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蘇州一公司要求員工更換寶馬車為國產品牌車

近日,蘇州豐投光能(集團)有限公司發通知要求開寶馬品牌車輛的員工寫承諾書在一月內更換國產品牌車輛,否則作開除處理。該公司相關負責人向澎湃新聞(www.thepapaer.cn)證實,網傳的通知屬實。

對此舉,法學博士、雲南劉文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文華認為,該公司的做法已經涉嫌違反民法典和勞動合同法。

ae175c84816a36cc9490cdefadc4612b

蘇州豐投光能(集團)有限公司發出的通知顯示,公司內如有開寶馬品牌的車輛的員工,寫下承諾書一個月內賣掉寶馬車更換紅旗品牌的車輛,公司給予20000元的現金獎勵,一個月內沒處理寶馬車輛的員工,作開除處理。該通知由該公司行政部於4月21日發出。

4月23日,上述公司劉姓負責人向澎湃新聞表示,網傳的通知屬實,公司是要求所有開寶馬車的員工對車輛更換為國產品牌車輛,但是未作出開除處理的決定。公司內原開寶馬車的員工已於4月22日對自己的車輛進行了處理,更換成了國產品牌車輛。該負責人表示,正是因為此前網上熱議的寶馬MINI冰激淩事件,公司才發布通知要求員工進行車輛更換。

對此,法學博士、雲南劉文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文華認為,該公司的做法已經涉嫌違反民法典和勞動合同法。

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用人單位以解除勞動合同來要挾員工,強製員工更換家裏特定外資品牌的汽車,超出了企業內部管理的範圍,違背了員工的自由意誌,侵害了員工的人身自由,影響了我國改革開放的國際氛圍,屬於違反民法典的行為。

劉文華稱,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明確規定了什麽情況下企業有權開除員工,不更換特定外資品牌的汽車顯然不在其列。因為不更換特定外資品牌的汽車就開除員工,屬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要求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天眼查信息顯示,蘇州豐投光能(集團)有限公司成立於2020年,是一家以從事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為主的企業。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有網友4月20日發微博稱,在上海車展寶馬MINI展台參觀時,展台工作人員拒絕給中國訪客發放冰淇淋,宣稱已經沒了,但外國訪客來領取時,不僅拿到了冰淇淋,工作人員還很貼心地教他們如何食用。4月20日下午,寶馬MINI回應稱,因他們內部管理不細致和工作人員失職引起了大家的不愉快,對此他們真心道歉。21日,寶馬MINI再度回應,稱吃冰激淩的老外是內部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