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婁底市民陳小民向瀟湘晨報晨意幫忙記者反映,2021 年 5 月,有兩位律師以顧客身份,在自己所開的便利店裏花 120
元購買了一瓶 ” 飛天接待酒 “。不久後,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州茅台)以該便利店侵害商標權為由,將其告上法庭,索賠 8
萬元。最後法院判決,陳小民需賠償 2.5 萬元。
而陳先生認為,自己並不是生產廠家,而且賣酒隻賺了 60 元,判賠金額過高。法庭上陳先生辯稱,這瓶酒是 ”
朋友寄給我喝的,沒有公開售賣 “。
記者查詢此案一審判決書發現,法院認為,根據《商標法》,此案具體賠償金額,因雙方當事人並未就原告的損失以及被告的獲利進行舉證說明,故適用法定賠償,最後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
2.5 萬元。
陳小民隨後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賣了一瓶 ” 自己喝的酒 “,被貴州茅台告上法庭
陳小民告訴瀟湘晨報記者,2020 年 10 月底,他花 360 元從貴州一朋友處購買了一件 ” 飛天接待酒 “,進價 60
元一瓶。” 我主要是自己喝,有賣過幾瓶給鄰居,但沒想過要放店裏公開賣。”
2021 年 5 月某天,陳小民外出有事,托熟悉店裏事務的叔父看店。當天,有兩名顧客來店裏,稱想買此酒。”
我叔父知道這個酒的進價和我給別人的價格,就 120 元賣給了顧客。”
幾個月後,陳小民收到了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傳票。當時購酒的兩名顧客,其實是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兩位委托訴訟代理人,以陳小民所開便利店侵害商標權為由,將其訴上法庭。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索賠經濟損失共
8 萬元。
庭審當日,陳小民到庭。他在答辯環節提出,自己所銷售的 ” 飛天接待酒 ” 沒有 ” 貴州茅台 ”
字樣,包裝和真茅台存在區別;自己便利店賣的酒隻有 120 元,與市場上銷售的真茅台相差懸殊,不會讓一般消費者產生混淆。
同時,陳小民認為貴州茅台應該起訴生產 ” 飛天接待酒 ” 的貴州盛世飛天酒業有限公司。自己的 ” 飛天接待酒 ”
是用來自己喝的,叔父不知情而賣出,侵權行為顯著輕微,而且貴州茅台起訴索賠金額太高。

一審判賠 2.5 萬,店主上訴被駁回,法院:經營者應對商品更加審慎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該標識為 ” 飛天接待酒 ” 五個字,但主要識別部分是 ” 飛天 ” 二字,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和誤解。在 ”
飛天接待酒 ” 包裝盒印有與真茅台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同時,” 飛天接待酒 ”
上未標注有生產企業的相關信息,可以認定被告銷售的產品為仿冒侵權產品。最後判決,陳小民需賠償 2.5 萬元。
一審判決後,陳小民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提交證據以說明被訴侵權產品來源於案外人趙某,自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案二審民事判決書,經查,案外人趙某係個人,未辦理任何經營資質。
法院認為,經營者為銷售而進行的采購行為與普通消費者的購買行為不同,經營者應對其銷售商品的質量、知識產權權利狀況等采取更加審慎的態度,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而陳小民便利店明知被訴侵權商品采購自無任何經營、資質的個人,仍然予以銷售,即便如其所述屬於誤賣,陳小民依然沒有盡到銷售者應當盡到的合理注意義務,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怪隻怪自己和叔父是法盲,但凡我們懂點法都不會賣這個酒!” 陳小民說。
二審法院最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陳小民提出再審但未被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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