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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歲男童溜進物流公司卷入傳送帶身亡,誰之過?

4歲男童溜進物流公司卷入傳送帶身亡,誰之過?

  物流公司內的案發現場。圖片來源:廣東公共頻道 DV 現場

  4 歲男童放學後偷偷溜進物流公司玩耍,頭部卡在傳輸帶上導致窒息死亡。去年 9
月,這起發生在東莞市樟木頭鎮的悲劇經媒體報道後引發責任爭議,究竟是父母監護失職?還是物流公司該承擔主要責任?近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該案後認為,監護人未履行監護職責,其行為存在過錯,同時,涉案公司讓男童進入工廠車間,且其員工發現後未將其帶離車間,亦存在過錯。法院認定原告監護人自行承擔本次損失的
40%;涉案公司承擔損失的 60%,判決其向男童父母賠償 65.7 萬元。

  2020 年 9 月 2 日,年僅 4 歲的吳某在東莞力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下稱 ” 力某公司
“)內玩耍時,頭部被卡在傳送帶設備上導致窒息死亡。天眼查 APP
資料顯示,涉案公司經營範圍包括供應鏈管理、倉儲服務、貨物裝卸服務等。

  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書披露,死者吳某的父母吳某利、蔡某向東莞第三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力某公司承擔 80%
的損失,除此前已向原告支付的 20 萬元賠償金外,另賠償死亡賠償金、醫療費、喪葬費及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合計約 75.13 萬元。

  死者父母指公司管理疏忽

  庭審時,死者吳某的父母稱,” 我們家在被告附近,當時小孩放學他奶奶接他回家,我們還沒下班,小孩說要出去玩一下就自己出去了。”
力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表示,其公司門口值班室裏麵有安保人員,小孩身材矮小,進去時安保人員沒有看見。公司員工周某嬋發現吳某後有勸離,隨後去上洗手間,回來發現小孩被卡住,於是緊急呼救,”
周邊其他員工趕過來,但都不敢去動小孩,卡住時機器是停止的,員工趕過來時按了製動按鈕 “。

  事發後,吳某被送往東莞市樟木頭人民醫院治療,當天經治療無效死亡。吳某父母認為,力某公司的經營過程存在極其不規範管理,包括無保安人員管理,任由非工作人員自由出入,事故發生現場並無任何的安全警示提醒,且案涉的設備未做好安全保護措施,存在著極大的安全隱患,事故發生後公司工作人員並未及時製停機器設備防止事故的擴大,最終因救援不及時導致受害者挽救失敗,讓其喪失年幼的兒子。事故發生後,涉案公司並未積極與其溝通,經向司法機關多個部門反映,該公司遂同意支付
20 萬元賠償金。

  涉案公司認為監護人失職

  力某公司辯稱,原告監護失職,父母將監護權利臨時委托給小童的奶奶,其理應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負有不可推卸的重大過失。同時,監護人對子女的教育明顯是缺失的,小童私闖工業生產重地,強行進入他人領地,經勸阻仍然拒不退出,監護人理應承擔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相應的侵權責任。再者,監護人明知
4 歲的小童在心智不健全的情況下,仍然放任小童在車水馬龍的道路上任意行走,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力某公司還指出,案發後原告及眾家屬到東莞市樟木頭鎮信訪辦及樟木頭鎮政府多次要求其支付 120
萬元賠償款,導致公司停工一個月之久,為此承受了近 30
萬元的損失,小童的父母因監護不利導致被告受損也應承擔相應的損失。該公司表示,其已盡到提示義務、勸返義務,事發後也積極進行搶救及墊付資金,故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涉案公司承擔六成損失

  東莞第三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事故各方的責任如何劃分。首先,死者係未成年人,原告作為監護人未履行監護職責,其行為存在過錯。其次,吳某係死於被告工廠內,被告未嚴格落實規章製度,讓吳某進入了經營車間,且在發現後仍未有效勸阻並將其帶離車間,該行為亦存在過錯。故此,法院酌情認定被告力某公司承擔損失的
60%,原告自行承擔損失的 40%。新快報記者了解到,經法院確認的損失合計 1095614.20 元,其中包括死亡賠償金 962360
元。被告力某公司負擔 60% 即 657368.52 元,扣除其已支付的 200000 元,剩餘 457368.52 元。

  2021 年 1 月 27 日,法院判決力某公司賠償小童父母吳某利、蔡某 457368.52 元。

華夏新聞 | 時事與歷史:4歲男童溜進物流公司卷入傳送帶身亡,誰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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