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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1000萬銀行存款不翼而飛,告贏獲賠450萬

  家住遼寧沈陽市的 80 後女子李某應朋友韋某要求,將 1000
萬元存入位於廣州市的建設銀行建行利雅灣支行,約好存款期限為半年。但僅僅 4 個月後,該筆賬款卻 不翼而飛
。於是李某將建行利雅灣支行告上法庭,法院終審判令該支行向李某賠償 450 萬元及相應期限內的活期存款利息。

李某存款賬戶中的錢是如何 不翼而飛
的?法院作出判決的依據又是什麽?日前裁判文書網發布的一則二審民事判決書,將這起亮點頗多的存款合同糾紛公之於眾。

女子1000萬銀行存款不翼而飛,告贏獲賠450萬 為獲取高額利息

李某將 1000 萬元存入指定銀行

2016 年 4 月 20 日,李某建行利雅灣支行辦理案涉借記卡及存款 1000 萬元,未開通短信銀行服務。

一審庭審中,李某表示其之所以將涉案的 1000
萬元存入建行利雅灣支行處,是應在光大證券工作的朋友韋某的請求。韋某向李某表示要存款業績,請求李某將存款存放在建行利雅灣支行處,雙方約好存款期限為半年,並承諾給予高額的利息。2016
年 4 月 14 日,李某與案外人韋某到建行利雅灣支行處申請辦理活期存折。

李某表示,在自己將涉案款項存入建行利雅灣支行處後不久,韋某也即時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他在中國銀行廣州珠江支行開設的賬戶支付了涉案
1000 萬元款項半年的利息 62 萬元。

2016 年 8 月 29 日,李某因需要使用資金到建行利雅灣支行處取款時,發現上述賬戶內的已無任何款項。

經其向建行利雅灣支行查詢,發現涉案的存款早已被轉至銀盛通信公司的賬戶中,共計五天內密集轉賬 200 筆流向同一賬戶。

具體轉款情況為:2016 年 4 月 29 日轉賬支出 81 筆共計 405 萬元、2016 年 4 月 30 日轉賬支出 21
筆共計 105 萬元(當日又轉回一筆 5 萬元,實際轉出金額 100 萬元)、2016 年 5 月 1 日轉賬支出 20 筆共計
100 萬元、2016 年 5 月 2 日轉賬支出 40 筆共計 200 萬元、2016 年 5 月 3 日轉賬支出 39 筆共計
195 萬元,上述轉賬支出合計 1000 萬元。

犯罪分子以公司名義與第三方支付簽代劃扣協議

偽造《委托劃款授權書》

一審法院查明了李某被詐騙的基本經過,即犯罪分子以高息等為誘餌,誘騙李某將資金存入建行利雅灣支行處,再仿冒李某的《委托劃款授權書》,通過第三方劃扣平台將李某的存款劃走。

判決書還透露了更多細節。

經法院查明,2015 年 4 月至 2016 年 7
月,被告人曾祖士以其實際控製的好得偉業公司、意鐵公司、博順達公司,先後與第三方支付公司天翼公司、銀盛公司、暢捷通公司、中投科信公司簽訂代劃扣協議。

上述第三方支付公司運用電子支付平台 – 企業賬戶支付功能,為好得偉業公司、意鐵公司、博順達公司提供 充值、提現、轉賬、支付
等服務。

其後,曾祖士、王微沂合謀,由王微沂負責發展客戶到銀行存款,曾祖士負責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對客戶存款資金進行劃扣,所得資金共同分贓。

此後,王微沂、曾祖士以存款高息等為誘餌,誘騙被害人將資金存入相關銀行,再由曾祖士偽《委托劃款授權書》等手段,通過上述劃扣平台將被害人存款劃走,騙取包括李某在內的被害人財產。

銀盛支付公司向法院提交《情況說明》則顯示,
李某與好得偉業公司簽署的《委托扣款授權書》,是我司從李某賬戶扣款的依據之一。因我司係統無法對李某與好得偉業公司前述的《委托扣款授權書》有效時間進行識別和判斷,人工也無法對李某與好得偉業公司簽署的《委托扣款授權書》有效時間進行限製。在
2016 年 4 月 20 日至 2016 年 5 月 3
日我司與好得偉業公司持續合作期間,我司持續按照好得偉業公司發起的扣款指令從李某賬戶進行資金劃扣。

