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丈夫打賞女主播二十四萬,妻子討要被駁回

隨著網絡直播興起,直播打賞成為不少網友的習慣。丈夫小華通過直播平台打賞網絡女主播 24
萬元,妻子小紅發現後,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向女主播小朵和直播平台討要。近日,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小紅的訴訟請求。

妻子以不知情為由討要打賞款

小紅訴稱,其與小華於 2009 年 9 月 11 日登記結婚。2021 年 12 月 20
日,小華通過某直播平台認識了做主播的小朵,先後向小朵打賞 24
萬餘元,打賞行為已經超出日常家事代理的權利範圍,屬於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小朵辯稱,其本人是某直播平台獨家網絡直播合作的主播藝人,是為平台用戶提供網絡直播的表演者,其在遵守直播平台規則,滿足網絡直播要求後,根據直播平台的結算規則取得報酬,其取得報酬並非基於小華的消費行為和充值行為。


通過原告提交的充值記錄可以看出,我從未收到對應的充值金額,充值金額由直播平台取得。而且,小華與直播平台之間係網絡服務合同關係,無不當得利基礎。直播平台經營者為直播投入巨額資金進行網絡基礎維護和經營模式的持續性維護,進而獲取相應的服務對價。小華不定時、不定金額的充值是自願的,充值後對認可的演藝服務購買禮物或從平台獲得的禮物打賞,係對其接受的演藝服務認可並自願選擇對價,其按照直播平台規則消費取得禮物,是具有法律上原因的消費行為,而直播平台取得充值、主播取得打賞也是具有法律上原因的行為。”
小朵當庭發表自己的意見。

直播平台與用戶簽有服務協議

” 我方與小華不存在贈與合同關係,存在的是網絡服務合同關係。”
某直播平台代理人庭審時說,直播平台根據用戶指令,提供網絡直播及相關平台服務。用戶在網絡平台中,相互之間可以提供直播內容的服務,用戶為了獲取更加優質、積極的直播內容服務,可以進行充值和打賞,提供直播內容的用戶一般稱為藝人或主播,藝人或主播為了獲取更多的打賞,可自主進行音樂方麵的提升和訓練,並以更加積極的方式為其他用戶提供網絡直播服務。直播平台在提供服務之前,均與用戶簽訂了相應的網絡服務協議,其中明確雙方為網絡服務合同關係,且部分網絡服務屬於有償服務。

某直播平台還稱,用戶在充值前,需要簽訂充值服務協議,其中明確約定充值獲取的 ” 星幣 ”
是在網絡平台進行消費的虛擬貨幣,用戶消費、打賞行為,均屬用戶個人財產處分行為。小華根據直播用戶服務協議注冊直播賬號,使用充值後獲取 ”
星幣 ”
等虛擬財產,並使用虛擬財產進行消費等行為,發生在有償使用直播提供的網絡服務,以及有償使用其他用戶提供的網絡直播內容等服務的背景之下,雖然網絡用語中使用
” 打賞 “,但根據服務協議的約定以及整個交易背景的結構和實質,該行為屬於服務合同。

” 如果小華構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擅自處分,則應當由其對原告小紅承擔賠償責任。” 某直播平台辯稱。

充值消費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

庭審中,原告小紅提供了小華的微信、支付寶充值記錄截圖,顯示其向某直播平台賬號進行頻繁、不定額充值用於購買 ” 星幣
“(可用於購買虛擬禮物、打賞、數字專輯、活動、守護服務等),其中每次充值金額為 10 元至 1200 元不等。

法院查明,小華在某直播平台注冊賬號、充值需簽訂服務協議,評論、私聊、直播等服務需完成手機號碼認證、實名認證後方可使用,其在直播平台的充值記錄和送禮打賞記錄顯示,雖然在此期間充值總額較大,但其充值存在持續、頻繁、多次的特點,就其單次充值金額而言,絕大部分為
10 元至 1200 元不等,最高充值額為 5000
元,且其充值購買各種虛擬道具後,並非僅向小朵一人打賞,還存在打遊戲、向其他主播進行打賞的行為。

法院認為,小華在某直播平台注冊賬號並向其賬號進行充值,簽訂有服務協議,雙方成立網絡服務合同關係,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選擇消費的種類和方式,其向某直播平台進行充值消費的行為本身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某平台的直播內容存在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情形,而涉案直播平台的運營者,在接受服務購買人支付的充值款時並無審查購買人的婚姻狀況以及是否取得配偶同意的法定義務,也無從推斷其充值行為是否侵害他人的財產處分權,因此,小華和被告某直播平台之間的網絡服務合同合法有效。小華在直播平台上觀看直播表演並支付相應對價,以及對其欣賞的平台主播進行打賞,平台主播在收到打賞後進行即興表演或按照打賞人的點播進行臨時表演,其獲取和享受的是當時狀態下平台主播的表演內容和自身精神上的愉悅,亦是一種網絡服務消費行為,且合同已經即時履行完畢,不存在贈與行為。法院依法駁回了小紅的訴訟請求。


網絡直播作為借助互聯網和移動終端技術應運而生的新興網絡服務行業,直播麵向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網絡用戶對主播的直播服務滿意即可自願打賞,網絡直播服務具有開放性、即時性的特點,亦具有一定的對價性。”
法院認為,作為直播平台的運營者,應當嚴格管理直播內容、合理約束主播言行,負擔起與其盈利相對等的社會責任,注重傳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主播藝人,進行直播表演應當注意文明直播,遵守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作為網絡用戶,觀看直播表演並進行打賞也應注重合法、理性消費,增強自身道德約束,避免損害他人的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