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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為未成年女兒訂立婚約收受8萬元“彩禮” 法院介入

2022年是《家庭教育促進法》正式實施之年,家庭教育以法令的形式由傳統意義的“家事”上升為新時代的“國事”。

2021年以來,四川法院全麵貫徹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依法公正審理未成年人司法案件。2021年,全省法院依法判決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犯罪936件1031人。

在“六一”國際兒童節即將來臨之際,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從全省三級法院審結的依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案件中,篩選出7起典型案例,這些案例代表性強、覆蓋麵廣、示範意義大,彰顯法院堅決依法嚴懲各類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決不手軟的堅定決心。以下是紅星新聞記者梳理出的其中三起典型案例。

↑資料圖 圖據ICphoto
案例一:

利用未成年人販毒、毆打未成年人致死

被判死刑

2017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王某為獲取非法利益,組織米某某、龍某等人在四川某地販賣毒品。2018年8月左右,王某為掩飾犯罪、逃避打擊,讓吸毒人員吉某某將其未成年兒子安某甲(本案死者,歿年11歲)、安某乙交給王某“撫養”,並安排兩名未成年人跟隨組織成員販賣毒品。為了能夠控製兩名未成年人,王某長期對兩人實施毆打、虐待並強迫安某甲吸食毒品。當王某得知安某甲將相關情況告知其母親吉某某後,夥同龍某強迫安某乙毆打安某甲,致安某甲死亡。

最終法院依法以故意傷害罪、販賣毒品罪、強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王某死刑,經最高法核準,現已執行。

專家釋法:

四川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特聘研究員李長城表示,控製、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以及殘害未成年人的行為曆來是我國《刑法》的打擊重點,2021年正式實施的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進一步加大了對我國未成年人的保護,該案判決充分顯示我國司法機關依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打擊殘害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堅強決心,具有典型意義,也為類似案件的量刑提供了重要的指導。

案例二:

家長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收受彩禮

法院介入予以返還

2021年1月,雷某、邱某經人介紹,為未成年女兒邱小某與同村村民張某訂立婚約。邱小某父母收取張某“彩禮”8萬元後,按照當地風俗將女兒的生辰“八字”交予張某。之後,張某將邱小某帶到外地務工並同居生活。同年7月,張某與邱小某因性格不合解除同居關係,雙方因彩禮返還問題發生糾紛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邱小某未達法定婚齡與張某同居生活,其行為具有違法性和危害性,其非法同居關係解除後,邱小某父母應當向張某返還“彩禮”。張某明知邱小某係未成年人,仍與其訂立婚約,亦有一定過錯。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雷某、邱某返還張某“彩禮”6.5萬元。在妥善化解紛爭的同時,法院依法對邱小某父母進行訓誡,並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其到當地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專家釋法: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本案也是全省首例責令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的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案例,對於父母等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案件的司法處理有示範意義。四川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特聘研究員王燕莉認為,作為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綱領性法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於“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本案中法院有效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家庭教育促進法》不僅就科學的家庭教育方式提出明確的規定和建議,還對不當家庭教育行為規定了訓誡等責任承擔方式。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未成年人的父母存在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屬於不當家庭教育行為,基於該法應對此種行為予以訓誡,並責令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法院向父母發出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既是要求父母在特定場所接受專業人士的家庭教育指導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法律文書,又是人民法院依法開展未成年人司法延伸工作的有益探索,彰顯了我國法律將家庭教育從“家事”上升為“國事”的基本態度。

案例三:

利用熟人身份實施猥褻兒童犯罪

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2020年至2021年,邱某某(女,時年58歲),利用鄰居熟人身份,多次在其家中對兩名鄰家幼女實施猥褻,並將猥褻行為通過網絡視頻傳播給其前夫觀看。法院認為,被告人邱某某利用鄰居的熟人身份,以誘騙的方式多次對兩名幼女實施猥褻,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應當依法嚴懲。依法以猥褻兒童罪判處邱某某有期徒刑八年。邱某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專家釋法:

據悉,與被害人是親戚、鄰居、同學、師生、朋友等關係的“熟人”猥褻兒童,在性侵未成年犯罪的被告人中占比較大。家長往往對陌生人設防,卻失防於熟人甚至女性,致使未成年人脫離監護,產生人身被侵犯危險。四川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常務副主任唐稷堯表示,從近年來發生的同類案件來看,熟人作案是猥褻兒童罪及其他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較為常見的現象。這是因為熟人身份既有利於犯罪人接近未成年人,騙取未成年人的信任,也有助於犯罪人隱蔽其犯罪行為,增大了案件偵破的難度。

本案中,犯罪人正是利用了其作為被害人鄰居的熟人身份,以誘騙的方式取得被害兒童的信任,進而實施猥褻行為。為了有效預防針對未成年人的性侵類犯罪,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僅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看護,而且在委托看護中,更要對受托人尤其是所謂“熟人”的品行背景予以特別關注,警惕潛在的風險。學校等教育機構則要加強對未成年學生自我保護意識和基本性知識的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我防範能力。

唐稷堯表示,猥褻兒童行為是國際公認的嚴重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為。我國不僅在刑法中明確將猥褻兒童罪規定為獨立罪名,而且在2020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對該罪設置了區別於強製猥褻罪的更為具體的獨立法定刑,體現出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和對此類猥褻行為更為精準的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