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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親認識兩個月後結婚,姑娘的噩夢開始了!

當著未成年女兒的麵,男子一邊吵架一邊揮著杆子打傷妻子 ……
這一次,妻子終於鼓起勇氣完成報警、搬走、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起訴離婚這一係列操作。

目前,西湖法院已快速通過申請,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阿珍和阿強是相親認識的,認識約兩個月後便登記結婚。阿珍說,婚後不久丈夫就對自己有過拳打腳踢,甚至在她懷孕 8
個月時,丈夫也在吵架中毆打她的頭、摑掌。女兒出生後,阿強不僅多次當著女兒的麵家暴妻子,還動手打女兒。

今年 7
月初,阿珍與婆婆起了爭執,阿強聞訊趕回家,但他沒有能緩解婆媳矛盾,而是也加入爭吵,並且先用腳踢、手扇妻子,隨後抄起家裏的一根杆子,揮著杆子打妻子的頭部和身體,幾次擊打下來,杆子都出現了明顯變形。

兩人不滿 10 歲的女兒在一旁目睹了全過程,女兒躲在客廳角落裏嚇得不敢動,她抱住自己的腦袋,滿眼驚恐地看著這一切。

因家裏客廳裝有監控,爭吵聲、阿強打人的聲音以及部分阿強家暴妻子的畫麵都被記錄了下來。

後阿珍報警說自己遭到了家暴,派出所出警處理。經診斷,此次家暴造成阿珍腦震蕩、皮膚挫傷,以及腰部、胸部、麵部、頭部均有損傷。派出所通過現場出警記錄、監控等證據,查明阿強因家庭瑣事用杆子打傷阿珍頭部的事實,並向阿強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

阿珍說,自己之前也不是沒想過要離婚、逃離家暴,但是都在家人的勸和壓力下,以及考慮到有了女兒,不了了之。而最近的這一次,讓阿珍下定決心來西湖法院起訴離婚,同時提起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

西湖法院審查後認為,今年 7
月時阿強打傷阿珍,阿珍報警,派出所向阿強宣告並送達了家庭暴力告誡書。阿強的上述行為使得阿珍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麵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申請人的申請條件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近日,西湖法院依照反家庭暴力法依法作出禁止阿強對阿珍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阿強騷擾、跟蹤、接觸並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阿珍的人身安全保護令。

同時,法院在保護令中明確,如阿強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 8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本案承辦法官介紹,這份被稱為 ” 升級版 ” 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解釋,有著不少新變化。

首先,針對家庭暴力取證難的問題,新規降低了證明標準,列舉十種證據形式,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證據提供清晰的行為指引。

證據形式包括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雙方當事人陳述。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雙方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婦聯組織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等,均可以作為證據。明確人民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據標準是
” 較大可能性 “,而不需要達到 ” 高度可能性 “。

同時,申請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可以成為獨立案件。並且,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作了擴充,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於家庭暴力。

其次是,以往大部分情況下會認為,家庭暴力發生在夫妻,父母子女之間。現《規定》指出,共同生活的兒媳、女婿、公婆、嶽父母以及其他有監護、扶養、寄養等關係的人,如果遭受家暴都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並且當事人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無法申請的,其近親屬、公安、民政等部門都可以代為申請。

再有是,《規定》進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範圍,保障家庭成員免受各種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明確禁止被申請人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此外,《規定》在保護令的懲戒條款中加大了懲治力度,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符合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增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