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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護妻將姐夫打成植物人獲刑2年7個月 檢方抗訴量刑畸輕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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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現場。雙方因澆水問題發生口角,繼而釀成刑案。

紅星新聞記者 王劍強 實習編輯 朱潔英

7月8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吉林男子為護妻將姐夫打成植物人被認定防衛過當”當事人李國春處獲悉,近日,吉林省鬆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了二審裁定,駁回了鬆原市寧江區檢察院“量刑畸輕”的抗訴,維持原判。

根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2018年5月,吉林省鬆原市,李國春與妻子宋淑梅在自家耕地澆水時,與連襟蔡某元發生口角。蔡某元用木棒毆打宋淑梅。宋淑梅被打倒在地後,蔡某元仍未停止毆打。

這時,李國春用鐵鍬打在了蔡某元麵部。經法醫鑒定,蔡某元被打成重傷,處於植物生存狀態,即“植物人”。2019年1月31日,李國春在家中被警方抓獲,並於當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刑事拘留。

該案進入審理程序後,曆經了一審判處11年半刑期、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重審改判2年7個月、檢察院抗訴“量刑畸輕”、二審駁回檢方抗訴的曲折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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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李國春因故意傷害罪獲刑11年6個月。

2019年12月19日,鬆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對李國春故意傷害案作出一審判決:李國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

寧江區法院在判決書中稱,李國春以特別殘忍手段損害他人健康,造成被害人蔡某元重傷(處於植物生存狀態)一級、一級傷殘的嚴重後果,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2020年12月,鬆原中院以“原審判決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該案發回重審。

2021年8月18日,寧江區法院作出新一審判決。針對李國春及辯護人提出李國春行為係正當防衛、且係無限防衛、應判無罪的辯解、辯護意見,寧江區法院指出,從被害人蔡某元傷情來看,李國春使用鐵鍬毆打蔡某元不是一次,而是繼續毆打、最終造成蔡某元的嚴重傷情。

“李國春的行為屬防衛過當。”寧江區法院稱,李國春“無限正當防衛”的辯解、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同時,公訴機關認為李國春“以特別殘忍手段損害他人身體健康”,這一指控同樣未被法院認可。

“李國春的行為,是在妻子宋淑梅的人身權益遭受被害人蔡某元侵害時,實施的防衛行為。”寧江區法院在判決書中稱,正當防衛應當在製止不法侵害、保護權益的合理需要的限度內進行,李國春持鐵鍬製止蔡某元不法侵害時,防衛強度明顯超出了正當防衛的防衛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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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法院作出改判,認定李國春行為係防衛過當。

李國春因故意傷害罪,被改判有期徒刑2年7個月。寧江區人民法院稱,李國春係防衛過當,應當減輕處罰。

2021年8月30日,李國春走出了看守所。次日,寧江區檢察院提起抗訴,認為法院判決有誤、量刑畸輕,應予改判。

寧江區檢察院在《刑事抗訴書》中稱,寧江區法院以“防衛過當”對李國春減輕處罰,忽視了李國春實施犯罪時的主觀故意、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給被害人造成傷害的程度,不能正確體現罰當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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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提起抗訴

寧江區檢察院稱,李國春故意傷害的行為,不存在防衛因素,法院判決書認為李國春屬於防衛過當,係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畸輕,有悖於司法公正。

“本案雖由小事引發,但最終造成被害人重傷一級、傷殘一級的後果,係雙方多年矛盾激化的結果,案發時雙方均不能理性克製,均對此案的發生有推動作用。”寧江區檢察院在《刑事抗訴書》中認為,本案中,雙方均具有毆鬥故意,係典型的互毆行為,李國春所實施的行為不存在防衛目的、防衛前提,不屬於防衛過當。

寧江區檢察院稱,李國春的故意傷害行為,給蔡某元造成了終身的損害,至今仍處於植物人狀態,嚴重影響日常生產生活,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2022年6月16日,鬆原中院對該案作出了二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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鬆原中院二審駁回檢方“量刑畸輕”的抗訴。

針對檢方抗訴李國春行為並非“防衛過當”、雙方係互毆行為等抗訴意見,鬆原中院在二審裁定書中表示,“互毆”要求雙方在主觀上均有侵害對方的故意,此後亦實施了針對對方的加害行為;在該案中,蔡某元是挑起事端的一方,且實施毆打行為在先,認定雙方“互毆”並無事實依據,本質上是李國春對蔡某元先實施的不法侵害行為的反擊。

鬆原中院指出,檢方抗訴認為李國春“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但是,“手段特別殘忍”的認定,應建立在有充分證據來認定的事實基礎之上,不能僅從“蔡某元被打成植物人”的傷害後果來推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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鬆原中院二審駁回檢方“量刑畸輕”的抗訴。

同時,鬆原中院還強調,本案中不法侵害現實存在且正在進行,蔡某元持1.8米長木棒,連續打擊李國春妻子要害部位,被李國春拿現場順手取得的鐵鍬擊打頭部而倒地,“蔡某元的行為是具有攻擊性、破壞性、緊迫性、持續性的不法行為,侵害的對象是李國春妻子的身體權甚至生命權,李國春持鐵鍬擊打蔡某元是為了製止不法侵害繼續進行,為了保護其妻子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害,李國春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其防衛強度明顯超出了正當防衛的防衛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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鬆原中院二審駁回檢方“量刑畸輕”的抗訴。

鬆原中院認為,原判認定李國春行為係防衛過當、並以故意傷害罪判刑2年7個月,證據確實、充分,量刑結果適當;檢方抗訴意見於法無據,該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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