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華人男子通過相親網站結識一名女子,與對方見麵兩次之後,在第三次見麵時就把對方帶回住所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受害人強忍心中的震驚和恐懼,及時報案並留下證據。之後在法庭上所做的證供雖然有一些前後不一,但也足以令法官相信被告犯下性侵犯罪行。
被告魏旭(Xu Wei,音譯)與投訴人H通過一個名為“探探”(Tan
Tan)的中文相親網站結識,兩人曾經約會過兩次。2019年2月5日,兩人第三次相約,地點是在多倫多士嘉堡中心,之後兩人說好去到魏旭家。
H聲稱,當時魏旭給她發微信短訊說“要整理一下”。H說,她不明白魏旭的意思,到底魏旭是想要換衣服呢?還是要去整理家務?H追問魏旭這句話到底什麽意思,而魏旭卻沒有解釋。H於是要求魏旭就當她沒問過這個問題,以免讓他以為她自己想去魏旭的家。
H聲稱,他倆乘坐魏旭的車到家後,去到魏旭的臥室,相互間還有一些交流。然後,魏旭就把她推倒在牀上,剝去她的衣物,強行要與她發生性關係,同時還用手撫摸,用嘴親吻、啃咬她的身體私處,還有指姦的行為,並且強迫H為他口交,甚至還要求H做出自慰和手淫的動作。
H聲稱,她雖然極力反抗,且多次要求魏旭停止,但都被魏旭置之不理。最後魏旭當著她的麵手淫,精液還射到她的衣物上。
事後H在友人陪伴下去到警局報案,後來在醫院由護士給H做了身體檢查,提取了魏旭留下的殘留物。
此案以法官獨立審訊的方式進行。法官認為,H在描述案件發生經過時,在所謂的性侵犯發生之前、期間和之後的時間順序上,還有一些過程上的細節,有不一致的地方,但她還是做出了勇敢的努力,以誠實和坦率的方式回答問題。
麵對辯方要求細節的主張,那些細節會令記憶力超群的人都感到吃力,例如關於H的月經是在何時結束這樣的問題,法官認為H有這樣表述不一致的情況情有可原,對於要確定的核心問題無關緊要,不足以使人對魏旭的罪行產生合理懷疑。
法醫也鑑定證實H的褲子和內褲上有魏旭的精液,至於其中過程細節上的描述有一些差異,法官也不予理睬,因為他認為H當時正處於被性侵犯的過程中,哪裏能夠麵麵俱到地記下所有細節,有時甚至要壓製那些令自己感到痛苦的經曆。
至於辯方所說,事後當魏旭離開H身邊並去衛生間時,H也沒有尋求幫助或穿上衣服,之後更讓魏旭駕車把她送回士嘉堡中心,這不符合大家普遍以為的受害人會盡快穿上衣服,逃離性侵犯者並呼救的觀念,更不會接受侵犯者的開車相送。
法官認為,對於上述這類犯罪的受害者來說,並不存在預期行為的黃金標準,受害人有任何行為方式都有其自己的理由。而且H在事後表現出恐懼、震驚、憤怒和尷尬的情緒,她的友人可以為此作證。
據此,安省高等法院的艾倫(Allen)法官判定魏旭的性侵犯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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