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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一消防員入職前尿毒檢呈陽性,本人送檢兩次未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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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昆明鐵路運輸分院受理了劉九陽對本案終審判決申請的監督

紅星新聞記者丨劉木木實習生丨李佩欣 發自雲南昆明

編輯丨何先鋒 責任編輯丨魏孔明

劉九陽陷入了冰毒檢測結果互相掐架的羅生門中:昆明安寧市公安局對他的檢測結果均呈冰毒陽性,而他自己找司法鑒定機構做的檢測,結果都是陰性。

因不服安寧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劉九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終審法院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未認可劉九陽自行檢測的結論,理由是,“以後來所做的毒品檢測呈陰性的結論,否認之前毒品檢測呈陽性定性的做法,不符合邏輯”。

不過公安部《涉毒人員毛發樣本檢測規範》解釋,發根端3厘米以內的頭發樣本檢測結果為陽性的,表明被檢測人員在毛發樣本提取之日前6個月以內攝入過毒品。本案中,劉九陽供述其“吸毒”的時間發生在2020年7月,其自行所作的毛發檢測時間在2020年12月,並未超過6個月的期限。

本次行政處罰直接斷送了劉九陽的消防員之夢。為還“清白”,劉九陽的家人已向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昆明鐵路運輸分院對(2021)雲71行終68號終審判決申請監督,認為本案存在大量證據涉嫌造假的情形。日前該院已受理此申請。

407人參加消防員招錄體檢,4人尿檢呈陽性

19分鍾後,立體外形的檢測儀發出了一陣“滋滋”聲。

它吐出一張紙條,輔警楊倩念出結果:“經檢測劉九陽的毛發冰毒濃度0.754納克/毫克,冰毒陽性。冰毒濃度小於0.2納克/毫克方為陰性。檢測結束。”

這是發生在昆明安寧市公安局禁毒大隊的一次毛發檢測場景,時間為2020年11月5日16時49分。本次檢測是對劉九陽的複檢,以進一步確定他是否吸毒。此前的10月26日,安寧警方稱劉九陽尿檢呈陽性。

這個時間段的劉九陽是一名剛剛畢業的高中生,已考取雲南的一所技術學院,但他更想圓消防員之夢。當年9月,他參加了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招錄,進入昆明市五華區消防員第三批招錄工作群,一個月後他又接到通知,需在入營前做一次尿毒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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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檢前,劉九陽因感冒吃藥,此為處方

據10月22日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隊致安寧市公安局禁毒大隊《關於協助做好招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人員尿毒檢的函》,為做好年度招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人員“三查”工作,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隊計劃於10月26日與27日兩天,對新入營的407名消防救援人員開展尿毒檢工作。該支隊希望安寧市公安局禁毒大隊予以協助。

體檢在位於安寧市的雲南新昆華醫院進行。安寧市公安局禁毒大隊後來作出的《關於對劉九陽涉毒問題的情況說明》顯示,10月26日的尿檢工作中,一共檢出了4名尿液樣本呈陽性人員,其中劉九陽尿檢呈冰毒陽性。

該份《說明》稱,11月5日,該大隊分別通知涉及尿檢呈陽性人員到安寧市公安局複檢。當日下午16時許,劉九陽與父母一同到達安寧市公安局,大隊工作人員現場向劉九陽了解情況,劉九陽否認其有吸毒行為。為進一步查明情況,禁毒大隊稱需采取毛發再次進行檢測,劉九陽同意配合。

工作人員按照規定從劉九陽頭部分別采取A、B兩份毛發樣本,A樣用於檢測,B樣用於留存。後禁毒大隊工作人員使用康永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幹式熒光免疫毒品檢測儀,對劉九陽毛發A樣進行檢測,檢測結論為冰毒陽性、嗎啡陰性。

《說明》稱,禁毒大隊再次詢問劉九陽是否使用過毒品,劉九陽否認。為查明劉九陽是否存在涉毒問題,禁毒大隊通知金方派出所將劉九陽帶回做進一步調查。

承認吸食了“粉末狀”毒品,後否認

安寧市公安局金方派出所作的《查獲經過》顯示,11月5日18時許,該所接到安寧市公安局禁毒大隊電話稱,有一名疑似吸毒人員,需要該所配合進行審查。當日19時,劉九陽即被帶到金方派出所接受調查。

劉九陽的母親周俊是雲南某省級單位的民警,父親劉新宇是一名前司法局幹部,他後來擔任本案二審階段劉九陽的代理人。

劉新宇從法院獲得的視頻證據顯示,劉九陽在金方派出所被審訊期間,曾多次提到“我真的沒碰過(毒品)”“我能不能複檢一次?”但辦案人員認為,他這是在“戲耍公安機關民警”。

