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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係列殺人焚屍案犯人獄中患癌症去世,生前已申訴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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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歲的河南商丘係列殺人焚屍案在押犯人張學忠,未能等來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的申訴答複,於2022年12月3日在河南省第二監獄因癌症去世。

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商丘市梁園區接連發生三起殺人焚屍案,造成三人死亡。2006年11月26日,張學忠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園分局以涉嫌故意殺人刑事拘留。2007年6月18日,商丘市檢察院以張學忠犯搶劫罪、盜竊罪向商丘中院提起公訴。同年9月19日,商丘中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張學忠死刑、盜竊罪判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不服判決的張學忠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上訴,河南省高院2009年9月5日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法裁定認為一審判決、二審裁定中張學忠搶劫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張學忠死刑判決不予核準,並撤銷河南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的裁定,發回河南省高院重審。

2010年6月22日,河南省高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商丘中院重審。2011年11月26日,商丘中院再次以搶劫罪判處張學忠死刑。

張學忠再次上訴後,河南省高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第二次重審張學忠案的商丘中院2013年11月4日作出一審判決,以搶劫罪、盜竊罪判處張學忠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限製其減刑。張學忠再度上訴,被河南省高院裁定駁回。

張學忠的兒子張露明12月4日告訴澎湃新聞,被判死緩後父親被送往河南省第二監獄服刑,其間,他們委托律師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對此案進行申訴。今年8月,監獄告知他們父親疑患癌,經確診,其父親患晚期胰腺癌。他申請保外就醫未獲批準。

2020年代理張學忠申訴案件的李長青律師告訴澎湃新聞,此案搶劫罪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諸多疑點無法解釋。河南省檢察院檢察官曾在一次庭審的出庭意見書中表示,張學忠多次在夜間被詢問,不能完全排除偵查人員對其刑訊逼供。

目前該案最高法還未對申訴作出答複。張露明說:“父親雖然走了,但他生前多次要求家裏為他伸冤,我們也會繼續為他申訴。”

三起殺人焚屍案

案卷材料顯示,商丘三起係列殺人焚屍案,第一起發生在2005年5月3日晚,被害人是56歲的劉興連。

劉興連獨居在梁園區滄州路上的市政管理處家屬院,其丈夫因幫兒子看生意,平時很少回家。她退休後,在家附近開了家麻將館,張學忠是其熟客之一。

2005年5月3日晚,劉興連等8人在麻將館坐了2桌打到5月4日零時許散場。當晚,張學忠因換了出租屋離劉興連麻將館較遠,他並沒去打麻將。

麻將散場後,劉興連和另外3人去八方電器門口吃夜宵,而後兩個牌友將她送到家門口。

5月4日淩晨3點鍾,女鄰居發現劉興連家著火,就急忙喚醒其他鄰居施救,十分鍾後,消防趕到現場。火撲滅後,在場的人發現劉興連死了。

警方調查發現,劉興連背部、腹部、胸部連中數刀,基本判斷她是被殺後遭人焚屍。

梁園公安分局成立專案組,時任局長劉玉舟任組長。5月4日上午,梁園警方將嫌疑人丁某港抓獲,他被指涉嫌殺害劉興連。

生於1977年的丁某港,是商丘夏邑縣人。警方懷疑丁某港,是因他之前給劉興連看麻將館時,偷過劉100多元現金,還偷過一部價值2800元的手機。

2005年9月22日,梁園公安分局向檢察院提交了起訴意見書。該起訴意見書顯示:“2005年5月4日淩晨2時許,犯罪嫌疑人丁某港攜帶單刃木把尖刀,竄至商丘市滄州路2號劉興連家中,在盜竊過程中將劉興連驚醒,為防止身份暴露,用尖刀將劉興連殺死後焚屍滅跡。”案子到檢察院後,丁某港雖承認盜竊,但否認殺害劉興連,他稱有罪供述全是在刑訊逼供下作出的。檢方也認為證據不足,讓警方重新補充偵查。

由於丁某港殺人證據不足,警方在2005年11月29日、2006年2月11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時,便將他涉嫌故意殺人的罪名拿掉。

2006年4月17日,丁某港被梁園區法院以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盜竊罪判處八年有期徒刑。

殺害劉興連的凶手沒找到,但殺人焚屍案仍在梁園區繼續發生。2006年9月4日16時許,梁園區青年路統建樓4單元2樓發生火災,67歲的住戶黃彩霞死亡,其身上有多處刀傷,嫌犯將其遺體抬到床上蓋上衣物焚屍。

