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河南省漯河市男子劉盤庚酒後駕車被交警查獲,隨後,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將劉盤庚起訴至源匯區人民法院。
期間,劉盤庚發現,事發時為其進行酒駕血液檢測的舞陽縣疾控中心根本沒有司法鑒定資質,他認為該鑒定違反了國家規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2021年2月2日,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劉盤庚危險駕駛罪,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該案二審時,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撤銷了一審判決,發回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重審。2022年7月5日到6日,該案重審開庭。
一起酒後駕車案,鑒定機構資質引爭議
一審法院認定合法,二審發回重審
劉盤庚介紹,2018年8月7日晚,他和幾個朋友喝了啤酒,在駕車回家的路上被漯河市公安局陰陽趙分局交管巡防大隊民警查獲。吹氣後被帶到醫院抽血,血樣第二天被送到舞陽縣疾控中心進行血液酒精含量鑒定。舞陽縣疾控中心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劉盤庚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54mg/100ml。
辦案民警告知劉盤庚血液檢測結果,鑒定意見通知書寫道,“如果你對該鑒定意見有異議,可以提出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申請”。劉盤庚在通知書上簽名,當時未提出異議或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他表示,當時辦案民警未告知自己在3日內可向辦案民警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劉盤庚後來於2018年11月16日向辦案民警提出書麵重新鑒定申請,民警口頭拒絕了劉盤庚的重新鑒定申請。2019年5月,警方將案件移送源匯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該案一審判決書顯示,2018年8月7日晚21時30分許,劉盤庚飲酒後駕駛車輛被執勤民警截停。劉盤庚未按要求打開車門接受檢查,被交警砸破車窗玻璃強製下車接受檢查。經舞陽縣疾控中心檢測,劉盤庚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4mg/100ml,已達到了國家規定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
舞陽縣疾控中心是否具有鑒定資質成為案件的焦點。根據判決書顯示,舞陽縣疾控中心所持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書是由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證書》,許可使用標誌CMA,檢驗檢測能力包括生物樣品血液乙醇含量檢驗。檢測人員趙某和陳某均被資質認定機關列入授權簽字人名單。
法院認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中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家對從事下列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製度:(一)法醫類鑒定;(二)物證類鑒定;(三)聲像資料類鑒定;(四)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鑒定事項。法律對前款規定事項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該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對司法鑒定機構的管理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登記管理,一種是按照法律專門規定進行管理。
判決書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鑒定機構,執行強製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第二十二條規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對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設立、職責、計量認證等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規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誌為英文縮寫CMA形成的圖案和資質認定證書編號組成。檢驗檢測機構取得資質認定後,可以為司法機關作出的裁決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
法院最後認為,舞陽縣疾控中心所持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是由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證書》,許可使用標誌CMA,該證書表明舞陽縣疾控中心已具備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可以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資質認定包括檢驗檢測計量認證。檢驗檢測能力(計量認證)包括生物樣品血液乙醇含量檢驗。檢測人員趙某和陳某是經河南省衛生係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定的副主任技師,從事理化檢驗專業,二人均被資質認定機關列入授權簽字人名單。
法院一審認定,舞陽縣疾控中心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設定的,具有檢驗檢測資質的機構。在這次審理中,劉盤庚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
之後,劉盤庚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訴訟程序違法”為由,提起上訴。該案二審時,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撤銷了一審判決,發回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重審。
有檢測資質是否可做司法鑒定?
舞陽縣疾控中心稱:沒有司法鑒定資質,曾做過酒駕鑒定現已不做
7月7日,劉盤庚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介紹,鑒於舞陽縣疾控中心沒有鑒定資質,鑒定出來的結果是不可以采用的,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對於自己酒後駕車的行為,劉盤庚承認雖事出有因但確實並不可取,他的代理律師做的是無罪辯護。
劉盤庚稱,公安部《公安機關鑒定規則》第十八條規定:“因技術能力等原因,需要委托公安機關以外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應當嚴格管理。各省級公安機關應當製定對外委托鑒定管理辦法以及對外委托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名冊。”河南省公安交警總隊《關於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委托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的外部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都應當具備相應的司法鑒定資質”。
原河南省質監局網站公布的一份《河南省2018年9月份第一批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審批名單》顯示,舞陽縣疾控中心獲得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被分類為“衛醫”而非“司法鑒定”。劉盤庚認為,這表明,舞陽縣疾控中心未被河南省質監局認定是司法鑒定機構。
紅星新聞記者在河南省司法廳河南法律服務網查詢,漯河市有5家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舞陽縣疾控中心不在其中。記者分別查詢2019年度《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2018年度《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發現舞陽疾控中心和其兩位檢測人員也不在該兩份名冊中。
7月7日,舞陽縣疾控中心一名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們沒有司法鑒定資質,此前他們曾做酒駕鑒定,但是後來已經不做了。
紅星新聞記者曾聯係該案辦案的漯河市公安局陰陽趙交管巡防大隊民警,其表示采訪需要和市公安局聯係,但記者撥打漯河市公安局電話,未能與取得聯係。
此前有多個檢察機關未認可舞陽縣疾控中心出具的檢測報告
紅星新聞記者在裁判文書網檢索“舞陽縣疾控中心”、“舞陽疾控中心”發現有關醉駕的判決書有數十份。另據澎湃新聞報道,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檢察網檢索發現,超過1200份判決書、裁定書或起訴書中,用到了舞陽縣疾控中心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結果。
紅星新聞記者查詢到,公安部《公安機關鑒定規則》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委托鑒定,如因技術能力等原因或者法律另有規定需要委托公安機關以外的其他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取得合法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第十八條規定,因技術能力等原因,需要委托公安機關以外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應當嚴格管理。各省級公安機關應當製定對外委托鑒定管理辦法以及對外委托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名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不得委托該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一)未取得合法鑒定資格證書的。”
此外,《河南省公安機關鑒定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因公安機關技術能力等原因,需要委托公安機關以外的其他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委托取得合法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河南省公安交警總隊在印發的《關於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強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委托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的外部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都應當具備相應的司法鑒定資質。公安機關確定委托鑒定前應當審核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鑒定資質。
在12309中國檢察網的22份不起訴決定書,平頂山市郟縣檢察院作出的有20份,平頂山市衛東區檢察院作出的有兩份,均認定舞陽疾控中心和其檢測人員不具有司法鑒定資質,所出具的檢測報告不能作為危險駕駛案的定案依據。
郟縣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理由是:公安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人涉嫌危險駕駛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舞陽縣疾病預防控製中心未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所出具的檢測報告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經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仍無法查清被不起訴人駕駛機動車時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不符合起訴條件。
平頂山市衛東區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理由是,經過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仍認為公安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舞陽縣疾控中心對犯罪嫌疑人的血樣進行鑒定並出具了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報告,由於該中心未在河南省司法廳備案,未取得司法行政鑒定許可證,該檢測機構和檢驗人員不具有司法鑒定資質,違反了《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第五條關於“提取的血樣要當場登記封裝,並立即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的規定。據以定罪的關鍵證據存疑,且不能予以補正,沒有再次退回補充偵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訴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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