在11月6日作出的一份詢問筆錄中,劉九陽承認自己吸了毒。他稱,當年7月,朋友在微信上約他到昆明步行街的屋頂酒吧喝酒。當晚23時,同學李洋洋的一個朋友從包裏取出一小包“白色粉末”狀物品,分給他“一小點”,二人分別放在酒裏喝了下去,他當時感覺很興奮。

在這些司法材料中,劉九陽稱,他喝了“豌豆大小”的粉末,他不知該粉末為何物,但清楚它們是毒品,他因好奇想“嚐試一下”,就喝了下去。

11月6日,安寧市公安局作出《吸毒成癮認定報告》,該報告描述了詢問筆錄載明的基本事實,但認定“吸毒人員劉九陽吸毒不成癮”。同日,安寧市公安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劉九陽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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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市公安局所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在一審、二審的公開庭審中,劉九陽否認了上述供述。他自稱遭遇了疲勞審訊,其在“一夜未眠”的情況下,不得已順著審訊人員的話,承認了上述吸毒行為,但該吸毒行為係他虛構,純屬子虛烏有。

對劉九陽“疲勞審訊”的說法,安寧市公安局答辯稱,該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對劉九陽進行傳喚,且在整個詢問過程中保證了劉九陽的休息及飲食,劉九陽的陳述是自願真實的。

冰毒是甲基安非他明或甲基苯丙胺的俗稱,常溫下為無色透明片狀結晶。劉九陽的另一名代理人、湖南誌濤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子固指出,劉九陽述稱的“粉末狀”毒品,與公安部門檢測出的“冰毒”,二者性狀不符。他指出,在劉九陽“供”出其吸毒場所及其他“吸毒人員”後,安寧市公安局並未展開進一步調查。

自行毛發檢測,兩家鑒定機構均稱“未檢出”

最終對劉九陽的這些朋友做尿檢及毛發檢測的,是周俊戶籍所在地的蓮華派出所。

周俊告訴紅星新聞,在安寧市公安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後,她認為兒子交友不慎,遂於11月7日上午向蓮華派出所報案。當日下午,蓮華派出所給周俊打電話,要求劉九陽也去做尿檢、毛發檢,但劉九陽當時已被關押在拘留所。

在劉九陽申請再審階段,蓮華派出所民警徐海龍書麵證實,為核實劉九陽、李洋洋等人在屋頂酒吧的吸毒線索,該所通知相關人員到派出所進行尿檢及毛發檢測,結果均為陰性。

李洋洋亦於2021年12月作出書麵證明稱,2020年7月,他們第一次5人、第二次6人有過兩次酒吧消費行為,聚會內均無異常,蓮華派出所做的兩次檢驗均為陰性。

劉九陽於11月8日離開拘留所。“他出來後一直對我說,媽,我是清白的。”周俊稱,她起初對兒子半信半疑,“但他說,連父母對他都不信任,他感到十分悲哀,我們這才決定去還他一個清白。”

11月9日,周俊帶劉九陽到雲南乾盛司法鑒定中心做毛發檢測,結果顯示嗎啡、冰毒、氯胺酮均為陰性。

劉九陽向昆明市公安局申請行政複議。11月12日,昆明市公安局行政複議辦公室聘請昆明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劉九陽的毛發(是否吸食毒品)進行鑒定。昆明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所作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本次送檢的20202126-6(毛發)中“定性檢出甲基苯丙胺”。

劉新宇稱,本次檢測的確新剪了劉九陽的頭發,但檢測過程不明。因該鑒定沒有對毛發中的冰毒作出定量描述,家屬認為不能據此認定劉九陽是否吸毒。

劉九陽申請撤回已提交的行政複議申請,繼而開始行政訴訟之路。在正式提起訴訟前,劉新宇又委托了兩家司法鑒定中心,對兒子劉九陽的毛發進行檢測。

雲南維權司法鑒定中心及雲南錦康司法鑒定中心,對劉九陽的毛發樣本分別作“生物檢材中常見毒品的定性定量檢驗分析”及“送檢檢材中常見毒品的檢驗鑒定”,於12月28日及12月30日作出“未檢出嗎啡、甲基苯丙胺”的鑒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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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康司法鑒定中心稱,從劉九陽的毛發中未檢出甲基苯丙胺

禁毒大隊還沒要求協查,金方派出所已提取毛發

劉九陽訴安寧市公安局行政訴訟一案,一審於2021年4月15日、4月19日在昆明鐵路運輸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二審於2021年10月29日在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在這兩次庭審中,更多證據得以呈現。其中,認定劉九陽吸毒的相關證據存在時間混亂、塗改的問題,以及2020年11月5日16時安寧市公安局禁毒大隊對劉九陽的毛發檢測複檢是否規範的問題,成為雙方辯論的焦點。

