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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機午餐後上班途中猝死不算工傷?

安徽公交車駕駛員駱師傅上班途中心髒驟停猝死,妻子徐女士申請工傷被拒絕,4月9日,丈夫去世3個月,徐女士接受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采訪,想知道職工上班途中病亡算不算工傷工亡?

>>>一班車上午跑3個來回

公交司機中午開車回家吃午飯後趕往場站

徐女士介紹,丈夫駱緒禮是安徽六安市惠民公交有限責任公司駕駛員,病亡時年僅52歲。

“當時疫情管控放開了,1月9號早上5點半起床,感覺說有點不舒服,我讓他請假,他說公司有規定,請假算事假,他舍不得請,就去上班了。”

駱緒禮跑的是蘇埠到機場的335線,“他開的是城鄉公交,而且是一條線,隻有他一班車往返跑。上午跑了3個來回,都好好的,正常午休是12點。”

徐女士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以前是公司帶盒飯過來,他在場站吃午飯,在駕駛員休息室休息。後來公司取消盒飯後,統一一頓給補助10塊錢。有時他也自己帶飯,用微波爐加熱。疫情管控放開後,大家都回家吃飯,所以他當天12點半開車回家吃午飯。

因為當天家裏沒人,家人後來看到碗筷都放在桌上,駱緒禮應該是沒來得及洗,就趕往場站上班,徐女士說:“他是下午2點出門,他開車從家到場站,車程15分鍾,2點20分要從場站發車。”

>>>疑似下午2點左右發病

發現倒在路邊私家車旁,120搶救了50分鍾

“我們判斷他應該是下午2點左右病倒的,因為下午2點多還有乘客打他電話,準備坐他的公交車出門,他沒有接聽。”

徐女士回憶:“他朋友下午打他電話,也沒人接,就來家裏。朋友到家門口喊,沒人應,感覺車子都停在路邊,怎麽沒有人呢?大約是下午5點50分,就跑到車前去看,才發現他倒在我家出門的路上,倒在停在路邊的車旁。1月9號,當時天氣還冷,天也黑的早,當時看的也不是很清楚。”

徐女士稱,丈夫被發現時還有生命體征,“他朋友當時打120,還喊人搶救,120急救人員趕到,搶救了大約50分鍾,晚上7點多去世,醫生檢查是心髒驟停。”

記者看到,駱師傅死亡醫學證明書上“死亡原因”一欄填寫的是呼吸心跳驟停。

>>>如果及時通知說不定他還有救

家屬質疑公交公司當天沒通知緊急聯係人

公交公司班次表顯示,駱師傅是跑車3天休1天,事發前一天剛休息過1天。徐女士稱,“他是早上上班6點打卡,下午下班是5點半到6點之間打卡,中午不打卡。事發當天下午,他還有兩趟車沒有跑,但公司也沒有及時發現。”

“公交公司從下午他沒有出車,一直到晚上他死亡,公司領導一個電話都沒有打過。”

徐女士解釋,“我去找公交公司反映,整個下午都沒有發現他的公交車和人。駕駛員出車,人在車上,公司是有全程監控的,為什麽沒有通知我這個緊急聯係人?如果緊急聯係到我,說不定他還有救,因為下午發現他時120醫生還在現場搶救了這麽長時間。他同事看到他的公交車停在場站,也不知道他是跑了一趟回來,還是車就一直停在那裏,才給他打電話,但沒有人接。事發當晚,他的朋友給公司領導打電話,公司都不知道他出現這個情況。”

>>>區人社局不予認定工亡

離開場站回家吃飯了,死亡不在工作崗位

“區人社局認為他中午已經離開場站,所以不算工亡。”徐女士表示,日前家屬拿到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裕安區人社局3月16日出具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顯示,認定駱緒禮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如不服,可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構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隨後記者聯係裕安區人社局未果。

徐女士稱,區人社局曾給家屬解釋稱:“他們就是說離開場站了回家吃飯,就不算工作崗位,就是說死亡不在工作崗位上,就不能算是工傷,他們說要是工作時間還有工作崗位並存的情況下才能算工傷。”