存在兩大爭議焦點

一審庭審中,李某認為建行利雅灣支行在沒有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未經李某授權將其存款 1000
萬元轉走,並為此要求建行利雅灣支行返還涉案存款及承擔相應的利息損失。

建行利雅灣支行則認為涉案款項的轉出是相關結算係統根據第三方機構發出的指令自動進行,與建行利雅灣支行無關。

故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在於:李某對其名下涉案借記卡內 1000 萬元資金的丟失是否存在泄漏個人及賬戶信息的過錯;建行利雅灣支行在
1000 萬元資金丟失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違約行為。

一審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關於上述爭議焦點,一審法院認為:李某在庭審中表示因沒有開通短信提醒功能。其在 2016 年 8 月 29
日才發現涉案賬戶內存款全部被轉走。

法院認為,該兩犯罪嫌疑人是通過中間人聯係包括李某在內的被害人,通過提供較高的年利息使得被害人將款項存入指定的銀行,並取得被害人開某銀行的名稱、客戶姓名、身份證號碼、銀行卡賬號、存款餘額等信息,其後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對相關存款賬戶內的存款進行扣劃。

從一審法院根據交易常識和生活經驗,按照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認定李某在涉案交易過程中存在泄漏個人及賬戶信息的過錯,給犯罪嫌疑人進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機會,應當就不利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次,在交易過程中,出現曾祖士偽造李某簽訂的《委托扣款授權書》,在該授權書中出現並非為李某在建行利雅灣支行預留的手機號碼。

該號碼實為曾祖士預留的手機號碼。因在扣款交易過程中,並不需要對李某預留的手機號碼是否正確進行驗證,且該不驗證的行為並非建行利雅灣支行所導致。故綜合整個扣款交易過程及李某舉證,並沒有證據證明建行利雅灣支行在交易過程中存在違約和不當行為。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根據交易常識和生活經驗,按照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認定李某在涉案交易過程中存在泄漏個人及賬戶信息的過程,給犯罪嫌疑人進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機會,同時認定建行利雅灣支行在涉案借記卡的扣款交易過程中已經正確履行自己的義務,並不存在過錯,也沒有違約行為。現李某要求建行利雅灣支行承本案訴訟請求確定的法律責任,於法無據,一審法院對此不予支持。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
82860 元,由李某負擔。

終審判決李某獲賠 450 萬

二審中,詐騙李某的犯罪嫌疑人被抓捕。結合犯罪分子證言,二審法院認為,建行利雅灣支行有違其在儲蓄合同中應負的資金安全保障義務,且李某對於本案損失也存在一定過錯,因此建行利雅灣支行與李某應按各自過錯承擔本案損失。

就銀行而言,李某的建行帳戶在五天內聚集轉帳 200
筆流入同一帳戶,但建行利雅灣支行沒有監管到異常現象,表明其控製係統管理方法存有不足不健全之處。

此外,建行利雅灣支行仍未就所述帳戶出現異常行為采取通知客戶等措施,也未按《小額支付係統業務處理辦法》的要求對有疑問的付款業務流程開展複診,建行利雅灣支行所述個人行為也有違存款合同書中資產安全防範措施責任。

但法院同時認為,李某針對此案損失也存有一定過失,因而建行利雅灣支行與李某應按分別過失承擔此案損失。

首先,李某在涉案交易過程中存在泄漏個人及賬戶信息的過錯,給犯罪分子進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機會。其次,李某確認其未就涉案賬戶開通短信提醒等功能,李某對於未能發現其賬戶在五天內密集對外轉款
200 筆共計 1000 萬元確有一定過錯。

關於李某的實際損失。李某在將款項存入指定的銀行後,雙方均確認已經收到中間人韋凱伊轉付款項 62
萬元。另,一審刑事判決判令公安機關扣押吳某的 40 萬元發還被害人李某,即待該案判決生效後,李某可以收到退贓款 40
萬元。因此,李某現實際存在的損失為 898 萬元。

基於以上事實,法院酌情判令建行利雅灣支行向李某賠付 450 萬元及自 20164 月 29
日起計至具體償還之時止的活期存款貸款利息;若李某事後可獲賠超出 448
萬餘元的部分,收取賠款的權利歸屬於建行利雅灣支行。該裁定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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