證據顯示,安寧市公安局認定劉九陽首次尿檢呈陽性的照片拍於10月26日,而雲南新昆華醫院的體檢導檢單則顯示,劉九陽是在10月27日才參加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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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檢導檢單顯示,劉九陽於10月27日參加體檢

據2020年11月5日安寧市公安局所作的《提取筆錄》,劉九陽的複檢毛發,係金方派出所民警馮紅亮與倪國法,在當日16時至16時20分提取,提取地為禁毒大隊;禁毒大隊《關於對劉九陽涉毒問題的情況說明》及當日檢測視頻則顯示,本次檢測時間為16時30分至16時49分,且是在檢測結果為冰毒陽性後,再通知的金方派出所。

金方派出所作的《查獲經過》顯示,11月5日18時許,金方派出所才接到禁毒大隊要求配合審查的電話,將劉九陽帶到派出所的是民警趙舉與楊曉祥;馮紅亮和倪國法二人所作《涉嫌吸毒人員毛發檢測結論告知記錄》則稱,他們在當日16時至17時間,就已在安寧市公安局禁毒大隊,對劉九陽做了這份告知記錄。

《涉嫌吸毒人員毛發檢測結論告知記錄》的時間有明顯的塗改痕跡,但仍顯示該記錄作出的時間為當日16時55分之前。

據公安部《吸毒檢測程序規定》,吸毒檢測分為現場檢測、實驗室檢測、實驗室複檢;公安機關采集、送檢、檢測樣本,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劉九陽的代理人楊子固律師認為,安寧市公安局提供的檢測結果和現場檢測報告書,存在收集、檢測過程違法的問題,且剝奪了劉九陽申請實驗室檢測的權利,沒有合法性,更缺乏準確性,故安寧市公安局行政處罰的主要證據不成立。

“我們到現在也不知道,這個案件的辦案部門,究竟是哪個單位。”劉九陽的父親劉新宇指出,在《涉嫌吸毒人員毛發檢測結論告知記錄》中,劉九陽承認“吸了白色粉末的毒品”,而同日禁毒大隊《關於對劉九陽涉毒問題的情況說明》中,劉九陽又多次否認自己吸毒。

警方承認檢測存瑕疵,但認為“不影響結果準確性”

在安寧市公安局《現場檢測報告書》上簽字的,是安寧市公安局禁毒大隊民警袁英與周霖。該報告在2020年11月5日作出,認定劉九陽的毛發檢測結果為冰毒陽性。

袁英和周霖均取得了毛發毒品篩查產品檢測培訓合格證書,該證書由康永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和安寧市公安局聯合頒發。二人參加培訓的時間為2020年4月22日。

本案原告申請再審階段出現的證據顯示,袁英稱她並沒有實際參加對劉九陽的毛發檢測,而《現場檢測報告書》上周霖的名字,也是她代簽。在一審庭審中,周霖曾開庭作證,並表示其參與檢測且對檢測結果負責。

據公安部《涉毒人員毛發樣本檢測規範》,提取的毛發樣本應當分為A、B兩份,每份樣本重量不少於50毫克,用鋁箔紙包裹,分別裝入紙質信封後將信封封裝。信封上應當填寫樣本編號、提取日期和提取人等信息,信封封口處由被提取人員按手印並簽字確認。被提取人員拒絕按手印或簽字的,提取人應當注明,並對提取的全部過程進行錄像。

劉新宇稱,2020年11月5日對劉九陽的毛發提取無錄音錄像,且檢測過程極不規範,不排除汙染可能,“其結果不具備科學性和準確性。”

據公開開庭雙方質證的視頻證據,當日對劉九陽進行毛發檢測的,實際是輔警楊倩和楊浩。這次檢測耗時19分鍾,期間楊浩全程玩手機且未戴手套,且與一名女性嬉鬧。楊倩檢測使用的剪刀未現場消毒,劉九陽的毛發未見鋁箔紙包裹,檢測前,楊倩直接將毛發放置在信封外包裝上。

安寧市公安局稱,《提取筆錄》真實地記錄了提取的具體過程,相應的同步錄音錄像是有的,但因為時間間隔較長,被其他的視頻資料覆蓋。現場檢測的視頻反映的檢測過程是完整的,可能存在一點瑕疵,即原告提到的鋁箔紙包裹的問題,但這不影響檢測結果的準確性,整個檢測過程是公開透明也是合法的。

“劉九陽陳述其在2020年7月份吸了一次白色粉末,劉九陽是成年人,同步錄音錄像亦證實被告不存在原告所述的威脅恐嚇情況,其陳述是真實有效的。這些都能夠印證發毛檢測經過是真實、準確的。”安寧市公安局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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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九陽(右)與朋友的拳擊運動