>>>公司稱:死亡跟工作無關

以人社局認定為準,家屬有異議可以訴訟

徐女士表示,公交公司也認為不是工亡,“公司認為區人社局都不認定是工亡,那他死亡跟工作就沒有關係。”

徐女士強調說,丈夫的確是午飯後返回場站出車,是上班途中發生的,不可能和工作沒有關係,“如果當天沒回家吃飯,發生這個事情算不算工亡?就是去別的地方吃飯,也會發生這種情況,怎麽辦?我這樣問單位負責處理此事的一位負責人,他說現在沒有如果。”

徐女士認為,丈夫是在去公司場站的途中發病,丈夫是到單位去上班,不能說和工作沒有任何關係。

4月8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係上六安市惠民公交有限責任公司一位負責處理此事的負責人,他表示現在就以區人社局的認定為準。

“這個已經有官方認定,官方的認定已經送達給當事人和單位了,如果家屬對區人社局認定有異議的話,可以訴訟。”

記者詢問,如果當天駱師傅在場站吃飯出現意外算不算工傷?這位負責人表示:“我們不做假設性回複。”

記者詢問駱師傅平常工作表現,這位負責人稱:“這個不太方便溝通。”

對於經濟補償,這位負責人表示:“這個我們公司會有決議,這個也不方便在電話中透露。”

該公交公司公開報道顯示,駱師傅有34年駕齡,從未發生過安全事故。

該公司2月28日報送六安市裕安區人社局工傷保險股的一份情況說明顯示,駱緒禮去世後,其妻在2月16日向工傷保險股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公司稱2023年1月,駱緒禮計劃23個班次,1月
9日上午正常上班,中午11:50駕駛私家車離開蘇埠樞紐站回家吃飯。下午3點20左右現場工作人員發現未上班,打電話給駱緒禮無人接聽。下午約5點左右現場工作人員得知駱緒禮死亡,後第一時間向公司匯報。公司於1月10日上門悼念。

>>>病倒前19天核酸陽性

每年體檢都沒問題,疑陽過著涼堅持上班

徐女士提供的核酸檢測證明顯示,2022年12月21日,丈夫的核檢呈陽性。

徐女士不知道這和丈夫猝死是否有關,“他當時應該就是陽性,應該是陽了過後,人應該是還沒有恢複。”

徐女士表示:“每年公司都會組織體檢,體檢報告都沒有問題。事發當天可能也是著涼的緣故,他說不舒服,但還是堅持去上班了。”

徐女士說:“他出事前幾天,公司出的通知就是不準請假。”記者看到,公交公司工作群發布的一份通知顯示——“各位師傅,公司通知,非公原因導致的不滿勤是自己承擔,或者按事假處理。”

徐女士今年50歲,丈夫的猝然離世,斷了家裏的生活來源。

徐女士表示,丈夫是一名有32年黨齡的黨員,2018年進入公司開公交。丈夫的猝死,一下子讓家庭陷入雪崩境地。

“他走得太突然了,我沒有工作,依靠他生活。24歲的女兒去年剛畢業,也沒有正式工作。為了這個事,我跑了公司很多趟。”

>>>代理律師:應該認定為工亡

駕車去上班視為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的延伸

知名律師周兆成受訪表示,死者作為一名公交車駕駛員,在工作中患病,回家吃完午飯後,準備駕車去上班,卻不幸在家附近死亡。“作為死者親屬代理律師,我們認為這屬於上班途中,應認定為工傷工亡。”

第一,死者並不是在家中死亡,而是在家附近死亡,應屬於上班途中。其死亡前準備駕駛私家車去上班的行為,屬於為開展工作做前期準備,視為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的延伸具有合理性,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本意,也符合認定工傷條件,應認定工傷。

第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一)項將“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規定為“視同工傷”。

周兆成指出,“這是因為疾病的發生、發展往往會有一個由輕到重的動態發展的過程,因此,如有證據證明職工確在上班期間出現病症,後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考慮是否視同工傷。”

另外,《最高院:突發疾病死亡工傷認定的司法觀點匯總》也強調,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無法堅持工作,經請假外出就醫、回家休息時或者堅持上班在下班後死亡,死亡時間距離開單位不足48小時的,可視同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