2個月後的2006年11月7日19時許,梁園區建設辦事處袁莊再度發生殺人焚屍案,63歲的盧繼臣因嚴重顱腦損傷死亡,而後遭人焚屍。

係列殺人焚屍案嫌疑人

案卷材料顯示,生於1965年的安徽宿州市蕭縣人張學忠卷入係列殺人焚屍案,和其偷盜盧繼臣有關。裁判文書顯示,張學忠曾因盜竊罪在1998年被安徽蕭縣人民法院判處管製二年。

澎湃新聞查閱案卷材料發現,張學忠到商丘後,在2003年、2006年又多次盜竊,其中有現金、手機、自行車、三輪車等。

張學忠偷盜盧繼臣發生在2006年11月7日晚,那天,張學忠去找熟人盧繼臣喝酒,到了晚上11點多,盧繼臣因醉酒躺下先睡。張學忠準備關燈回家時,發現盧繼臣的錢包裏有幾百元現金。於是,張學忠把錢裝到了自己口袋裏,臨走時還騎走了盧繼臣的三輪車,並拿走了他的小鐵錘、電池等物品。

盧繼臣的命案發生,讓張學忠感到恐慌。他曾說,不管殺沒殺人,他至少是命案前接觸過盧繼臣並且偷了東西。

後來,警察找到張學忠問其是否認識盧繼臣,張學忠講述了兩人的交往過程。

後來有一天出租屋房東告訴張學忠,有刑警隊的人來找過他。第二天,張學忠自己去了刑警隊。

警察問他“你來幹啥?”

張學忠說“不是你們找我嗎?”

後來,警察又讓張學忠帶著去找人,並通知他繼續去刑警隊。這次,他再也沒能走出刑警隊,並成為係列殺人焚屍案的嫌疑人。

警方隨即對張學忠進行監視居住,地點是梁園區人民路272號的一家熟食店。警方對張學忠的前11次訊問地點,除了這家熟食店,還有刑警大隊,且多是夜間進行。

張學忠稱,自從那時候起,他開始遭遇刑訊逼供並作了有罪供述。2006年11月26日,張學忠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刑拘,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

張學忠在後來的庭審中表示,他之所以作有罪供述,一是被打得受不了;二是有人承諾,隻要認罪的話,不僅給妻子安排工作,還給他買套房,再給5萬元,並供其3個子女上大學。

張學忠在上訴狀中寫道,自己已經這樣了,隻希望能給家裏帶來些好處,便承認殺害了盧繼臣。

依據張學忠的說法,對於劉興連和黃彩霞案,是因為“承認一起是死,多認了還是死”。所以,他將在麻將場聽到的凶案傳言,安到了自己頭上。

案卷材料顯示,因為黃彩霞的丈夫平時也愛打麻將,兩人多次在一起打麻將。由於黃彩霞經常坐在丈夫後麵看打牌,張學忠也算認識黃彩霞,但雙方沒什麽交情。警方從張學忠那裏搜到了3名死者家的物品。張學忠稱,劉興連和盧繼臣的東西是他盜竊的,黃彩霞的則是被人栽贓陷害。

張學忠說,2005年4月的一天,正在賣菜的他遇到劉興連後,就想送給劉興連些西紅柿。他把西紅柿送到劉家後,趁劉不注意,偷了她枕頭下麵一個長方形盒子,裏麵是瑪瑙手鐲和珍珠項鏈。

劉興連並不知道被偷,她看到張學忠身上的衣服濕透後,將丈夫的一件T恤拿給他,並叮囑他以後還回來。

對於黃彩霞的物品,張學忠有兩種說法。其一是,他稱在青年北路撿到一個塑料袋,裏麵裝著一對黃手鐲、一塊手表和一個羅漢玉佛等物品,便將東西拿回了家。

其二,張學忠說他2006年9月10日偷了一輛自行車後,被梁園兩名公安追上,警察罰他錢時,將一包用報紙裹好的東西放進他的布包裏。他後來打開一看,裏麵有一副黃手鐲和一塊手表。

根據張學忠的有罪供述,以及證人證言、贓物等,辦案機關還原了三起殺人焚屍案的作案經過。

2007年1月15日,梁園警方將這個係列殺人焚屍案,移送到梁園區人民檢察院起訴,張學忠涉嫌的罪名有故意殺人、盜竊。

在死刑複核期間,最高法認為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張學忠搶劫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核準張學忠死刑,將案件發回河南省高院重審。

