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郭俊邑2018年酒駕闖5個紅燈、高速衝撞3輛機車,造成陳姓女騎士死亡,另2人受傷,一審依公共危險罪判8年徒刑,二審改依殺人、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等罪判12年半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郭俊邑2018年9月23日清晨5時和朋友在台北市文山區「好樂迪」KTV飲酒,酒後駕車,連闖5個紅燈,車行經台北市基隆路3段時,先後撞倒3名機車騎士,並沿路撞上路旁房子,陳姓女騎士頸椎被撞斷、全身骨折、血氣胸,送醫後不治,另有2名騎士負傷;郭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29毫克。
檢方偵查,勘驗行車記錄器等蒐證帶認為,郭俊邑駕駛行為如同「恐怖攻擊」,而酒駕害命是民怨之一,決定依殺人罪起訴。台北地院一審認為檢察官無法證明郭有「不確定殺人故意」,依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判刑8年。
高院二審逆轉認為,郭俊邑一開始就知道喝酒,雖然先撞到了一名女騎士,這部分還不構成殺人;但車禍後郭沒停下來察看,反而高速前進、逃逸,這時的行為已轉為不確定殺人故意,撤銷改判郭不能安全駕駛,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肇事逃逸判1年2月;殺人罪處12年徒刑。其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12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民事部分,陳女父母提告指出,女兒生前和父母感情很好,父母得知女兒死訊情緒崩潰至今無法釋懷,必須承受白髮人送黑髮人的傷痛,且事故發生後,郭俊邑沒有釋出任何善意,求償醫療費、喪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
法院認為,陳女父母請求喪葬費、醫療費有理由,扶養費部分計算基礎也無誤,另精神慰撫金部分以每人500萬元為適當,再扣除已領保險金,判郭俊邑應賠償陳父638萬餘元、陳母529萬餘元,共1168萬餘元。

華夏新聞|時事與歷史:「恐攻級酒駕」撞女騎士全身骨折亡 確定要關12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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