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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揚等佔領政院案 最高法院承認人民有抵抗權發回更審

太陽花學運成員6年前占領行政院,學運領袖魏揚等7人二審逆轉,改依煽惑他人犯罪判處2月至4月不等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宣判,合議庭認為原審有判決理由及調查不備之處,雖我國憲法未明文規定人民有抵抗權,依國民主權的憲政原理,仍應加以承認,得阻卻違法,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今上午10點宣判,合議庭當庭指出,如公民不服從行為,本件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且所欲保障的整體法益即為即將或剛開始遭破壞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時,法院自得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的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

最高法院於去年「行憲紀念日」開庭進行言詞辯論,檢辯雙方針對「煽惑他人犯罪是否違憲?得否為目的性限縮的合憲性解釋」、「抵抗權或公民不服從之要件如何?能否於個案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二項爭點辯論。

檢方認為,本案爭議涉及憲政,建請合議庭是否考慮停止審判,提案大法庭或聲請釋憲。最高檢檢察官朱朝亮說,若辯方認為侵入住居保護的客體是私人財產法益,「那去總統府搶錢怎會構成強盜罪?」

律師團認為,煽惑他人犯罪規定違反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確實侵害言論自由違憲,人民抵抗權是憲法第二條基本權的行使,不用明文規定。

魏揚當天指出,期盼辯論能讓台灣民主法治的思辨議題上能再進一步。朱朝亮說,占領行政院的被告「求仁得仁」應該受有罪判決,但考量動機仍算良善,行政院損害輕微,可認同從輕處罰,但不宜判決無罪,否則是特權。

太陽花學運成員6年前占領行政院。 聯合報系資料照
太陽花學運成員6年前占領行政院。 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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