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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寄信200封,竟成功敲詐多位公司高管134萬!

” 扮豬也能吃老虎 “,而且還是用寫信這個 ” 古老 ” 的手段。

近日,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披露《符丹青敲詐勒索罪一審刑事判決書》,被告人符丹青 2020 年 3 月底至 4
月中旬期間,冒充新聞記者,以敲詐勒索錢財為目的,搜集上市公司高管信息(包括姓名、地址、人員照片等)製作敲詐勒索信件 200
封並投遞寄出,信件內容聲稱掌握被敲詐勒索對象的私人秘密,成功敲詐 134 萬元 。

具體案件經過一起跟時報君來看看。

寫信

2020 年 4 月 12 日 9 時許,1989
年出生,隻有高中文化,家住湖南長沙市的符丹青駕車來到了湖南嶽陽市郵局火車站支局,一次性郵遞寄出了 200 封信。

200 封信收件人均是上市公司高管。

值得注意的是,這 200 名高管並非符丹青的親朋戚友,而是他敲詐勒索的對象。

3 天後,即 2020 年 4 月 15 日,上市公司奧 XX 居常務副總經理吳某收到了來信。三天後,也就是 4 月 17
日,” 吳總 ” 向符丹青指定銀行賬戶轉賬人民幣 33.5 萬元。

一封信 33.5 萬元,究竟信息有什麽 ” 魔法 “?據判決書顯示,信件內容聲稱掌握被敲詐勒索對象的 ” 私人秘密 “。

而且,” 吳總 ” 並非獨例。

2020 年 4 月 17 日,泰 XX 物董事長葉某收到符丹青郵寄的敲詐勒索信件,要挾其轉賬 33.5 萬元。4 月 22
日,葉某向指定銀行賬戶轉賬 33.5 萬元。

2020 年 4 月 18 日,廣 XX 材董事長徐某收到符丹青郵寄的敲詐勒索信件,要挾其轉賬 33.5
萬元。當日,徐某委托秘書錢某向符丹青指定銀行賬戶轉賬 33.5 萬元。

2020 年 4 月 21 日,瑞 XX 業董事長陳某收到符丹青郵寄的敲詐勒索信件,還是要挾其轉賬人民幣 33.5
萬元。當日,被害人陳某委托其姐姐向符丹青指定銀行賬戶轉賬 33.5 萬元。

事情總有敗露的時候。

同樣是 2020 年 4 月 17 日收到敲詐勒索信件的成 XX 導董事長李某,麵對符丹青 35.2
萬元的敲詐勒索,做出了不一樣的選擇。4 月 23 日,李總向公安機關報案,未轉賬。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敲詐金額比此前受害人多出了 1.7
萬元。

截至案發,符丹青成功敲詐 134 萬元,35.2 萬元則未能得逞,犯罪未遂。

逮捕

案發後,符丹青 2020 年 4 月 29 日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5 月 29
日,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由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成都市雙流區看守所。

公安機關對符丹青的銀行賬戶進行了凍結,實凍結 94.2 萬元。

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檢察院以川成雙一部刑訴 [ 2020 ] 385 號起訴書指控符丹青犯敲詐勒索罪,於 2020 年 8 月 17
日向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針對以上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勘驗、搜查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以支持其控訴。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符丹青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於被告人符丹青係初犯、如實供述、自願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
10 年至 11 年,並處罰金人民幣 10 萬元至 15 萬元。

被告人符丹青當庭表示,對公訴機關起訴指控基本犯罪事實及罪名量刑建議無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但提出其係主動投案,並主動交代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係自首。其辯護人提出敲詐勒索被害人李某係未遂,其係初犯、偶犯,如實供述,認罪悔罪態度好,有立功情節,家庭困難,積極退賠,請求從輕處罰。

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事實與公訴機關起訴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

1、民警擋獲被告人符丹青後,從其住處查獲手機 1 部、筆記本電腦 1 台、U盤 1 個、銀行卡 5 張。

2、被告人符丹青收到 4 被害人轉賬 134 萬元後,其中 10 萬元被其消費耗用,其中 30
萬元被其購買理財產品,現已到期並存入該賬戶內。公安機關已將該銀行賬戶凍結,該賬戶現有存款餘額人民幣 124.35 萬元。

3、2020 年 9 月 3 日,被告人符丹青通過其辯護人宮麗律師退繳贓款 2.85
萬元,該款現暫存於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賬戶。

判決

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符丹青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充新聞記者以揭露他人隱私的方式敲詐勒索多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事實和罪名成立,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對於被告人符丹青的辯護人提出敲詐勒索被害人李某係未遂的辯護意見,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符丹青敲詐勒索被害人李某
35.2
萬元,由於其意誌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屬犯罪未遂,故對該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但被告人符丹青敲詐勒索被害人吳某、葉某、陳某、徐某共計人民幣
134 萬元屬犯罪既遂,其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且均已達到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犯罪既遂酌情從重處罰。

而被告人符丹青的辯護人提出其有立功情節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事實不一致,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符丹青的辯護人提出其家庭困難的辯護意見與本案定罪量刑無關,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對於被告人符丹青提出其係自首的辯護意見,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害人李某報案後,公安機關通過偵查發現被告人符丹青具有犯罪嫌疑,並在其住處將其擋獲歸案,其不屬於主動投案;被告人符丹青如實供述公安機關尚未完全掌握的其敲詐勒索被害人吳某、葉某、陳某、徐某的犯罪行為,與公安機關已掌握的其敲詐勒索被害人李某的犯罪行為屬同種罪行,其行為不屬於自首,故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鑒於被告人符丹青如實供述並自願認罪認罰、主動退賠部分贓款,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最終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符丹青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 10 年 6 個月,並處罰金 15 萬元。

二、分別退賠被害人吳某、葉某、陳某、徐某各 33.5 萬元,不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後退賠被害人。扣押在案的手機 1 部、筆記本電腦
1 台、U盤 1 個、平安銀行卡 1 張、中國銀行卡 1 張依法予以沒收並銷毀;扣押在案的其他銀行卡 3
張由原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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