同年2月1日,梁園區檢察院將案子報到商丘市檢察院審查起訴。2月28日,商丘市檢察院以“部分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案子退回警方。

在梁園警方補偵期間,劉玉舟2007年3月調到商丘市公安局擔任打黑專案組負責人、副處級偵查員。

2007年4月1日,該案再次移送到商丘市檢察院。4月29日,檢方將張學忠案起訴到商丘市中院。

商丘市中院閱卷後認為,案子還存在偵破、證據等7個大問題,又將案子發回要求補偵。檢方補偵後,案子再次移送到法院。

不過,檢方此次的指控中,張學忠涉嫌的罪名由故意殺人、盜竊罪變為搶劫罪、盜竊罪。

河南省高院2012年二審張學忠案時,河南省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認定張學忠殺害劉興連、黃彩霞的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夠充足,張學忠提出受到刑訊逼供、誘供的上訴理由不能完全排除。

兩次死刑被撤銷後被判死緩

2007年7月27日,張學忠案開庭。庭審時,張學忠對3起搶劫案進行否認,並稱自己遭到刑訊逼供。同年9月19日,商丘中院以張學忠犯搶劫罪、盜竊罪,判處其死刑。判決書稱,張學忠多次持械入戶殺人後搶劫財物,搶劫犯罪動機卑劣、手段殘忍。

張學忠不服判決,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訴。2009年9月5日,河南高院作出裁定維持一審判決,並將死刑複核報請到最高法。

2010年3月21日,最高法複核案件後認為,法院對張學忠的一審判決、二審裁定中,關於搶劫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死刑判決不予核準,並撤銷河南省高院維持一審判決的裁定,將案件發回河南省高院重審。

就在最高法將張學忠案發回後不久,商丘趙作海冤案被曝光,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認定趙作海故意殺人案係錯案,並宣告趙作海無罪。

趙作海無罪兩天後,辦理張學忠案係列殺人焚屍案的梁園區公安分局局長劉玉舟被警方拘留。而後官方通報劉玉舟犯受賄、刑訊逼供罪等罪。

2010年6月22日,河南高院將張學忠案發回商丘中院重審。2011年11月26日,商丘中院再次以搶劫罪、盜竊罪判處張學忠死刑。

不過,在這一次的審理中,張學忠涉及的3起搶劫案在判決書中變成2起,盧繼臣一案被拿掉。

判決書載明:“指控張學忠搶劫並殺害盧繼臣,缺乏認定盧繼臣身份的相關證據,本院不予認定。”

河南省高院2012年二審張學忠案時,河南省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認定張學忠殺害劉興連、黃彩霞的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夠充足,張學忠提出受到刑訊逼供、誘供的上訴理由不能完全排除。

河南省高院二審時,河南省檢察院出庭檢察員吳炅、杜習峰當庭發表《出庭檢察員意見書》時表示,張學忠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但認定張學忠搶劫殺害劉興連、黃彩霞的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夠充分,張學忠提出受到刑訊逼供、誘供的上訴理由不能完全排除。

出庭檢察員在對指控的兩起搶劫殺人案的事實和證據分析時,認為劉興連案中存在5方麵疑點。

一是張學忠作案當夜11時許進入劉興連家院內,但卷宗多份證言證明當夜打牌到12點鍾才散場。張學忠供述看見劉興連與兩女一男吃水餃。但卷宗證言證明當時吃水餃的四人是兩男兩女。

其二,張學忠供述從劉興連家西屋門離開現場時,將西屋的臨街木門虛掩著。但參與救火的多名證人證言西屋的臨街木門是關閉的,並且是被人跺開的。

第三,張學忠供述搶劫的首飾與被害人家人的證言有出入。張學忠供述搶劫一枚金戒指,被害人家人證明丟失兩枚戒指(白金、黃金各一);張學忠供述搶劫一條白色珍珠項鏈,但被害人家人證明丟失的是一條黃金項鏈;張學忠供述搶劫一副紅色瑪瑙手鐲,但被害人家屬稱丟失一個黃金手鏈。

