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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慶公司網購60隻花瓶,用完申請“七天無理由退貨”被拒

近日,杭州互聯網法院通報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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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慶公司購買60隻花瓶作裝飾

退貨期內申請“無理由退貨”被拒

小李在某平台開設網店,售賣花瓶等裝飾物。某天,一名買家從該店購買了一隻花瓶看樣,隨後以5800元的價格下單了60隻花瓶。小李承諾,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基礎上,買家可在15天內享受無理由退貨,前提是商品未使用。

但收貨後第6天,小李接到了上述訂單的退貨申請,原因是“尺寸拍錯/不喜歡/效果不好”。小李覺得事有蹊蹺,畢竟買家看樣滿意後才下單,於是立刻致電買家確認情況。溝通過程中,小李得知買家從事婚慶行業,這批花瓶正是舉辦婚禮所需,且買家稱花瓶尚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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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商品仍在退貨期內,小李同意了退貨申請,並在收到花瓶後開箱驗貨。誰知隨機拆開的多隻花瓶均留存有水漬,明顯已被使用。於是小李拒收了快遞,並以“影響二次銷售”為由拒絕退款。

對簿公堂:

“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不好使了麽?

買家訴稱,自己退回的60隻花瓶均為完整、無破損的狀態,商品自帶的標簽和包裝也保存完整,但商家卻以商品使用過、有水漬、影響二次銷售等理由拒絕退款。買家認為,商家應履行退貨義務,返還全部貨款,並承擔因退貨產生的物流費用268元。

商家辯稱,買家退回的全部貨品已嚴重影響二次銷售,有明顯使用痕跡,不滿足“無理由退貨”的條件。出於商譽考慮,其無法將泡過水的二手花瓶出售給其他顧客,這批花瓶對商家來說等同於報廢。且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商家不需承擔運費。

庭審過程中,買家承認自己是婚慶公司工作人員,其為婚禮裝飾購買花瓶。這批花瓶確實在婚禮中裝水並插花使用過。但其認為,花瓶沒有質量問題,符合商品完好的要求,且在七天內申請退款。故其要求商家按照“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退貨並承擔退貨運費。

判決結果:花瓶有水漬,並不完好

不符合“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條件

法院認為,買家雖在收貨後七日內申請退貨,但根據商家提交的證據,可以確認退貨花瓶普遍留存有水漬,買家也自認婚禮中對花瓶裝水並插花的使用行為,該行為並非“因檢查商品的必要進行拆封查驗”,屬於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勢必影響二次銷售,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應視為商品不完好,不符合“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條件,買家要求“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訴請沒有相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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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商品訂單頁麵的“退貨承諾”顯示,雖然退貨時效為15天,但要求“使用情況:
未使用”,故買家的做法也不符合雙方關於15天退貨的約定。

最終法院駁回買家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消費者在網購時僅憑圖片和文字展示,不容易判斷商品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於是法律賦予消費者“七天無理由退貨”權利,即消費者在對網購的商品不滿意時,可在合理期限內進行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是“無理由”不代表“無限製”“無條件”。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是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的前提。

本案中,為婚禮裝飾購買花瓶並裝水、插花的情形,並非“因檢查商品的必要進行拆封查驗”,已經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的需要,按照一般公眾認知,商品價值已明顯貶損,進而影響二次銷售,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

“七天無理由退貨”製度相關的法律知識

1. 七天從哪天開始起算?

根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網購商品在到貨之日起7日內無理由退貨,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

2.“無理由退貨”需具備哪些條件?

消費者需要明確的是,“無理由”並不等於“無條件”。這些條件,您可得看準了!

條件一:網購商品的目的需為生活消費

根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通過網絡購買商品”,可以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進行退貨。

條件二:商品也有“絕對不適用”和“相對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

“絕對不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您所購商品不得是下列商品:

1. 消費者定作的;(例如,商家按照你的要求,為你的男/女朋友專屬定製的情人節禮物,此類商品很難再出售給他人)

2. 鮮活易腐的;(例如,端午佳節網購的新鮮粽子,就屬於“鮮活易腐”的商品,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製度)

3. 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4. 交付的報紙、期刊。

對於不能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商品銷售者也負有特定義務。對於上述四類商品,商家應當采取技術手段或者其他措施進行明確標注。

“相對不適用”

消費者要注意的是,根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七條,對於以下三類商品,如果在購買時經過了您的確認,就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1. 拆封後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後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

2. 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3. 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對於上述三類產品,商家應當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確認程序,供消費者對單次購買行為進行確認。如無確認,商家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

條件三: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

《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也就是說,在商品完好的前提下,商家不能以“已拆封”“已試用”為由拒絕消費者的無理由退貨請求。另外,如果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