次對嶽某提起民事訴訟,一審法院認為,可以認定付某某係私取了藥店店主嶽某某晾曬的草烏泡酒喝導致烏頭堿中毒致死。
“嶽某某明知草烏是具有毒性的中草藥,理應妥善保存,防止他人誤食造成損害,其將草烏放置於公共場所晾曬,未進行嚴格看護,也未采取任何警示或防護措施,以致人誤食死亡,存在一定的過錯,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死者付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私取並誤食具有毒性的中草藥,其自身存在過錯,對本案經濟損失承擔80%的責任。”
最終,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藥店店主嶽某某需賠償死者家屬25萬餘元,其中包括醫療費等經濟損失23萬餘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嶽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訴,二審廈門中院經審理依然認定店主嶽某某對付某某構成侵權,但同時認為一審判決嶽某某的賠償顯屬偏重。
廈門中院解釋稱,就店主而言,草烏雖非法律意義上的危險物,但屬毒性藥品,應妥善保管,晾曬在公共場地應預防被人“順走”可能引發的危害等風險,而采取警告牌等預防措施隻是舉手之勞,嶽某某卻未能做到,故對於未能避免付某某私取草烏中毒死亡後果,可適當賠償損失。
而對於死者付某某,首先,店主嶽某某晾曬的中草藥顯然並非無主物,故不管是否有人看管,付某某擅自取走他人中草藥違悖公序良俗,顯係不當。
其次,草烏經服用才存在引發中毒的可能性,且常言道“是藥三分毒”,是否能用應先了解。付某某並不確定所取藥材是何物即直接泡酒飲用引起中毒,有悖通常人應有的謹慎注意。綜上,付某某應對中毒自負責任。
最終,廈門中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一審判決顯屬偏重,“本院酌情調整為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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