同時張學忠的供述與現場勘查筆錄不一致;張學忠寫給家人的信,沒有提取筆錄或沒有情況說明,來源不清楚,是否係張學忠所寫也不清楚。

黃彩霞命案中,張學忠的供述與證人證言、勘查筆錄存在矛盾。首先張學忠供述將黑色雨傘遺留在作案現場,但證人證言及現場勘查筆錄均顯示在現場沒有發現黑色雨傘。

其次,被害人的丈夫和女兒證明黃彩霞丟失一對黃金耳環,但張學忠供述中未提到搶劫的還有耳環。

最後,現場勘查筆錄記載一本燒焦的書中夾的存折裏有4張百元麵額人民幣,但張學忠供述殺害黃彩霞後從兜裏翻出32元,張學忠搶劫32元錢而未搶劫400元不合常理。

最終,河南省高院二審後撤銷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商丘中院重審。

2013年11月4日,第二次重審張學忠案的商丘中院以搶劫罪、盜竊罪,判處張學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限製其減刑。

不服判決的張學忠又一次提出上訴,但河南高院2013年12月14日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終審判決後,張學忠被押解到位於新鄉市的河南省第二監獄服刑。

未能等來最高法的申訴答複

張學忠到監獄服刑後,其家人向河南省高院申訴,2015年9月16日,河南省高院以原審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予以駁回。

後來,張學忠的家人委托刑辯律師李長青、鄭州輕工業大學政法學院教授鄭世保擔任張學忠申訴案代理人,他們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提交申訴材料。

“我爸爸到死也沒能等來最高法對他申訴的答複。”張露明說,入獄服刑後,父親被改判為無期徒刑,但因為他拒不認罪,一直申訴,無期後就沒能再獲減刑。

張露明告訴澎湃新聞,今年8月初,監獄管教在電話中告訴他媽媽,其父親得了胰腺癌。他隨即趕到新鄉市,因疫情原因沒能會見上。監獄帶他到新鄉市第二人民醫院與醫生溝通,得知還需進行病理分析確診。

經新鄉市第二人民醫院確診,張學忠的胰腺癌係肺癌轉移形成,已是晚期,需化療治療。

“我們也進行了保外就醫申請,但監獄方麵未予批準。”張露明說,最終監獄同意讓張學忠在新鄉市第二人民醫院一個月做兩次化療。後來因為疫情嚴重,父親就隻能在監獄裏治療,具體治療方案不是很清楚。

8月4日,張露明又到河南省監獄管理局信訪,要求對患癌的張學忠保外就醫。河南省監獄管理局後來電話回複稱無法保外就醫。

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監獄暫予監外執行程序規定》顯示,
罪犯需要保外就醫的,應當由罪犯本人或其親屬、監護人提出保證人。無親屬、監護人的,可以由罪犯居住地的村(居)委會、原所在單位或者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推薦保證人。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對保證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填寫《保證人資格審查表》,並告知保證人在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應當履行的義務,由保證人簽署《暫予監外執行保證書》。對於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懷孕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委托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病情診斷或者妊娠檢查。

對於張學忠為何不能保外就醫的問題,澎湃新聞12月4日晚致電其石姓管教,對方得知記者身份後直接掛斷電話。澎湃新聞向其發送短信,截至發稿未獲回複。

上周,監獄方再次致電張學忠家人“稱其病情嚴重了”。張露明說,接到電話後,他要求見父親最後一麵並再次提出保外就醫,但監獄方麵12月2日答複不能保外就醫,也無法會見。

12月2日晚趕到新鄉的張露明,最終與監獄方達成折中方案。張露明拍一段視頻給父親,其父親看過視頻後由監獄方拍一段反饋給他。

“我在視頻中告訴他,我來看他了,希望他保重身體,並問他還有什麽心願。”張露明說,父親在視頻中上氣不接下氣地告訴他“要把家裏照顧好,把媽媽照顧好,家裏不要掛念他”。

“12月3日晚上10點多,管教再次聯係我們,說我父親不行了。”張露明說,目前,父親的遺體被送到新鄉市殯儀館,監獄方通知他們盡快前往新鄉對張學忠遺體進行火化。

張露明說,父親之前和家裏通電話時,多次告訴家人,要相信他沒有殺人,並希望家裏繼續給他申訴伸冤。“在案證據也證明我的父親殺人存疑,父親雖然走了,但他生前多次要求家裏為他伸冤,我們也會繼續為他申訴。”

李長青告訴澎湃新聞,按法律規定,當事人的死亡並不影響其直係親屬為他申訴,通過反複閱卷、實地走訪、會見張學忠本人,他認為張學忠一案搶劫罪部分不實。判決認定張學犯下搶劫罪的證據,無法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020年代理張學忠申訴案件後,過去幾年,李長青和鄭世保每隔三個月就會詢問一次申訴進展情況。李長青說,截至目前,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尚未對張學忠申訴一案作出受理立案或駁回的答複,他們會繼續為張學忠一案進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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