委托所作的鑒定隻是定性描述,非定量描述

安寧市公安局稱,原告劉九陽之所以撤回此前的行政複議申請,是因為昆明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了“定性檢出甲基苯丙胺”的結果。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對該份鑒定,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書均未作出討論。劉九陽認為該證據“流於形式、缺乏專業水準”,多次要求重新鑒定。

一審法院的一份通知書稱,該鑒定作出的時間為2020年11月12日,是在安寧市公安局2020年11月6日《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之後形成的,並非本案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證據。

昆明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參與本次檢測的工作人員於2023年4月21日告訴紅星新聞,劉九陽的檢測檔案顯示,他們的確隻做了定性描述,沒有作定量描述,“的確不能顯示本次檢測結果是否高於公安部認定的陽性閾值(0.2納克/毫克)。”

“實驗室檢測線與警方認定是否吸毒的閾值不一樣,且每家實驗室的儀器也不一樣,我們的檢測線是0.02納克/毫克。”該工作人員稱,定性描述無法得出本次檢測的具體數值,而昆明市公安局行政複議辦公室委托的本次檢測,也隻是“對劉九陽毛發進行是否吸食毒品的鑒定”。

“0.02納克/毫克之下基本是檢測不出來的,但我們的確是檢出了甲基苯丙胺。我們隻對我們的檢測結果負責,不對警方是否作出甲基苯丙胺陽性、陰性的認定負責。”該工作人員稱,當時我們中心也沒有作出定量檢測的資質,在2021年7月之前,我們都不做定量描述。”

判決書顯示,原告劉九陽提到了當地警方頒布的《關於規範涉毒人員毛發樣本實驗室檢測和結果應用的通知》,該通知稱,為進一步規範民警的執法行為,打擊涉毒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穩定,辦案部門在辦理涉及毛發檢測的吸毒類案件時,應嚴格按照《涉毒人員毛發樣本檢測規範》的規定辦理案件。

據該通知,樣本的提取應該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尿液檢測呈陰性、毛發當場檢測結果甲基苯丙胺呈陽性的,由辦案人部門委托昆明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或錦康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實驗室複檢。

對結果的應用,該通知規定,辦案部門確認行為人吸食甲基苯丙胺行為,應排除兩個例外,一種為服用了治療帕金森的藥物司來吉蘭,另外也可能存在被動攝入毒品的情形,即可能被誘騙、強迫等,以上兩種情況排除後,對於當場毛發檢測和實驗室複檢結果均為甲基苯丙胺呈陽性的吸毒人員,可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終審法院不認可自行檢測結論,稱其不符合邏輯

劉九陽的代理人楊子固律師指出,安寧市公安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前,三個部門負責人對《行政處罰審批表》的簽字,分別是2020年11月6日18時的15分、16分、17分,真可謂“秒過”。

楊子固稱,安寧市公安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前,未履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法定告知義務,剝奪了劉九陽的陳述權、申辯權。對此,安寧市公安局解釋稱,《行政處罰告知筆錄》是有的,但因為主辦人員出差而未予提交。

昆明鐵路運輸法院2021年6月28日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安寧市公安局的處罰行為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但存在未履行處罰前告知的程序違法情形,該程序違法屬於“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一審法院最終作出安寧市《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卻又不撤銷該決定書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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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尾頁

劉九陽與安寧市公安局不服該判決,均提起上訴。2021年11月15日,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本案作出二審判決。判決稱,安寧市公安局補充提交的《行政處罰告知筆錄》雖在舉證期限之後,但係依法提交,不屬於逾期舉證。該判決撤銷了一審法院的行政判決,駁回了劉九陽的訴訟請求。

公安部《涉毒人員毛發樣本檢測規範》解釋,發根端3厘米以內的頭發樣本檢測結果為陽性的,表明被檢測人員在毛發樣本提取之日前6個月以內攝入過毒品。

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稱,根據上述規定,本案劉九陽的頭發樣本檢測結果為毒品陽性,表明其於2020年11月5日前6個月內攝入過毒品。該院不認可劉九陽自行做的毛發檢測的結論,理由是,“以後來所做的毒品檢測呈陰性的結論,否認之前毒品檢測呈陽性定性的做法,不符合邏輯”。

劉九陽稱,安寧市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不但斷送了其成為一名消防員夢想,現在,他仍要不定時地應付社區或社區派出所為期三年的尿毒檢,生活大受影響。

為還兒子“清白”,劉九陽的母親周俊已向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昆明鐵路運輸分院對相關行政判決申請監督,指出本案涉嫌存在大量證據造假問題。目前該院已受理其申請。

(注:文中劉九陽係化名,報道未注明年份的時間,均為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