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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狀告上大學的女兒,向其索要贍養費

俗話說,一家不知一家事,家家有本難念的經。近日,因父親告女兒引發的一起贍養費糾紛案,在濮陽市華龍區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張父訴稱:“我出車禍後,在病房給女兒打電話,想讓女兒回來照顧,她次次都不接。我又發信息,她一次也沒回,後又把我的電話拉黑了。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女兒每月支付贍養費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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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張女辯稱:“我現在還在上大學。一沒有能力負擔父親的贍養費,二也沒有時間回去陪護,況且家裏還有兩個哥哥照料,也不用我回去。再說拉黑父親電話也是無奈之舉,因為其所發短信均是抱怨,讓本來學習就很緊張的我,身心更加疲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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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張父發生交通事故後要求女兒照料和支付贍養費,係合法合理的訴求。但張女正在接受大學教育,沒有時間回去陪護,也沒有收入來源支付贍養費。故張父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後承辦法官跟進釋法說理,勸導張女理解父親的不容易,在完成學業的同時,多關心多問候父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